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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司法考试民诉试题及其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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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民诉试题及其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35.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 .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考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 A

【解析】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规定在《人民调解法》的32、33条中,本题是对上述法条的综合考察。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2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A 项所言“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正确的,B 项“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错误。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根据本题的题干可知,本题达成的赔偿协议还没有经过司法确认,所以,C 选项错误。根据《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而合议庭属于诉讼程序中的审判组织,因此,D 项所言“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A 项。

36.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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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 .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 .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 .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8、9、12、13、14、15条中。在民诉法上“不告不理原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从程序上看,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第二层含义是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本题,王某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所以,A 项所言“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

第1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因此,驳回诉讼请求不属于裁定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以,B 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由题干“……王某坚持见”可知,王某行使了辩论权,所以,C 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题干“……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说明王某对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处分,所以,D 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B 项。

3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 .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 .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考点】回避的决定主体

【司法部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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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回避,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45、46、47、48条中,本题是对第47、48条的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A 项所言“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是错误的,本题审判长的回避应该由院长决定。B 项,考生应特别注意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所以,陪审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因此,B 项错误。D 项所言“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是错误的,翻译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因此,C 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 项。

38.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 .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 .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考点】合议庭评议不同意见的处理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合议庭评议不同意见的处理,规定在《民事诉讼法》43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A 项所言“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错误。应少数服从多数,审判长也不例外。B 项“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错误,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如果陪审员的意见形成多数的,“应当”按其意见判决。C 项于法无据。D 项正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

39.某省甲市A 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 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 区法院审理。乙市B 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 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 A 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 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3

A .将案件退回甲市A 区法院

B .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 .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 .与甲市A 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考点】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36、37、38、39条中。本题是对第36条和37条的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A 项所言“将案件退回甲市A 区法院”错误。B 项,于法无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C 项乙市中院不是甲市A 区和乙市B 区的共同上级法院,所以,C 项错误。D 项正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

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 .甲为被告

C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 .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考点】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在《民诉意见》第40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因此,C 项正确。A 、B 、D 项错误。综上所述, 4

本题应选择C 项。

41.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 .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 .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 .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考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关于第三人,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民诉意见》第65、66 条中,本题是对以上条文的综合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A 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65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和《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所以,B 项所言“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错误的。乙在法院判决他承担责任之前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判决他承担责任之后,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C 项“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错误。参加之诉和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甲是以本诉的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参加到本诉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甲的诉讼行为对参加之诉产生效力,对本诉不产生效力。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在诉讼中只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的作用,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所以,C 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所以,D 项所言“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是错误的,法院在判决乙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乙是有上诉权的。 5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

42.李某向A 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裁定再审

B .决定再审

C .裁定不予受理

D .裁定驳回申请

【考点】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处理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处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审判监督解释》)第19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具体考察。根据《审判监督解释》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裁定再审;另一种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结合本题选项来看,李某对复议结果“不服”申请再审是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的,故法院应该裁定驳回申请。所以,A 、B 、C 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项。

43.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裁定驳回起诉

B .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 .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

D .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考点】仲裁的范围和仲裁协议的效力

【司法部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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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仲裁的范围和仲裁协议的效力,规定在《仲裁法》第2、3、16、17、18、19、20条中。本题是对《仲裁法》第3条和第17条的考察。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和第17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结合本题来看,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是不能约定仲裁的,甲、乙之间的约定无效。所以,本题法院应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D 项正确。A 、B 、C 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D 项。

44.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B .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 .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D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考点】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本题是对《仲裁法解释》第26、27条和《仲裁法》第28条、第61条和《民诉意见》第278条的考察。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因此,A 项表述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B 项表述正确。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 选项表述正确。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和《民诉意见》第278条 7

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 项所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错误。因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不能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本题是选非题,D 选项符合题意,应选。

45.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不允许,因协议内容超出判决范围,应当继续执行生效判决

B .允许,法院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C .允许,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

D .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考点】执行和解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执行和解,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和《民诉意见》第266条中,本题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07法条的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C 项正确。A 、B 、D 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 项。

4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 .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 .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 .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考点】人身损害被告的确定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人身损害被告的确定,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 8

释》第6中。本题是对上述法条的综合考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A 项所言“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错误,乙也是侵权人。B 项“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错误,丽都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是本案的被告,而不是第三人。C 项“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正确。D 项“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正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

47.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

B .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审

C .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D .法院直接裁定再审

【考点】检察院再审抗诉的效果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的效果,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88条中,本题是对该法条的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结合本题来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发生了重合,对检察院的抗诉,法院是应当再审的。所以,本题法院应该直接裁定再审。D 项正确。A 项错误,因为法院在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对于检察院的抗诉法院是应当再审的。对于本题而言,无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成立,法院都是应当再审的。所以,法院没有必要再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9

B 、C 两项错误,因为法院对检察院的抗诉,应当再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

48.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 .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 .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 .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

【考点】自认的法律效果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自认的法律效果,规定在《证据规定》第8条和第67条中。本题是对第67条的考查。根据《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A 项、B 项错误。C 项正确。第一审民事案件,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不得径行裁判。所以,D 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C 项。

