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利代理人的角度撰写权利要求书
Drafting Claims from the viewpoint of Patent Agent
刘书芝
作者单位: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本文介绍了如何从专利代理人的角度撰写权利要求书。作者认为应以申请人的利益为导向撰写权利要求。在有可能授权的前提下,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要尽可能大。独立权利要求在不允许的范围(No)和可能允许范围(Maybe)之间的分界线附近。同时,用逻辑层次良好的从属权利要求层层设防,增加整套权利要求的稳定性。对将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要撰写尽可能大的原因:人的主观性影响;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审查标准和尺度的变化;申请策略的需要;体现专利代理人的职业精神。以实例说明如何从代理人的角度撰写权利要求,并比较了专利代理人和审查员角度和思路的不同。
关键字:专利代理人;撰写;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侵权判定
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的基础法律文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鉴于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性,如何好撰写权利要求,为申请人的争取尽可能大的利益,是专利代理人的基本实务能力。
由于有些代理人是从审查员岗位转到代理人工作,容易受到专利审查惯性思维的影响,可能对如何从代理人的角度来撰写权利要求不熟悉。容易从审查员的角度撰写权利要求,有可能会会对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失。有些刚涉入专利代理行业的代理人,为了工作的需要,需要认真阅读《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并接受专利法的培训。但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是介绍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满足的要求,对于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并为申请人争取利益尚不清楚。本文以代理人的角度来介绍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以抛砖引玉。
从代理人的角度,主要是从委托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为委托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尽可能争取最大利益。
本文并不是为了探讨一些具体法条的正确含义,也不是为了讨论真理性,而是讨论一个专利代理人应该如何从委托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出发来撰写权利要求。
1. 以申请人的利益为导向
1.1以申请人的利益为导向的法律依据
从一定意义上将,专利代理人与律师的角色极为类似。如果知道在司法体系中律师的作用和意义,也就了解的专利代理人的角色定位和意义。
在司法体系中,对于刑事案件,律师代表被告的利益,检察官代表公众利益;对于民事案件,原告、被告的代理律师分别代表各自委托人的利益;法官代表正义和公正。无论哪种情况,均是控辩双方分别代表各自的委托人充分辩论和陈述,以达到各方的意见充分得到体现,最终法官作出最终裁决或判决。这样就能防止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减少冤假错案
发生的可能性。只有控辩双方的意见和利益均在审判过程中充分体现和陈述,才能将事实的全部真相尽可能还原,对双方各自的有利和不利方面均得到充分体现,法官才能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辩论作出公正裁决或判决。
同理,在专利申请的申请和审查过程中,专利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人或客户)的利益,审查员代表公众的利益。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作为政府部门的审查人员,审查申请文件的可专利性以及范围大小,防止申请人得到不恰当的专利权,从而防止申请人获得不当的权利而损害公众的利益。而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委托人或客户)的利益代表人,为申请人尽可能争取权利,降低不当地取消或缩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和申请人的指示,专利代理人通过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充分意见陈述和/或修改申请文件,体现申请人的利益。这样与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形成一定对抗和观点表达,最终体现了申请人和公众利益的平衡,使申请人最终获得相对恰当的权益,即相对恰当的专利权。
因此,为了防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受损,专利代理人必须以申请人的利益为导向,在审查过程中与审查员(公众利益)形成一定的制衡,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1]保护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是专利法的宗旨之一,专利代理人理应从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委托人(客户)的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为申请人或委托人(客户)尽可能争取利益。这样做不仅是维护某个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法律公平和正义的需要。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权益的到了有效保护,才能“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终受益的还是整个社会和公众。
