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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

03/27

民事诉讼法重点

1、当事人主义

是指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以及证明的主要责任由当事人负责的制度。 当事人主义的双重含义:

1]当事人进行主义: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运行方面具有主导权的诉讼制度。

[1]也就是当事人对程序的运行具有主导权,当事人决定程序的启动,终结与进行,法院只负责作出判决,结束诉讼。

[2]发现真实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3]当事人对法律的适用有选择的权利。

2]辩论主义:

证据来源只能来源于当事人的这种情况,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上也称之为辩论主义。

[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作出裁判,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不能斟酌,不得随意变更、增加当事人的主张。

[2]当事人自认或不争的事实,勿庸举证,法院直接予以认定,法院受自认的拘束

[3]认定争议事实所需要的证据,由当事人提出,原则上法院只能就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不允许法院依照职权自行搜集调查证据。

两者的关系:

就当事人主义的双重含义来看,当事人进行主义与非本质性,辩论主义则属于本质性的。

当事人主义的优缺点:

1)当事人主义的优点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大,法官的诉讼权利小。

[2]当事人是形成判决的主体。

[3]程序公正的具有独立的、重要的价值。

2)当事人主义的缺点

程序太过复杂,成本太大,费用太高

当事人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英美法系的等国均为当事人主义的典型代表。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3)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4)民事诉讼法是公法(简单了解)

3、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

(1)造成以往认为程序法被当作工具和形式的原因,为什么说程序法不如实体法受到重视,总结起来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

1]认为程序法和程序的价值主要是工具,

2]马克思的论断。

3]苏联的影响

4]中国人只关注结果而不关注程序

(2)实际上审判程序不是实体法的形式

1]实体法所规定的实体权利,本身有自己的存在形式。

2]对发生争议的具体权利来讲,审判程序对实体权利的确认、维护和救济作用,并不能说明审判程序就成了实体法的形式,它顶多是帮助实体权利实现的行使,本身并不是形式。

(3)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

1]民事诉讼法实现民事实体法

2]民事诉讼具有创制和促进民事实体法发展的功能

3]程序法创造实体法

4]程序是公正的生产线

5]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是一个车的两个轮子,都对社会公平与正义不起作用,无所谓主从,并且民事诉讼是

7]无救济则无权利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简答题)

1]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根据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是因民法等实体法的调整而发生的;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因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而发生的。 3]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于诉讼行为而产生,而民事法律关系则是由于诉讼事件而产生。

4]两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价、有偿、平等、自愿的特性;而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活动,享有哪些权利义务,都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不具有等价有偿的属性,甚至也不完全是自愿的。

5]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最终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民事交往获得成功;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运转结果是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得以解决。

5、诉讼行为的特征(简答题)

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

1]、是诉讼上法律事实的一种,而且是主要的法律事实

2]、民事诉讼法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的行为,二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包括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作为和不作为。

4]、民事诉讼法的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就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并依法产生相应的效力。

5]、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把诉讼行为和诉讼权利义务紧密结合起来的手段。

6]、大多数的诉讼行为具有不可逆的特点。

6、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区别(简答题)

1]、诉讼行为受民事诉讼法的规范,民事实体法的行为受民事实体法的规范。

2]、诉讼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公法,私法行为属于私法

3]、诉讼行为中的大部分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其中一部分可以产生实体法的效果。例如,自认、撤诉等。而私法行为只产生实体法上的效果。

4]、在主体方面,诉讼行为须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实施,而私法行为可以由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

5]、诉讼行为采取"表示主义",

6]、诉讼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7、程序的价值(论述题)

(一)、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1、公正

1]公正的概念

公正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关系。民事诉讼的公正就是旨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与程序权利义务的分配的合理性的,这表明民事诉讼是公正的,否则,则表明诉讼是不公正的。

2]程序公正的内容

[1]程序的安定性

所谓程序的安定性是指民事诉讼应当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做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进行的稳定状态。其基本要素为:

A 程序的有序性:

B 程序的不可逆性。

C 程序的时限性。

D 程序的终结性。

E 、程序的法定性。

[2]程序的公开性:

是指程序制度,程序机制公开;审判活动公开。英国有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是被申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申张"。所谓"无公开则无正义"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3]程序的参与性