49.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B .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C .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D .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考点】执行标的异议中被告的确定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被告的确定和执行异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204条,《民事意见》第257、258、264条,和《执行规定》第70—75条中。本题是对以上法条的综合考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 10

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理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适格,也即必须是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结合本题来看,丙银行对甲公司强制执行乙公司的房产提出异议,这时,涉及到这三方的利益。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D 项。

50.红光公司起诉蓝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 市B 区法院受理后,蓝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A 市中级法院管辖。B 区法院裁定驳回蓝光公司异议,蓝光公司提起上诉。此时,红光公司向B 区法院申请撤诉,获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B 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是错误的,因为蓝光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B .红光公司应当向A 市中级法院申请撤诉,并由其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C .B 区法院应当待A 市中级法院就蓝光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D .B 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二审法院不再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进行审查

【考点】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中,本题是对该法条的直接考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因此,D 项正确。A 、B 、C 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D 项。

二、多项选择题

80.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为避免诉讼拖延,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

B .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C .甲应列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 .甲应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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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继承一审案件遗漏诉讼参加人的处理

【司法部答案】BD

【万国答案】 BD

【解析】关于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处理方式,规定在《民诉意见》183条。本题是对上述条文的直接考察。根据《民诉意见》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因此,B 选项表述是正确的;而A 项“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不正确,因为对于遗漏的当事人,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侵犯了其上诉权,A 项错误。

本题为继承纠纷案件,涉及到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问题,根据《民诉意见》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虽然本题中甲是被遗漏的当事人,但是他是另一继承人,因此仍然应当将其作为共同原告追加。D 项正确。C 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择BD 。

81.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B .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调解

C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D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

【考点】仲裁调解

【司法部答案】AD

【万国答案】 AD

【解析】关于仲裁调解,规定在《仲裁法》51、52条。本题是对该条文的综合考察。根据《仲裁法》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看出A 项所言“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以及D 项所言“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是法条的明文规定,因此A 、D 两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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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中,法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那么就是说仲裁庭对于调解的启动有两种:一是仲裁庭自行调解,二是当事人自愿调解。对于仲裁庭自行调解的案件即使事实不清楚,仲裁庭仍然可以调解,法条并没有限制仲裁庭先行调解的案件要限于事实清楚,因此B 项表述错误。

根据《仲裁法》52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结合本题,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要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同时要当事人签收,也即是说当事人要接收这份调解书,并不是简单的签字即可。因此C 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ABD 。

82.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B .在再审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

C .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经法院许可原审原告可撤回起诉

D .在一定条件下,案外人可申请再审

【考点】再审案件的审理

【司法部答案】CD

【万国答案】 CD

【解析】 关于再审的审理的部分问题,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解释》5条、35条。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因此,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增加新的诉讼请求,都不是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法院不应当对其进行调解,A 、B 错误。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5条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因此C 项所言“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经法院许可原审原告可撤回起诉”表述正确。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 13

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看出,D 项所言“在一定条件下,案外人可申请再审”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择CD 。

83.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

A .直接证据

B .间接证据

C .书证

D .物证

【考点】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

【司法部答案】AD

【万国答案】 AD

【解析】关于证据的种类,规定在《民事诉讼法》63条,本题是对证据理论的综合考查。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一情节片断,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结合本题,本纠纷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就是工具书损毁,因此被毁损的图书直接证明了这一案件事实,因此他是直接证据。

书证与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指纹、脚印、笔迹、犯罪工具等。书证,是指以其上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物证与书证的不同在于:物证是以其外部的特征、存在的场所或者物质的属性对案件起证明作用,而书证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一个记载着文字、符号、图画等内容的物品,如果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则是书证;如果不是如此,而是仅仅以其外部形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则是物证。本题中,被损毁图书并不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而是以其破损的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它为物证,D 项正确,C 14

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D 。

8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 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B .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

C .如甲公司向A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 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D .如甲公司向B 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 AC

【解析】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规定在《仲裁法解释》第7条,关于法院应诉管辖的问题规定于《仲裁法》26条,本题是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直接考察。根据《仲裁法解释》

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 法院起诉,这里仲裁协议原则上是无效的;同时法条又规定了除外情形,也即“如甲公司向A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 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因此,A 、C 正确。

至于B 选项,“管辖协议有效”也是错误的。《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笔者注)确定管辖。本题中,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明确,所以管辖协议也是无效,管辖法院应当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因此B 项错误。

对于法院的应诉管辖,《仲裁法》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乙公司是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而不是在首次开庭前。因此,D 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C 。 15

85.住所位于我国A 市B 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 市N 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 市D 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M 市N 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 .C 市D 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 .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 市D 区的代表处送达

D .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考点】涉外案件的管辖与上诉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 ABCD

【解析】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与上诉等问题规定在《民事诉讼法》241、245条以及《民诉意见》311条。根据《民事诉讼法》241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中的买卖纠纷案件,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题目,M 市N 区为合同签订地;C 市D 区为代表机构住所地;这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AB 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24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C 项所言,“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 市D 区的代表处送达”正确。

