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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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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政法系模拟法庭庭审总剧本

附:角色分配: 审判长:刘福星 审判员:郑家全 审判员:李娜 书记员:路光善 原告:张延敏;原告代理人:王晓庆;被告:王明健;被告代理人:邓长民: 证人:王燕

荣、张敏 第三人代理人:耿圆圆

(人员入场)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

本庭提出;

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

6.请关闭手机、呼机等有声物品。

7.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

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8. 对哄闹、冲出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被告提供的证人王燕荣、张敏在庭

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诉讼

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今天本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德州市德城区仁和钢

结构加工部不服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1年9月7日作出的工伤

认定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现在核对一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德州市德城区仁和钢结构加工部,住所地为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头百户村鲁

北龙泰建材城内。

法定代表人:张延敏,职务为个体工商户业主。

原告代理人:王晓庆,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健,职务为该局局长。

被告代理人:邓长民,德州市德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长

第三人:周保勇,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滋镇大周村。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耿园园,女,汉族,1977年11月出生,住址同上,系第三人周保

勇之妻。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到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法庭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诉讼手续合法,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

案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刘福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家全、审判

员李娜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路光扇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

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 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4) 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提起上诉的权利;

(5) 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

(6) 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

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 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 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

密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

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

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 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2) 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 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的权利,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书、裁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

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

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

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你们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

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被告代理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下面进行围绕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1

年9月7日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判长:当事人陈述应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

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行政起诉状,

原告:德州市德城区仁和钢结构加工部;

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周保勇,男,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德人社商字第(2011)79号工伤认定书。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7日,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第(2011)79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但该决定书不符合事实,没有证据支持。理由:原告与第三人之间

没有劳动合同,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到原告承包的工地从事工作,是受他人指派

临时过来帮忙的,原告不为第三人发放工钱,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发生事实上的劳动

关系。原告认为,认定工商的前提必须是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作出的第(2011)7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属错误决定,诚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德州市德城区仁和钢结构加工部

审判长:由被告作应诉答辩。

被告代理人:答辩状

对于原告代理人提出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德人社商字第(2011)79号工伤认定书。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我方进行答辩。我方认为作出的德人社商字第(2011)79号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周保勇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周保勇

之伤为工伤。作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为:1、2011年7月11日工伤认定申请

表;2、证人王燕荣、张敏证言;3、德州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4、红乐自动门业有

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5、我局对证人王燕荣、张敏的调查询问笔录;6、红乐自动门业

举证通知书及证人证言;7、红乐自动门业与仁和钢结构加工部的结款条及合同证明;9、工程承包合同;10、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1、2011年8月16日工伤认定

申请表;12、仁和钢结构加工部的工商登记情况;13、仁和钢结构加工部的限期举证通

知书;14、仁和钢结构加工部的意见、营业执照及考勤表;15、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送达

回证。

二、我方提供的证据是红乐自动门业与仁和钢结构加工部的结款条及合同证明,拟证明德州

市红乐自动门业是原告德州市德城区仁和钢结构加工部承建的,第三人周保勇实际在为

原告工作。

三、工程承包合同,这份证据证明原告与德州红乐自动门之间存在承包合同。

四、证人王燕荣、张敏的证言,证明第三人周保勇确实是在工作时,原告承包的施工现场受

伤的。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我方证人王燕荣、张敏到庭作证。

五、第三人周保勇在原告承包的施工现场工作时受伤,该工作是原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举证期间,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受伤职工,是受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

指派来帮助工作的,被告认为第三人周保勇与原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方作出的

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审判员:第三人发言及提交证据。

第三人代理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依法应予维持。无证据提供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刚才诉讼当事人的起诉、答辩、陈述和本庭正式开庭前交证据

的情况,现已确定,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是:被告提供的证据1、3、4,6、10、

12、13、15.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因原、被告对上述本庭概括的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庭对上述事实予以

确认。下面概括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是:

1、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第三人周保勇是盖洪星雇佣的工人,受盖洪星指派到工地工作,

不能证实第三人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因原、被告对上述本庭概括的双方争议的焦点均无异议,故本庭对上述争议焦点予

以确认。

审判长: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

条规定,被告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原告亦应就自己的主张当庭举证。证据应尽量提供原件,并且

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是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

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辨证、认证,然后由合议庭认定证据的效力。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质证

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有疑问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发问。当事人举证质

证按被告、原告的顺序进行,下面由原告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现有我方工资表一份。盖洪星为第三人周保勇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详细情况

被告代理人:第三人周保勇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

定周保勇之伤为工伤。我方也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所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方已举证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提供的证据一是红乐自动门业与仁和钢结构加工部的结款条及合同证明,

拟证明德州市红乐自动门业是原告德州市德城区仁和钢结构加工部承建的,第三人实际在为原告工作。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对此证据的客观性有异议,虽有合同但第三人周保勇到原告承包的工地上从事

工作,是他人指派临时帮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劳动合同。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需要辩解的吗?

