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继承的先后顺序) - 范文中心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继承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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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生理死亡的推定(一):《继承法意见》第2条。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按下列规则推定其死亡的先后: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见例1和例2)。

【例1】丈夫甲与妻子乙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丙均已死亡,乙奄奄一息。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①可以证明甲、丙先于乙死亡,仅甲、丙死亡的先后顺序不能确定。②由于甲、丙在死亡时都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乙还活着,故应推定长辈甲先死亡,丙后死亡。③结果是:甲最先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丙继承(A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甲的遗产);然后丙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乙继承;最后乙死亡,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B继承。④《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适用前提是“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

【例2】丈夫甲与妻子乙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乙、丙均已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①《继承法意见》第2条中所谓的“没有继承人的人”是指除了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人之外,该人没有“其他的继承人”。②丙除了甲、乙之外,没有其他的继承人;而甲还有继承人A、乙尚有继承人B。因此,应推定丙先死亡,丙的遗产由甲、乙继承。③甲、乙均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应当推定为同时死亡,甲、乙互不继承,甲的全部遗产由A继承,乙的全部遗产由B继承。④此例彰显了“法律事实”的重要性。

2.生理死亡的推定(二):《保险法》第42条。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法》第42条是《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例外。但《保险法》第42条的适用范围极为狭窄:仅在需要确定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遗产还是投保人的遗产时,才用到《保险法》

第42条。除此之外的其他领域,都以《继承法意见》第2条为准。

因此,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为了确定保险金的归属,应依照《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推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死亡的先后顺序(见例3)。

【例3】丈夫甲与妻子乙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乙、丙均已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经查,甲生前曾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保险金100万元。①此例中,还是应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丙最先死亡。②这100万元保险金,由于不能确定甲、乙死亡的先后顺序,应依照《继承法》第42条,推定乙先死亡。如此,这100万元的保险金属于甲的遗产,由A继承(第二顺位)。③除了这100万元保险金,为了确定甲、乙其他遗产的归属,应依照《继承法意见》第2条,推定丙最先死亡,甲、乙同时死亡,甲、乙互不继承,甲的(保险金之外)全部遗产由A继承,乙的全部遗产由B继承。④这样,为了分别确定保险金与其他遗产的归属,分别采用了两种死亡推定规则,乙并列地获得了“两种死法”。

【真题】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60题)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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