根据《民诉意见》31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上诉期为15天,D 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CD 。

86.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解 16

除双方合同,还裁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六万元。关于本案的仲裁裁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申请撤销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裁决

B .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C .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再审

D .乙公司可申请不予执行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仲裁裁决

【考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司法部答案】AD

【万国答案】 AD

【解析】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解释》19条,《民诉意见》277、278条有规定。 根据《仲裁法解释》19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A 项所言,“乙公司可申请撤销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裁决”表述正确。

根据《民诉意见》277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278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仲裁裁决。由此可见,对于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因此,D 项所言“乙公司可申请不予执行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仲裁裁决”正确。但是,只有在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后,当事人才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仅仅基于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性,因此B 项错误。

申请再审的对象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不包括仲裁裁决,因此C 项“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再审”于法无据,C 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D 。

87.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协议并经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 .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决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 17

C .法院可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出庭

D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法院可不开庭迳行判决

【考点】简易程序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ABC

【解析】关于简易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144、145条以及《简易程序规定》2条、6条、32条。本题是对法条的综合考查。根据《简易程序规定》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A 项所言正确。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因此D 项所言,“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决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正确。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因此C 项中,“法院可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出庭”表述正确。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了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方式为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法条并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径行判决,因此D 项所言,“法院可不开庭迳行判决”,于法无据,D 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C 。

88.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A .处分原则

B .辩论原则

C .两审终审制度

D .回避制度

【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司法部答案】ABC

【万国答案】 ABC

18

【解析】关于二审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规定在《民诉意见》185条,本题是通过法条考查考生对于民诉基本原则的理解。

根据《民诉意见》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题目中,二审法院直接作出了判决,该行为在违法法条直接规定的同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处分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结合题干,对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具有处分权,而二审法院却将其判决,违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二、两审终审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上,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次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后,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任何人都无权再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无权再提出抗诉。本题中,对于“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二审直接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

三、辩论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答辩,起诉与答辩构成了一种辩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法定的形式,开展辩论。本题中,对于二审法院直接在二审判决中对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判决,剥夺了王某对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发表看法,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直接产生的判决结果自然违反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因此C 项违反辩论原则正确。

本题中并没有涉及回避制度,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C 。

89.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

B .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

C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19

D .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考点】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

【司法部答案】AB

【万国答案】AB

【解析】关于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规定在《民事诉讼法》193条、《民诉意见》第220条、221条、223条。本题是对法条的综合考察。

根据《民诉意见》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 项所言,“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表述正确。

根据《民诉意见》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因此,法院对于支付令无需实质审查,也就是说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B 项正确。

根据《民诉意见》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注意此处法条明确规定了是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也即是说当事人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诉讼,可以构成支付令异议的一种形式,因此C 项所言,“……向法院起诉的……”,并不准确,C 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193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以看出,支付令送达之后并不是立即就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是要经过15日的异议期,在15日之内,债务人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支付令才具有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D 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 项。

90.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

A .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B .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C .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D .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考点】执行中当事人的异议权

【司法部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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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答案】AB

【解析】关于执行中当事人的异议权,规定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本题是对法条的综合考察。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执行管辖权提出异议,A 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见,当事人可以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B 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看出,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主体是案外人,而不是当事人,因此,C 项错误。 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享有异议权,因此D 项于法无据。D 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B 。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三)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B .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C .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 .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

【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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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8、12、13条。本题是对基本原则法条以及理论的综合考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多种多样,但无非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其中之一为: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结合本题,甲、乙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要求丙承担利息,而法院在甲乙没有请求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判决,违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A 项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并没有体现出,法院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做法,因此,B 项错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题中,法院并没有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C 项错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本题中并未出现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可以很轻易的排除D 项。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 。

98.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B .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

C .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D .甲、乙、丙都是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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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上诉案件当事人的确定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上诉案件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地位确定,规定在《民诉意见》176、177条,本题是对法条的直接考察。根据《民诉意见》1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上诉,因此,甲、乙、丙都是上诉人。D 项正确。

99.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 .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C .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D .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考点】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

【司法部答案】CD

【万国答案】CD

【解析】关于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规定在《民诉意见》184条。本题是对法条的综合考察。根据《民诉意见》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主要是考虑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对于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法院不能直接改判或者直接裁定发回重审,而是要经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 错误。C 正确。 因为房屋为甲乙共有,乙对于租赁关系的解除同样具有处分权,因此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否则会损害乙的利益。D 正确。

100.关于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

A .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 .不予审理

C .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 .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

【考点】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方法

【司法部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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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二审中提出反诉的情形,规定在《民诉意见》184条。本题是对法条的综合考察。根据《民诉意见》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结合本题,本案为房屋租赁纠纷,甲乙起诉丙欠缴租金,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符合反诉的构成条件,故丙在二审中提出反诉,按照民事诉讼法184条,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因此,D 项所言正确。

案例分析

案情:

甲省A 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 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 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 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 县法院或C 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 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 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 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 24

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 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 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 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 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 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B 县和D 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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