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发〔2015〕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260元(每日57.9元);
(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三)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3.2元;
(二)每小时14.4元;
(三)每小时15.7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各市(州)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这是四川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4次调整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3档,分别是每月1260元(每日57.9元);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而调整后的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每小时13.2元、每小时14.4元、每小时15.7元。
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历年调整情况
年份 月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125元,140元,160元,180元
1996年,130元,150元,170元,190元
1997年,145元,165元,190元,210元
1999年,160元,180元,200元,220元
2000年,190元,215元,240元,270元
2002年,230元,270元,310元,340元
2004年,280元,340元,400元,450元
2006年,400元,450元,510元,580元
2010年,650元,710元,780元,850元
2012年,800元,880元,960元,1050元
2013年,1000元,1070元,1140元,1200元
2014年,1100元,1250元,1400元
2015年,1260元,1380元,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