《专利代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的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专利代理人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由此可见,专利代理人维护和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也是专利代理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作为一名合格的代理人,应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2以申请人的利益为导向撰写权利要求
以申请人的利益为导向,对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来说,就是要在有可能授权的前提下撰写尽可能大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和范围适当的从属权利要求。合格权利要求书不仅能够经受审查阶段的考验,还要经得起复审、无效、侵权判定程序的检验。
1.2.1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在有可能授权的前提下,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要尽可能大。相对于在撰写时已知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应当是在有可能授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大,而不是仅仅可以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
那么,“在有可能授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大”应该是怎样的范围呢?如图1所示,如果将权利要求的范围分为允许(Yes)范围的白色区域、不允许(No)范围的黑色区域和可能允许(Maybe)范围的灰色区域,那么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在不允许的范围(No)和可能允许范围(Maybe)之间的分界线上或该分界线附近,甚至该分界线之外的黑色区域,而不应当在允许(Yes)范围的白色区域内。
图1
那么,从审查员的角度来说,他/她可能会认为应当将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允许的范围
(Yes)的白色区域内。这样的独立权利要求,显然范围要小的多,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1.2.2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当然,一个非常大的独立权利要求并非没有缺点。通常,独立权利要求范围越大,其稳
定相应地越小。尤其是,权利要求范围越大,在新颖性(Article 22.2)、创造性(Article 22.3)以及得到说明书支持(Article 26.4)方面面临的风险越大。这个问题,主要靠从属权利要求来解决。这就如同战场上的防线,当第一道防线(独立权利要求1)被攻破不得不放弃时,还有第二道防线(从属权利要求2)、第三道防线(从属权利要求3)……第n道防线(从属权利要求n)。这样,即使第一道防线(独立权利要求)面临着较大的风险,由于有后面很多的防线(从属权利要求),整套防线(整套权利要求)面临的风险却小的多。
从属权利要求要有良好的逻辑层次,对于有可能产生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重要特征要以范
围从大到小顺序逐层限定,通常最终限定到实施例或具体实施方式中的特征。具体来说,例如一个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采用了一个范围非常大的上位概念,则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分别用范围依次减小的上位概念,直至到具体概念。对于一些重要的特征,尤其是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有可能产生新颖性、创造性的特征,应采用这种层次撰写。这样,无论是在实质审查程序、复审程序,还是在无效程序中,都为可能的修改保留足够的空间和退路。
比较忌讳的是独立权利要求采用的是非常上位(范围非常大)的概念,从属权利要求直
接就采用实施例中的具体概念,缺乏二者之间的中间层次。这样,一旦独立权利要求的非常上位(范围非常大)的概念因新颖性、创造性或支持问题而不得不缩小时,则面临着一下子缩小到实施例中的具体概念的尴尬局面,使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无谓的损失。通常,对于重要的技术特征,应当至少写三个层次的范围,甚至四个以上的层次。
因此,笔者认为比较好的一套权利要求的布局应如图2(a)所示,应尽量避免图2(b)所示的权利要求布局。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n
图2(a)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n
图2(b)
2. 为什么将独立权利要求撰写的尽可能大
独立权利要求在不允许的范围(No)和可能允许范围(Maybe)之间的分界线附近,显然将来经实审程序审查后,很可能得不到这么大的保护范围,那为什么还要写这么大呢。笔者认为,主要考虑如下原因,要将独立权利要求写的尽可能大。
2.1 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1]由此可见,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的,具体来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来确定的。
在一套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最大,如果在撰写时权利要求的范围比较小,在实质审查阶段不太可能扩大范围。对于小范围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第三人很容易就可以规避,使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尽管可以用等同特征来判定一些侵权,但
对于等同特征的限制非常严格,利用等同特征来判定落在权利要求字面范围之外的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非常困难,很有可能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因此,较大的保护范围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作为权利要求中范围最大的独立权利要求,其范围应该尽可能大。