当事人是民事实体活动的主体,诉讼事关切身利益,因此,应当使得在诉讼当事人参与到诉讼全部进程中去,比如,诉讼启动,如何去证明、拿什么材料证明,争执点的确认、质证、自认、辩论的进行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4]法官中立性

内容为与案件有关的人,不应该成为法官,结果中不应该由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在其中。

3]程序公正的标准

a 与案件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b 结果中不应当包含有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

c 纠纷解决者不应当有支持或者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d 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据应该给予公平的关注;

e 纠纷解决者应当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F 纠纷解决者应只在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

g 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的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应;

h 解决的诸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推论应论及所提出的所有论据和证据。

4]程序公正的意义[案例]

[1]诉讼程序公正对社会冲突具有重要的拟制和预防作用

[2]程序公正可以增加诉讼的感召力

[3]诉讼公正有助于全社会公正观念的形成和强化。

2、程序自由价值

1]、作为程序能够保障诉讼主体的意志和行动不受审判权的干涉,比如提起诉讼、撤诉、进行和解、进行自认等等。

2]、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压制和侵犯。

3]、保障司法独立,不受外来压力的干预。

4]、诉讼程序能够保障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有自主选择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

3、程序效率价值

1]概念

诉讼效率是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或者节约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是指国家或者法院、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等进行民事诉讼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时间的总和。

2]效率和公正的关系是:

公正是诉讼的最高价值,效率是次一级的价值。因此,当公正和效率发生冲突时,以公正为第一价值。但公正不是我们追求的唯一价值,我们不可能无限期地等待公正,等到最后也没有看到的公正仍然不是公正,也没有公正。 3]效率价值的内容:

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价值)

外在价值是指公正的实现民事诉讼实体目的。包括:

1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也被称之为结果公正或者裁判公正。衡量结果公正的标准就是要求裁判的结果符合实际法的要求。 1]、判决以事实为依据。

2]、判决应当正确地运用法律。

2秩序

1]含义:它反映了秩序的排他性强制性,一旦民事诉讼的程序被上升到法的高度之后,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规定便拥有了强制性和排他性,这就是说,对于当事人来讲,诉讼程序的规定是强制的,必须如此的。

2]内容上

[1]包括和平和安全两方面。

[2]程序体现为社会关系的稳定。

[5]结果的确定性。

(三)、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关系与冲突

1统一性表现在:

1]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构成了诉讼公正的内容,并且共同成为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侧重点尽管不同,但是两者最终指向具有一致性。

3]、结果公正依靠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不能脱离实体公正。

2、两者的冲突

1]一般来说,公正的程序产生公正的结果而。

2]但并不尽然,虽然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但公正的程序有时并不一定产生公正结果。

3]不公正的程序必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8、诉的特征

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其实质是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来保护当事人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的实体权利。

1]诉是当事人希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2]诉是当事人用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3]诉是一种声明因此,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诉的主体;

4]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5]诉产生的原因在于有人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或者与人发生争议。

9、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1]性质不同:诉讼标的是一种声明,告诉法院,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什么纠纷;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

2]诉讼标的是一种抽象的东西;诉讼请求则是具体的东西。

3]诉讼请求必须由当事人在其向法院提交诉状中明确地表明;而诉讼标的无需在诉状中列明。

4]诉讼请求可以在诉讼当中随意的处分、变更;而诉讼标的是不得随意变更的。

10、诉的合并的种类

1]、诉的主体的合并(也称之为诉的主观合并)

诉讼标的是一个,但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比如必要的共同诉讼。

不过这种合并并非典型的合并,因为,在此类合并中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只是在形式上人是多数。2]、诉的客体的合并(客观合并)

指的是诉讼标的的合并,也就是诉讼标的是多个的诉讼。

特点:每一个诉讼,都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每个诉讼标的都有不同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相互区别。

[1]单纯诉的合并

它是指在一个诉讼程序内,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数个独立的诉,要求法院就各诉作出判决的情景。

[2]诉的预备合并---先提出一个在先之诉,同时为了防止在先之诉被法院驳回,同时向法院提出一个在后之诉。

[3]诉的追加的合并特点:诉的追加与单纯的诉的合并在原理上并没有不同;诉的追加发生在程序启动之后,单纯的诉的合并发生在诉的启动之时。

[4]、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合并

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标的为同种类的诉讼,数个诉讼主体之间有不同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是诉讼标的为多数的诉的合并。不通的共同诉讼也有当事人的合并的现象,但只是因为诉讼标的的合并而导致的结果,并不是原因。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合并

