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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作者:毛竹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
【摘 要】平等既是宪法的价值,又是法律适用的原则,还是一项具有具体内容的基本人权。然而,我国目前在就业领域中存在许多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这已经严重侵犯到了公民的平等权。文章首先对平等权进行界定,其次分析公民的平等权在就业歧视中受到侵害的现象,通过对侵犯平等权的原因分析,最后提出如何实行平等权保护的途径。
【关键词】平等权;就业歧视;宪法保护;途径
一、什么是平等权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该章的第一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任何具体权利的实施都离不开平等原则,它是公民行使其他宪法权利的基础。
二、就业歧视中公民平等权受侵害的现象
(一)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在就业歧视的类型中,涉及面最广的歧视行为。许多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地做出排斥或限制招录女性的规定,或者规定生育后就不再录用的规定等,都构成了对女性就业者的歧视。虽然法律对妇女的权益有专门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单位不愿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同的标准的例子比比皆是。有调查显示,普通高校女毕业生就业的机会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
(二)户籍歧视。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改革在我国存在已久的根深蒂固的户籍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固有的户籍制度严重侵犯到了我国公民的平等权,比如农民工子弟不能与城市中的孩子一样,在同一所学校读书。又如,许多企业在招聘职员时都写出“本市户口”优先等字样。
(三)年龄歧视。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速度也越来越快,这使得就业结构出现年龄化趋势。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就明确规定了对于年龄限制的要求,例如公务员系统的一些部门就严格要求只有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才能报考。除此之外,许多单位还变相迫使到了一定年龄的劳动者自动离职或退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一定补偿后就没有劳动关系了,这就是所谓的“买断工龄”。
(四)疾病歧视。近年来,许多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所体现出来的,对患有疾病的应聘者的歧视现象越来越多。例如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安徽的张先著报考芜湖市委办公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