但这并不意味着,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越大越好。考虑到授权的可能性,从属权利要求的数量,以及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而涉及的禁止反悔原则,独立权利要求应该尽可能大,而不是越大越好。例如,2002年5月2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Festo案作出判决,“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对权利要求中修改限定的技术特征一般只能作字面解释,而不得再对其主张等同物,除非专利权人证明存在特定情况。”[8]尽管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并不完全排除等同特征,但考虑到这种风险,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并非越大越好。
尽管如此,从目前各国的专利申请文件来看,其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普遍较宽。看来权衡利弊后,各国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还是普遍选择了范围尽可能宽的独立权利要求。
2.2 人的主观性影响
尽管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审查指南对于专利授权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专利法的实施(尤其授权审查)最终还是由人完成。审查员经过长期的培训以及内部流程规定,使审查员尽可能以相同的审查尺度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但人毕竟是有主观性的,对于相同的法条或规定,人的认识不会完全相同。审查员对于同一个法条的审查,审查尺度不可能完全相同。即使对同一件申请,不同的审查员也会有不同的审查尺度。因此,对于同一个权利要求,有的审查员可能认为是允许的,而有的审查员可能认为是不允许的。所以,对于一个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是有可能被授权的。
对于代理人来说,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这样就造成允许范围(Yes)的白色区域、不允许范围(No)的黑色区域和可能允许范围(Maybe)灰色区域的判断及其界限本身就有主观性。为了尽可能避免因主观判断失误无意缩小申请人的权利要求范围,造成不必要的限制,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应撰写的尽可能大。
2.3 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
对于发明来说,从申请提交到最终授权,通常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专利申请提交之后,法律法规很有可能发生变化,一些原来不能授权的权利要求,有可能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可能会得到授权。例如,在我国,第一部专利法规定化合物本身不能获得授权,但根据目前的专利法是授权的主题。
2.4 审查标准和尺度的变化
即使法律法规本身没有发生变化,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国家利益和专利制度完善和发展的需要,审查尺度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因专利法的修改需要人大或常委会通过才能生效,为了法律的稳定性,通常很长时间才会对专利法进行修改。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很快,有可能原来的专利法本身并没有根据形势的需要而及时修订。这种情况下,专利审查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形势的需要,对于一些法条的审查尺度做出微调或变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例如,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治疗方法本身并不是授权的主题(Article 25)[1],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5.2小节规定“例如‘化合物X作为制备治疗Y病药物的应用’或与此类似形式”的瑞士型权利要求是允许的[5]。对于一些可授权的涉及计算机
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目前与程序本身相对应的虚拟装置权利要求也是可以授权的[5]。这些都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变通的典型。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来说,对最常见的新颖性、创造性、支持问题以及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标准和尺度,也有可能发生有利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化。
2.5 申请策略的需要
根据中国专利审查的实践来看,即使将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写的较窄,审查员仍可能会发出审查意见,质疑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而且,在实审程序之前,无法预测审查员会是否会对权利要求的质疑或会对哪些特征提出质疑(尤其是支持问题、必要特征问题)。在实审阶段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进行针对性的修改或/和争辩,显然要比在撰写时就将这些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进行具体限定有利的多。
而且,如果主动修改的时机已经错过,在修改不超范围的前提下,在实审过程中将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修改成较窄的范围,通常是审查员乐于接受的;而如果将范围较窄的独立权利要求修改成范围较宽的权利要求,通常是不允许的。
由于申请费用、时间、效率以及检索手段的限制等综合因素的考虑,在专利撰写阶段通常不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专利申请方案进行全面的检索,可能仅进行初步检索。这种情况下,撰写时认为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A,有可能在实审阶段经过审查员的全面检索而不再是区别技术特征。这样,该特征A因不是区别技术特征,在得到说明书支持方面,其审查尺度就不会像区别技术特征那么严格,如果该特征A在撰写时用了较窄的概念,会产生不必要的限制。
2.6 体现专利代理人的职业精神