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的诉讼制度,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欺诈,以保护案外的三人的利益,允许对案件的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拥有正当的程序进行主张的机会,以防止生效判决的侵害。

11、反诉

(一)概念:

反诉是本诉中的被告得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销或者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二)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

(三)反诉的构成要件(简答题)

1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1]、反诉在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的诉讼理由是基于同一案件事实。

2反诉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

4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5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6反诉必须在一审法院立案以后判决作出之前提出。

12、诉权同诉讼权利的区别与联系

(一)、两者的联系:

1]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前提条件,因为诉权合法行使则启动诉讼程序;

2]诉权的实现需要借助于诉讼行为和诉讼权利的行使。

3]举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者行使诉权目的的实现。

(二)两者的区别(简答)

1]作用的场地不同。

诉权只能在诉讼程序中使用,而诉讼权利可在程序中也可在程序外。

2]权利归属主体不同。

诉权属于程序权利,诉讼权利则为实体权利。

3]可以行使的次数不同。

诉权不限,诉讼权利是有限的。

4]与权利主体相对的主体不同。

诉权的指向为国家审判机关,诉讼权利的既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当事人行使。

5]指向不同。诉权的指向为国家审判机关,诉讼权利的指向为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等。

6]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

诉权自有民事行为能力开始就有,而诉讼权利自诉讼开始时产生。

7]两者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

诉权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并非仅为原告所享有,诉讼权利仅为一方所有。

1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诚信原则;处分原则;检查监督原则

14、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1]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取决于原来审结案件的审判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再审时仍适用第一审程序和一审判组织形式。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再审或者提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进行审理。

2]原来第一审程序是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再审或者提审时,必须依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得再适用独任制。

3]原来参加审理的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人员,也不得参加到再审或者提审的合议庭中去。

4]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无论原审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必须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15、法院主管与仲裁机构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司考重点)

1]仲裁机关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完全相同。

2]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又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应由法院主管;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由当事人确定主管,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管。

3]或裁或审

16、管辖恒定

1)概念

2)形式上来看,管辖恒定制度既包括级别管辖的恒定,也包括地域管辖的恒定

3)从内容上来看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划或者区域的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案件受理以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3]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除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之外,一般不再对管辖权予以变动。

4]发回

17、重大涉外案件。

1)重大因素是指:标的大、人数多、案件复杂。

2)涉外因素是:a 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

b 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及其消灭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c 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国外。

A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颁布了《涉外管辖规定》,对部分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a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b 信用证纠纷案件;

c 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d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e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但不包括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B 上述民事案件第一审法院包括以下五类:

a 国务院批准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基层法院);

b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d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e 高级人民法院。

18、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确定准则,凡是民事诉讼法没有另外规定管辖准则的合同纠纷,都要使用此规则。

2]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指依照合同规定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地点。实际上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绝大多数合同,总有一方的主要义务是履行金钱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履行非金钱义务。由于给付非金钱义务最能反映合同特征,因此,给付非金钱义务为合同特征义务,所以,即付非金钱义务的地点也就是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也就是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均不视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a 采用送货方式,也就是供方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到需方所在地或者需方指定地点的,不管运费由谁承担,货物送达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b 采用自提方式,也就是需方自备或租用运输工具到供方所在地或者供方指定地点提取货物,不管运费由谁来承担,提货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的;

c 代办托运或者按照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为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虽然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

(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的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没有实际交付货物,并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以合同履行地来确定法院管辖。

19、协议管辖

概念: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所以协议管辖又称之为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的条件:(简答题)

1]协议管辖的案件类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以及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其它所有合同不得采取协议管辖)

2]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的时候,不得将依法应由级别较低法院管辖的案件通过协议方式变更为级别较高的法院管辖,也不得将应由级别较高法院管辖的案件通过协议方式变更为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借以维护审级秩序。

3]协议管辖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进行确定。

4]协议管辖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国内合同案件管辖协议必须以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涉外合同案件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管辖协议则可以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明示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默示形式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没有提出疑义并应诉答辩,从而推断被告接受法院管辖的情形。我国的推定协议管辖只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国内民事诉讼中并没有同类的规定。

5]协议选择法院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国内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涉外合同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6]无论是国内合同纠纷,还是涉外经济纠纷,当事人对法院的选择必须是确定的,不得同时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不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进行选择,否则管辖协议无效。

