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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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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缆管理制度

1、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的规定。

2、井下电缆的敷设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68条,第469条,第470条的规定。

3、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4、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不同型号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用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高压铠装铝芯电缆的连接,严禁绑扎,一律采用压接技术,有条件可采用焊接。

5、在巷道维修或有可能损坏电缆的作业时,必须制定保护电缆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措施施工,损坏电缆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矿井中央变电所工作制度

1、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小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2、矿井中央变电所双回路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各级联络开关的停、送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规定,禁止在故障点未切除的情况下合联络开头。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其中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超过10000V ;

(2)低压不得超过1140V ;

(3)照明、信号、电话、手持或电器设备额定电压不得超过127V ;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

4、井下所有电器设备确保台台完好,小型电器台台合格,防爆电器设备无失爆现象。

5、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上应明显地标上其额定电压值。

6、矿井井下中央变电所防爆措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设施;

(2)由地面直接进入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管路、井架等,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导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3)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及防雷电装置。

7、采掘工作面主、副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严禁分接其它负荷(检漏和安全监测装置除外)。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局部通风电源应设在同

一个变电所的两段高压母线上。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健全组织,机电队要配一台至三台专营矿井电气安全和井下供电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时要配备专、兼职防爆检查员。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 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3、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无违反劳动纪律。

4、井下移动电气设备全上架,五小件(电铃、按钮、打点器、三通、四通)上板,有标志牌。

5、矿井必须各有井下供电系统图,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定期填绘。

井下变电硐室管理制度

1、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变电所应在砌碹硐室或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设在新鲜风流内,硐室无变形,中央变电所标高压高于底板巷道标高0.5m 。

2、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爆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防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装设向外开的铁棚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防爆门门槛调度不得小于100mm 。

3、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

个出口。

4、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硐室两头分别设置2—4个灭火器和不小于0.2m 灭火砂、单个砂箱和砂代重量不超过10kg 。

5、硐室内的调度和宽度应能满足搬运最大设备外形尺寸要求。

6、硐室内各种设备离墙不得小于0.5m ,各种设备之间应留足0.8m 的通道,如设备不需从两侧或后面工作的,可以不留间距。

7、硐室不应有淋水、无积水、无杂物、保持清洁、过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及配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和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8、设备电缆存置排列整齐,并正确填写、悬挂设备电缆标志牌。

9、硐室内应悬挂供电系统图,该图必须与实际配置相符、并标明设备编号、型号,开关短路、过流整定值、负荷名称大小等。

10、硐室内应有充足的照明、温度不超过30摄氏度,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用停送电的标志,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电气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11、硐室内应填写以下记录、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3

干部跟班记录。

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1、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的规定,并且使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煤矿设备工艺及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2、所有开关设备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位置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标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3、井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及控制设备的能力应大于其控制的电力网的短路电流,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4、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5、井下配电网路(变电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必须用该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过流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6、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的

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7、井下必须使用煤电钻和照明信号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必须具备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等功能。

8、井下所有高压开关、低压馈电开关及磁力起动器的保护整走准确、动作灵敏可靠、闭锁装置齐全完好,并按规定定期校验、检验和调整。

9、低压磁力起动器必须装有电机综合保护装置或其它合格保护装置,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丝,严禁用铝、铜、铁丝代替保险丝,严禁甩掉保护装置强行送电。

10、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应悬挂设备标志牌、牌上应说明设备编号、型号、整定值用途、负荷、使用单位、包机人等,电气小件应悬挂包机牌等。

11、井下各变电所的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和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煤(岩)电钻、照明信号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自动切断漏电线的检漏保护装置,低压电磁超支器应具备漏电闭锁功能。

12、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性能必须可靠,严禁任意拆除或停用。

13、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14、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 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 的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 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 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 ,截面不小于50m 的扁钢。

15、每台设备必须用独立的连接导线与接地网(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直接连接,禁止将几台设备串联接地,也禁止将几个接地部分串联。

16严禁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地线。

17、井下各机电硐室、各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及各配电点的电气设备,设备的接地除通过电缆铠装层、屏蔽套或接地芯线与总接地网相连外、还必须设置辅助接地线,其所有设备的外壳都要用独立的连接导线接到辅助接地线上,辅助接地母线还必须用导线与局部接地级相连。

18、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中央配电站)所有设备的接地,除与电缆的接地部分连接外,其外壳均分别用独立的连接导线直接与连接主、副水仓中主接地级的接地母线相连接。

19、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中央配电站)所有设备接地除电缆接地部分连接外,其外壳均分别用独立连接导线与连接主、副水仓中主接地母线相连接。

20、检漏保护装置的几点规定。

(1)主接地线(即其外壳的保护接地线)要可靠地与采区变电所的辅助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相连: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只设辅助接地极能够满足要求可不另设主接地级;

(2)供检漏保护装置作检验用的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10m 的橡套电缆。

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并距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 煤岩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的接地极,可采用半径不小于22mm 长度不小于50mm 的钢管进行埋设。

3、同一地点装有两台或两台以上。

操作与检修试验制度

1、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色盲和听力障碍等职业禁忌人员不得从事电气设备的操作,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相关资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手持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3、有故障的供电线路、电气设备、不准强行送电。

4、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进行验电、放电、检修过程中实时检测瓦斯浓度。

5、电气设备检修维护和调整、必须有专职检修工进行、对采掘区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及电缆拆除后必须升井检修,再用时应按规程轮换升井检修。

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停电、立即处理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对防爆设备元件、器材进行更新、改装、改造时,必须经有资质防爆检验部门审核批准。

7、矿井、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0条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8、有值班人员的机电硐室和专职可机的电气设备保护

接地、每班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进其它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进行每周不少于1次的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入纪录表内,并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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