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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范围

09/23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 [2005]1 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 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子、棉籽及粮

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蜜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 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 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海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子、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范围问答

1、前店后厂(场),如有固定门面的面包店、糕点店、馒头店、鸭脖店等,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前店后厂(场),只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属于餐饮服务,应当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但是注意区别对待。

(1)如果既是加工场所又是销售场所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2)如果仅从事销售行为的经营者,按从事直接入口类散装食品处理,需要按规定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3)如果“前店后厂(场)”同时销售其他食品,例如蛋糕店在门店销售饮料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或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情形,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2、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司建议对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街区摊贩经营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暂不办理。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为准。

4、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场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有固定门面的;第二种是摊位。对有固定门面的,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以摊位形式经营食品的,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5、铁路运营区域内食品经营主体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国家工商总局已同意铁道部、卫生部关于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在铁路运营区域内继续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即铁路运营区域内的食品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核发。

6食品贸易企业和委托加工食品企业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建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机关在巡查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

7、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有效期如何核定?

答:法律、法规未就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有效期如何核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总局食品司建议,参照企业注册登记的做法,在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变(即不重新计算)。

8、许可事项变更后,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是否变化?

答:《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也规定:“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因此,在许可事项变更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不变。

9、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可否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的负责人? 答:不可以。个体工商户在业主发生变化时,只能重新登记不能变更。因此,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变化负责人时,只能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0、食品经营者办理变更手续,是先办食品流通变更许可,还是先办变更登记?

答: 食品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先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再到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换证手续。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变更、注销后或者被依法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变更、注销、被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因此,食品经营者变更名称、主体类型,应当先办变更登记,再办食品流通变更许可手续。食品经营者变更其他许可事项,应当先办食品流通变更许可,再办变更登记手续。

11、销售酱油、食醋等调味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答:调味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2、经营酒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答: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3、油料加工小作坊该办哪个许可证? 答:生产加工的应该由质监部门发证(小作坊、小摊点管理办法将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14、珍珠奶茶经营店应该办理哪种许可证?

答:珍珠奶茶店如果是现场制售,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如果是销售他人产品,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5、茶座、酒吧销售食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6、保鲜库(冷库)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需要。

17、生猪屠宰场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8、销售桶装纯净水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答:经过加工,属于直接入口的产品,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9、经营生鲜肉类是否办理食品流许可通证?

答:不办理。生鲜肉类属于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经营生鲜肉类未规定许可证制度。国家总局在视频培训会议上也明确生鲜肉类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20、关于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的变更问题。

答:《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国家总局制定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表》也明确经营场所属于变更许可事项。变更经营场所,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

21、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需要年检?

答: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不年检。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在每年的个体验照、企业年检中应当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行检查。

22、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保存规定时间为多长时间?

答: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为永久保管档案。

2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和操作流程”指的是什么?

答:经营设施空间**是指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平面**图以及文字说明,标绘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及食品经营位置等示意图。操作流程指大型商场、超市生熟食品加工、包装过程,有无交叉污染可能应在**图中说明。根据工作实际,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企业应提供平面**图,食杂店可拍成照片代替平面**图。

24、尚未过期的卫生许可证上加盖“一年不复核或者逾期不复核,视为无效”的印章,对此如何处理?

答:由于卫生部门已没有核发卫生许可证和年度复核的职责,卫生许可证复核到期后即可视为无效,可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25、大型食品商场、超市内现场制作加工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是否需要分别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答:根据国家总局视频培训内容,大型食品商场、超市内现场制作加工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应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础上,分别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26、卫生部门配套《食品卫生法》颁布的大量实施性规定还能否适用问题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2004年5月18日 法【2004】96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由此可见,实施性规定满足未被明文废止、不与新法相抵触、可以单独实施的三个条件,均可以继续适用。

2009年5月27日,卫生部以第67号令公布废止23件有关食品监督的部门规章,属于明令废止的实施性规定。而类似《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实

施性规定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27、加油站里的便利店、报亭、话吧、氧吧、旅馆、洗浴中心等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28、如何界定食用农产品?哪些农产品制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

[2005]1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各种植物、畜禽和水产动物,均属于农产品。对上述初级农产品,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或者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或者通过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等,也属于农产品。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下列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

(2)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各种熟食品和熟制品

(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各种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4)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

(5)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6)精炼植物油

(7)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

(8)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

(9)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

29、豆腐和豆腐花属食用农产品吗?要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答:豆腐和豆腐花属于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流通许可。

30、包装的大米属不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大米需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大米属食用农产品,销售大米不需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市场上销售的小包装粮食制品(如大米、小米、绿豆、黄豆等)、桶装(包括箱装)的食用油等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1、炒瓜子的个体商户,或只经销散装瓜果的小杂店,需要办理流通许可证吗?

答:炒瓜子的个体商户应该按照前店后厂的行为办理;销售散装瓜子,按照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属于食用农产品中的炒制的果仁、坚果类,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2、销售礼品盒包装的干海参、鲍鱼和即食海参、鲍鱼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销售礼品盒包装的不能即食的干海参、鲍鱼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是可直接入口的海产品,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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