20、协议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区别

1)适用的案件性质不同。协议管辖适用合同纠纷诉讼,而选择管辖则没有案件性质的限制。

2)适用选择的范围不同。协议管辖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得的的范围,在五个地点中任意选择;而选择管辖,则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协议管辖使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而确定的管辖法院;而选择管辖则是原告单方的意思表示。

4)、选择管辖法院效力不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由其选择的法院管辖;协议管辖可以使无管辖权的法院产生管辖权,也可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而管辖所选择的法院本身必须具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其中一个起诉。若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时间不同

21、移送管辖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的条件:

1)受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被人民法院受理。

2)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的管辖权。

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转移。

移送管辖原则:一次移送原则,受移送人民法院接到移送过来的案件以后,如果发现不属于分院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也就是说接受移送人民法院既不能以任何理由将案件退回,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该案移送给其他的人民法院

22、指定管辖

概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用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以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个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两方面。第一、

管辖权发生争议,人民法院而协商不成的。管辖权争议表现为两种具体方式:相互争夺和相互推诿。

争议解决程序:发生管辖权争议时,首先应当由争议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再依法逐级上报并协商,直至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3、管辖权转移

1)概念: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实质:将管辖权转移给别的法院

3)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1]转移的内容不同。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其实质是对案件的移送;管辖权的转移是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自己对案件管辖权交给本来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对管辖权的转移。

2]转移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同。管辖权的转移主要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而移送管辖既可以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3]两者的目的不同。移送管辖主要是为了纠正管辖权行使上的错误,管辖权的转移则是为了使级别管辖具有必要的灵活性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24、管辖权异议

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认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而提出将该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和意见。

管辖权异议条件:

1)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

1]通常情况下,由于诉讼是由原告启动的,所以在一般意义上来讲原告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2]但原告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1)、原告发现其物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开始后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

(3)、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或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原告对法院移送裁定有异议。

3]被告参加诉讼是被动应诉,对原告选定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被告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因此,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应当是由被告提出的。

4]关于第三人是否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a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b 最高院在试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享有管辖权异议

2)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

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5)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5、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实体权利能力反映则是作为民事活动主体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则是程序上的权利能力,它所体现的是作为诉讼主体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受限于成立时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而有区别,而各个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诉讼权利能力则一概相同,没有区别,他只得存在有无的问题,没有大小的问题。越权和侵权行为并不影响他们的诉讼权利能力的存在,这些行为对其诉讼的资格毫无影响。

3],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独立于民事权利能力而存在,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例如其他组织。无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却有民事权利能力。例如死亡的人。

26、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请求司法保护权

4)进行辩论

5)请求调解

6)申请回避

7)提起上诉

8)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9)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

10)可以自行和解

11)查阅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12)要求重新鉴定,调取新的证据和重新勘验

13)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向对方发问

14)认为法庭笔录有错误,申请补正

15)申请执行

16)申诉

17)再审请求权

18)控告权

19)得到判决书的权利

20)申请诉讼费的减、缓、免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秩序

3)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

27、诉讼担当的概念.

所谓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法律关系和权利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权利主体的制度。

诉讼担当与代理的区别

1]相同:以维护他人的利益为目的。

2]不同之处:

[1]诉讼担当以自己的名义,代理人则以当事人的名义。

[2]代理人与诉讼担当人的权利来源不同,诉讼担当人的权力来自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的权利一般来自当事人授权。

28、必要的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属于诉讼的主观合并,也就是当事人的合并。

2)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是(简答题)

1]原告或者被告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3]不可分之诉、

4]必须共同诉讼。

29、必要共同诉讼人行为的相互牵连性

1]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对必要共同诉讼人全体的效力。(有利有效)

2]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人所进行的不利行为对必要共同诉讼人全体效力。(无利则无效,包括对行为人本人) 3]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遵守诉讼期间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全体的效力。(一人遵守,全部遵守)

4]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有中断或者中止诉讼的原因发生的时候,期中断或者中止对全体发生效力。(一个人中止、中断,全部中止、中断)

5]对方当事人对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所作出的诉讼行为,其效力及于全体。(对方当事人对共同诉讼人一个人的行为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

30、案例分析: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当事人

31、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相互独立性的具体内容

[1]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可以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各个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诉讼中自认、撤诉、和解、上诉;其中一个人所为的自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独立行事)

