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学与法理学之论
摘要:法理学的理论研究、价值追求等对于部门法学有基础性
的指导作用,但不能认为部门法学相较于法理学是浅薄的、无研究
价值的,本文旨在对这一片面的观点进行批驳。部门法学为法理学
的研究提供了现实素材,同时,具有地域特征的部门法为普适性的
法理学理论提供新的学术增长点,对于法理学的研究有必不可少的
促进作用。
关键词:法理学;部门法学;诉讼模式
有这样一种观点:部门法学相较于法理学都是浅薄的。而且在研
究法理学的学者中,这种观点还颇有市场,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部门法的存在有其特有的意义和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于法
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来说,也具有不容忽视的巨大作用,万不适合用
浅薄一词来形容。
人类社会之初,因纠纷的无处不在而处于无序状态。但是人类总
会本能地在其生活生存的地方建立起一种“秩序”,“从最低限度来
讲,人之幸福要求有足够的秩序以确保注入粮食生产、住房以及孩
子抚养等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一要求只有在日常生活达至一定程
度的安全、和平及有序的基础上才能加以实现”[1],故而,稳定
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得以维持的前提条件。秩序的实现
需要控制,人类社会对秩序的需求促使人们自发的创设相应的社会
纠纷解决机制以化解和消除产生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