被告代理人:该工作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是在为原告工作。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提供的第二份证据工程承包合同,这份证据证明原告与德州红乐自动门之

间存在承包合同。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周保勇是盖洪星雇佣的工人,受盖洪星安排到工地工作,不能证实第三人与原

告存在雇佣合同。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提供的证据三是证人王燕荣、张敏的证言,证明第三人确实是在工作时,

原告承包的施工现场受伤的。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我方证人王燕荣、张敏到庭作证。 审判长:下面通知证人王燕荣、张敏到庭作证。

(证人王燕荣到庭)

审判员(郑):证人你说明一下你的身份信息。

证人(王燕荣):我叫王燕荣,男,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家住德州市德城区,在

德州市仁和钢结构加工部承建的红乐自动门业有限公司工作。

审判员(郑):证人王燕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有关规定,

你有义务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并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拒绝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对此你是否听清?

证人(王燕荣):听清楚了。

审判员(郑):证人可以开始作证。

证人:我和周保勇是一起工作的工友,周保勇确实是在工地厂房工作的时候不慎摔到地上的。 审判员(郑):原告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疑问吗?

原告代理人:第三人周保勇是自开始和你一起工作的吗,还是后来临时去帮工的? 证人(王):后来才去的。

原告代理人:你和第三人原来是认识的吗?

证人(王):不认识。

审判员(郑):原告是否还有问题要问证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郑):被告是否有问题要问证人?

被告代理人:有

审判员(郑):可以发问

被告代理人:盖洪星是否为工地负责人?

证人(王):不清楚具体情况

审判员(郑):请证人退庭。

(证人退庭)

审判员(郑):请证人张敏到庭

审判员(郑):证人你说明一下你的身份信息。

证人(张):我叫张敏,男,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家住德州市德城区,在德州市

仁和钢结构加工部承建的红乐自动门业有限公司工作。

审判员(郑):证人张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有关规定,你

有义务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并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拒绝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对此你是否听清?

证人(张):听清楚了。

审判员(郑):证人可以开始作证。

证人:我和周保勇是一起工作的工友,周保勇确实是在工地厂房工作的时候不慎摔到地上的。 审判员(郑):原告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疑问吗?

原告代理人:第三人周保勇是自开始和你一起工作的吗,还是后来临时去帮工的? 证人(张):后来才去的。

原告代理人:你和第三人原来是认识的吗?

证人(张):不认识。

审判员(郑):原告是否还有问题要问证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郑):被告是否有问题要问证人?

被告代理人:有

审判员(郑):可以发问

被告代理人:盖洪星是否为工地负责人?

证人(张):不清楚具体情况

审判员(郑):请证人退庭。

审判员(郑):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已举证完毕。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全部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合议庭评议后会

对证据的效力进行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或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法庭有几个问题需要询问双方当事人。盖洪星是否为德州市德城区仁和钢结构

加工部负责人?

被告:不是。

审判长:盖洪星是否被授予雇用人员的权利?

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由审判员李娜主持。

审判员(李):下面开始法庭辩论。本庭提醒双方当事人注意,对本庭已经认定的当事人双

方无争执的事实和证据,不得再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双方争执的事实、责任的承担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明白?

原告:听明白了。

被告:听明白了。

原告代理人:第三人周保勇到我方承包的工地从事工作是受他人指派临时帮工,我方与第三

人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员(李):被告作第二轮辩论发言。

被告代理人:第三人周保勇在原告承包的施工现场工作时受伤,该工作是原告单位业务的组

成部分,在举证期间,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受伤职工,是受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指派来帮助工作的,被告认为第三人周保勇与原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方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审判员(李):双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经听清,法庭辩论终结,原告、被告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及

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十五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敲法槌)

书记员: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

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原告与第三人周保勇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给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位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成为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为其提供给有偿劳动的一种社会关系。通过对本案证据的质证、认证,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属证据不足。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 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作出的德人社伤字(2011)79

号工伤认定决定。案件费50元,由被告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如不服本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庭后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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