[2]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分别委托代理人)

[3]普通共同诉讼人一人发生的诉讼中止,终结事由,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一个人中止、中断终结不影响他人)

[4]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所谓的行为,可以不同,甚至互相矛盾或者对立。(一方对他方,他方对此方的行为可以不同)

[5]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合并辩论并不经济或者可能不断地拖延诉讼时候,可以将诉讼分开。(不经济可以分开)

[6]对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合格要件,应当分别审查。其中一个人缺乏合格要件、诉讼理由或者法律依据,如果法院对其中一人之诉不予受理,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主体分别审查)

[7]即使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但是有关实体权利义务的判决,法院可以分别作出。(分别作出判决)

[8]一个共同诉讼人对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的效力不及其他共同诉讼人。所以,判决的确定时间是不一致的。(一个人上诉,效力仅限于本人)

32、普通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牵连性

1]主张共通原则。

2]证据共通原则。

3]抗辩共通

4]上诉利益共通

5],不能互相成为证人

6]时效共通

33、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人数众多。所谓众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为10人以上,上限不加限制,人数越多,越能发挥代表人诉讼的功能。

2)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

3)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方法相同。

4)由众多当事人推选或者由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协商产生代表人,由代表人代表一大批没有参加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

5)代表人合格。

合格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他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维护被代表的全体成员合法权益。

6)代表人诉讼案件管辖

1]级别管辖: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代表人诉讼的案件,在一般的侵权纠纷或者合同纠纷中,代表人代表多数人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以侵权案件或者合同案件确定其地域管辖。

3]对于属于特别地域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

7)代表人诉讼的案件受理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代表人诉讼案件可以不预先交纳案件受理费,待案件审结以后进行结算。

34、代表人与代理人的区别

1)是否有无利害关系不同

代表人是本案当事人,它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代理人则无利害关系。

2)是否承担法律后果不同。

代表人对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的后果由自身及其其他成员来承担;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保护的利益不同。

代表人既是当事人,又是代理人,有双重身份。它既保护自己的利益,也保护其他人的利益。而代理人参加诉讼

4)是否需要授权不同

代表人无需授权,代理人则需要当事人授权

5)是否受法院约束不同

代表人要受到法院裁判的约束,代理人则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3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特征:

1)对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还应当包括本诉的诉讼结果将侵害其权利。

2)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不得仅仅以其中之一为被告。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反对原告的主张,又反对被告的主张。无论本诉当中的原告败诉还是本诉当中的被告败诉都对自己不利。

4)参加之诉应当在本诉开始之后,裁判尚未作出之前提出。

5)只能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

36、独立请求权的法律含义和特征

1独立请求权的独立性是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的本质特征。

2独立请求权必须与既存的诉讼请求权具有牵连性是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的重要特征

3既可合并审理又可单独诉讼

3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或者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并不是共同的,它同本诉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共同权利和义务。

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只能同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

3)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既可能处于原告的地位也可能处于被告的地位;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4)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个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三人的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牵制。

5)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没有参加诉讼的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应当通知他参加诉讼;第三人之诉既可以与本案分开单独提起,也可以在本案审理终结后另行起诉。

6)诉的合并的种类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也就是一个诉讼标的多个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则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7)可分的效力不同。

38、下列情况不得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义务或者赔偿义务的人,受诉人民法院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平山县案件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经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意见,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4)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告或者被告约定仲裁或者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愿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9、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没有上诉权

有学者认为有上诉权,有学者认为无上诉权。我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没有上诉权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是具体情况而定:一审判决判定了该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它就有上诉权,否则就没有。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无请求、参与调解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队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不能处分原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当然不能对原被告之间纠纷申请调解。但是如果原被告之间纠纷的解决要涉及到该第三人利益的时候,他就有权参与调解,与原被告共同协商。

40、《民事诉讼法》第56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41、一般代理权限和普通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权限是指委托人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代理完成不涉及到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普通族风情的委托授权。比如申请回避、的主管的权益、申请新的证人到庭,阐述软件情况,搜集证据,参加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等等程序性的组织。

2]特别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权.是指委托人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设计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的委托授权,包括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租上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人进行特别授权市,应将特别授权事项和权限在授权委托书当中写明。委托人不能在授权委托书中笼统的进行全权委托,如果无具体明确的特别授权,视为一般授权。

