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并签名,
2. 全体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 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 投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 投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 投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 投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3. 特殊的名称申请,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内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等。
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授权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的代理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