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子项一: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
办理程序:
1、暂定资质核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经营范围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盖有“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专用章”字样的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扫描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扫描件(经营范围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提供原开业登记验资报告外,还应提供变更之日后的银行存款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扫描件;
6、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扫描件(外埠人员还应提供暂住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审查
标准:(1)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之日起至提交申请时间未超过30日;
(2)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持有建筑、结构、会计、房地产经济、统计及相关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标注专业类别的资格证书不含在内)的专业人员各一人,总数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子项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核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提交: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原件或扫描件);
(6)总经理的任职文件扫描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扫描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7)开发项目情况:
未开工的,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和规划意见书扫描件;
合作开发的,提供合作协议和资金投入原始凭证(原件或扫描件);
前期已投入,尚未审批的,提供资金投入原始凭证及与土地方或项目转让方的协议(原件或扫描件);
(8)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9)《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核定,提交: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原件或扫描件);
(6)总经理的任职文件扫描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扫描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7)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复、计划任务、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扫描件;
(8)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的正式发票(原件或扫描件);
(9)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扫描件及执行情况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原件或扫描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原件或扫描件);
(6)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扫描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7)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复、计划任务、规划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扫描件;
(8)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的正式发票(原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