42、法院调解适用范围

下列案件不能适用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依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例如合同无效案件。

43、法院调解的效力

1)结束诉讼程序

2)确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3)不得对已经结束的案件提起新的诉讼,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撤诉的离婚案件,以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4)不得对调解提起上诉

5)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44、诉前保全与诉讼中的区别(简答题)

1)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保全的事实根据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前提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4)申请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5)申请保全的法律后果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但在诉中财产保全,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则财产保全会被解除。

45、期间的剔除

期间的剔除,是指受诉法院按照规定,不将期间进行中虽然用于某些事项和活动但却难以精确控制的时间计入该项期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下列期限不计算在审理、执行期间以内: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延期审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仍应计入案件的审理期限。

2]民事案件公告、鉴定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4]民事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或者执行至恢复诉讼或者执行的期间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以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46、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1]期间分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而期日只能由法院指定。

2]期间有起算日和届满日,而期日只有开始的日期,期间开始后不一定发生诉讼行为,也不一定会产生法律后果,而期日开始以后,必须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否则就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3]期间是一段时间,他表示的时间为“线”,期日是一个“点”。

4]期间是诉讼参与人和法院单独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而期日则是诉讼参与人和法院会合在一起为诉讼行为的时间。

5]期间有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之分,期日则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变更。

47、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8、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受理的起诉:

1]不告不理

2]一事不再理

3]约定仲裁不理。合同纠纷的解决实行或裁或审,当事人如果约定的仲裁,就排除诉讼,如果约定的诉讼则排出了仲裁。但是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种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当事人在合同当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起诉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应诉答辩,视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4]不主管不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不管辖不理(不属于受理本案的管辖法院不予受理)。

6]不符合条件不理,比如婚姻法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陈后六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7]厉次政治运动遗留的属于落实政策的纠纷,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安排引起的争议,因为晋升职务、职称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新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49、受理案件的法律后果

1)原被告等取得了当事人的资格。

2)人民法院取得了对这一案件管辖权。

3)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产生了诉讼法关系。

4)诉讼程序开始。

5)诉讼时效中断。

50、撤诉、缺席判决与诉讼和解、延期审理(多选)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没有预交,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未获受诉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果属于原告方,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

缺席判决的情况:

1]在被告已经提出反诉的已经由受诉人民法院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了可以按撤诉处理来完结本诉讼程序之外,可以就反诉程序缺席判决。

2]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受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如果他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也是缺席判决。

5]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于被告一方,可以缺席判决。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谓"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也就意味着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7]此外,在审判实践当中,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缺席判决:

1)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传票时,如果公告期限届满,受送达人(一般为被告)仍然未到庭应诉的,应当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受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如他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就参加之诉的程序而言,应当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延期审理的情况: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如果当事人知道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的组成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如果回避事由是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回避。

3]诉讼进行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证人、证据,法庭需要新的证人到庭,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或者在人民法院即将开庭的时候,发现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或者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或者勘验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或者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需要重新勘验、鉴定和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审理。

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

51、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1发生的期限不同。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后,诉讼中止可发生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

2两者的适用前提不同。

延期审理是由于人为的新情况发生导致诉讼受影响,法院为利于诉讼进行在自己的职权内,决定将诉讼拖后到某一时间。诉讼中止则是在客观上,当事人以及法院无法掌控的客观情况发生,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法院不得不将诉讼暂停,待客观新情况明朗后恢复诉讼。

3两者的使用效果不同。

诉讼中止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而延期审理只是对本案的开庭审理期日的推移,有关的诉讼活动并不因此而停止。

4恢复原因不同

由于导致诉讼种植的法定情形主要来源于诉讼以外,因此中止诉讼后,何时恢复诉讼,受诉法院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只能静候造成诉讼中止的原因的消除;但是由于导致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大多产生与诉讼之中,所以恢复审理的期日则可以由受诉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酌情加以确定。

52、简易程序的特征:(简答题)

(1)从本质上说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

(2)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方式灵活

(4)独任审判

(5)开庭审理程序简单

(6)审结期限短

(7)符合条件下一审终审。新法162条: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157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

53、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答题)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54、民事裁定的范围

1)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一经生效,诉讼程序就停止。(可上诉、申请再审)

2)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上诉)

3)驳回原告起诉裁定。(可上诉)

