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的司法能动性
摘要:司法过程中的司法能动性是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体现的。有些法律案件在机械的套用法律后所作出的裁判,有时会导致结果的不公正,以及比较差的社会反应。首先要重视法官的主体性作用即法官本身的素质,其次还要了解我国所赋予的司法解释权,因此就要求法官在尊重法律的大前提下,进行灵活运用法理知识和法律理念来进行审案。在日后的司法道路上,我国应在确定的法律的基础上,不要忽视判例的重要作用,通过积累各种案件审判的经验来提高审案效率,并通过逐步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合理利用自由心证,来达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推动司法实践。 关键词:司法能动;法律解释;新型案例;正义
一、司法能动性的概述与界定
(一)司法能动性的基本概述与重要意义
若法院系统想要紧跟社会的发展、满足和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那么就要让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加强,司法的能动性的积极作用要得到进一步发挥。所谓司法能动性指的是对美国司法制度中审判行为的一种见地。司法能动性的基本要求就是法官应该体现主动性,主动去了解案件和受理案件,而不是死板的回避案件,对于权力要广泛的进行运用,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也是有义务对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救济,来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经典的名言,就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主要强调了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