4)是否准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可复议但不可上诉)

5)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的裁定。(不可上诉、可申请再审)

6)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不可上诉、可申请再审)

7)补正判决书当中笔误的裁定。(不可上诉、可申请补正)

8)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不可上诉、可申请再审)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可上诉)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不可上诉)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不可上诉)

55、判决与裁定的区别(简答题)

1)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2)作出决定的依据不同:判决所依据的是实体法,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

3)上诉的期限不同: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4)是否允许上诉不同:判决原则上可上诉,裁定需要依情况而定。

5)法律效力不同: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6)是否经过言词辩论的不同:判决必须经过,裁定中程序裁定可以不经过。

7)多个裁定与一个判决:一个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多个。

8)裁定与判决产生的法律效力的性质不同:判决既有实体法效力又有程序法效力,裁定只有程序法效力。

56、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区别(简答题)

1]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不同:一审都可以起诉,二审只能是对一审不服的人起诉。

2]对象不同:一审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二审是对上诉请求的审理。

3]提起诉讼的根据不同:一审依据权利受侵害起诉,二审是不服一审判决起诉。

4]提起的期限不同:一审的提起期限和实体时效相同,二审的提起期限是15日

5]管辖不同:一审是各级人民法院,二审只能是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6]审判级别不同:一审程序是第一审案件适用的程序,二审程序是第二审案件适用的程序。

7]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一审产生的是上诉期内未生效判决,二审产生的是生效判决。

8]审理适用的制度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适用二审程序,二审程序中没有规定的,应适用普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9]审判方式不同:一审是开庭审理,二审是开庭或不开庭审理。

10]任务不同:第二审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审程序的相同任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纷以外,还担负着检查、监督下一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

57、上诉案件的调解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的当事人在一审当中没有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的调解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在第二审程序等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8、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简答题)

1)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

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和当事人。而有权提出上诉发动第二审程序的只能是第一审程序的当事人。

2)提起程序的理由不同。

启动再审程序,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第二审程序是根据两审终审原则设立的,是对一审案件的继续审理,只要当事人对没有生效的一审裁判声明不服,就可以启动上诉审程序。

3)提起程序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的两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没有时间限制。而上诉人提起上诉必须再一审裁判尚未生效的期限内提出。

4)审理的对象不同。

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沈决、裁定、调解书,包括第二审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也包括一审的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协议。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5)审理的法院不同。

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是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是原审人民法院。而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案件,只能是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审理案件所使用的程序不同。

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补救的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也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而上诉案件审理必须适用第二审程序。

59、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形式要件: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判案件中当事人。

2]提起再审的对象,必须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实质要件: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0、特别程序的特点(简答题)

1)审理的案件特殊

通常审判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法院通过审判要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人只要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的存在与否。

2)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没有原告和被告,在选民资格案件中,特别程序因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处理决定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没有对方当事人。在非诉讼案件中,特别程序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发生,没有相对的被申请人。并且起诉人和申请人的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审理组织特别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诉讼案件,实行合议庭制度,由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且合议庭吸收陪审员参加审理。其他所有的非诉讼案件多采用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审理期限不同

特别程序审理的期限较短。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结束以前审理完毕。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以内审结。

5)免收诉讼费用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人或者起诉人依法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及还是非财产点,除了经人民法院批准缓交的之外,都应当缴纳费用。

6)没有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存在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者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7)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撤销原判决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由原审人民法院在起诉人或者申请人的申请下,按照特别程序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而不像诉讼案件那样,所作出的判决如果存在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如果在判决作出以后,发现新情况或者产生新事由,只能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起诉或者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61、支付令异议

1)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声明不服支付令所确认的支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2)支付令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只有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有权对支付令提异议。

2]内容: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必须是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而且异议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对形式要件提出异议并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3]时间:债务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形式:债务人必须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口头方式无效。

3)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过对异议进行形式审查,也就是只要异议在形式上和法律规定的要件,便可以认定该异议成立,支付令失效,而无需债务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异议的成立。

4)支付令异议的效力

1]督促程序终结。债务人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该裁定一经作出,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提起上诉。但债权人可以通过普通程序加以救济。

2]支付令失效。

题型:

单选15*1分 多选5*2分

简答4*6分 区别关系(一审、二审、再审)

案例20分+16分 管辖+当事人+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论述15分 第一、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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