可能允许的灰色范围,是专利代理人应积极为委托人争取的部分。一个较大的独立权利要求也许在实审程序中最终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限制,最后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很可能并不是如最初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那么大。但是,没有经过积极争取,又如何知道是否最终可以得到允许呢。一个士兵未经抵抗就放弃阵地,显然不是一个好士兵;一个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时未经努力就主动放弃可能获得的权益,也不是称职的专利代理人。
3. 撰写实例
下面以实例说明如何从代理人的角度撰写权利要求,并比较专利代理人和审查员思路和角度的不同。
案例
该发明涉及化合物A的制备方法。现有技术有采样化合物B在水中水解或在醇中碱性水解的方案,但采样单一溶剂醇的方案要求的压力非常高(6atm);用水作为单一反应溶剂,反应时间长(120h),温度高(125ºC)。而发明人发现采样在水-水溶性有机混合溶剂体系中进行碱性水解,可以显著降低反应所需的压力(约3atm),时间较短(约16h)。
发明人提供了分别以二氧六环、四氢呋喃(THF)、N,N-二甲基甲酰胺(DMF)、乙醇、乙腈、丙酮、乙二醇二甲醚(DME)与水混合体系的实施例(如表1所示),采用的碱分别
。 为NaOH、KOH、LiOH、Na2CO3、K2CO3的实施例(如表2所示)
表1 有机溶剂优化 实施例 碱 温
度 有机溶剂 溶剂比例(水:溶
剂) 压力 (表压,MPa) 时间转化率 产品含量
二氧六环16h
16h
比较例
1
表2 碱优化
实施
例 16h16h16h丙酮16h9% 乙腈16h16h温度 碱 溶剂比例(水:二氧
六环)
2:1
2:1
2:1 时间 压力 (表压,MPa) 转化率 反应液中产品含量 72% 14% 66%
Na2CO3K2CO3
为了简化,本文主要针对有机溶剂和碱这两个重要特征进行讨论。
3.1 以专利代理人的角度撰写权利要求
以专利代理人的角度,该发明的权利要求可能会写成这样:
1. 一种制备化合物A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以化合物B为原料,在碱的存在下,在水-水溶性有机溶剂混合体系中进行碱性水解,生成化合物A。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有机溶剂是水溶性醇、水溶
性醚、水溶性酮、水溶性酰胺中的至少一种。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有机溶剂是水溶性的C1至C8醇、水溶性环醚、水溶性C3至C4酮、水溶性C1至C5羧酸的酰胺中的至少一种。 3.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环醚为水溶性五元环醚和六
元环醚中的至少一种。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环醚选自四氢呋喃和二氧六环。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有机溶剂选自二氧六环、四氢呋喃、N,N-二甲基甲酰胺、乙醇、乙腈、丙酮、乙二醇二甲醚中的至少一种。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碱为强碱。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碱为无机强碱。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碱为碱金属氢氧化物。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碱选自NaOH、KOH以及LiOH。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水和所述水溶性有机溶剂的体积比为1:2~10:1。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反应温度范围为100~150ºC。 5. 6. 7. 8. 9. 10. 11. 12.
……
对于碱,范围从大到小依次限定:碱→强碱→无机强碱→碱金属氢氧化物→NaOH、KOH以及LiOH。对于有机溶剂,同样也是如此:水溶性有机溶剂→水溶性醇、水溶性醚、水溶性酮、水溶性酰胺→水溶性C1至C8醇、水溶性环醚、水溶性C3至C4酮、水溶性C1至C5羧酸的酰胺→水溶性五元环醚和六元环醚→二氧六环、四氢呋喃、N,N-二甲基甲酰胺、乙醇、乙腈、丙酮、乙二醇二甲醚。
目前的独立权利要求范围比较宽泛,在实审程序中审查员有可能会对有机溶剂和碱的支持问题提出质疑。由于在撰写时从属权利要求已经为将来的可能的修改做好的准备,申请人在收到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以及公司的市场需要作出选择。例如,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如下策略:
(1)不修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相应的争辩;
(2)进行修改,然后争辩:
对于水溶性有机溶剂,可以将权利要求2(较宽)或权利要求3、4、6(较窄)并入权利要求1中。对于碱,申请人可以选择将权利要求7(较宽)或权利要求8、9(较窄)并入到权利要求中。然后根据本发明的说明书尤其是实验数据进行相应的争辩。因争辩的理由和方式不是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在此不再详述。
因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制温度范围、压力范围、原料配比等反应条件,审查员很有可能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缺乏这些限定而质疑独立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或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同理,申请人也可以选择不修改或修改等不同的策略。
这样,申请人的选择余地要大的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较宽的范围进行争辩,以争取较大的权益;也可以选择较窄的范围以加速审查并保持独立权利要求的稳定性。
3.2 以审查员的角度撰写权利要求
笔者没有担任过审查员,只是根据所收到的许多审查意见所体现的审查员的思路,试着杜撰了一套权利要求。笔者杜撰这样的权利要求,并没有贬低审查员之意,只是为了说明审查员的思路可能与专利代理人可能不同。
1. 一种制备化合物A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以化合物B为原料,在无机强碱的存在下,在水-水溶性有机溶剂混合体系中进行碱性水解,生成化合物A;
其中水溶性有机溶剂是水溶性C1至C3醇、水溶性五元环醚和六元环醚、水溶性C3至C4酮、水溶性C1至C3羧酸的酰胺中的至少一种;
水和所述水溶性有机溶剂的体积比为1:2~10:1;
反应温度范围为100~120ºC。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有机溶剂选自二氧六环、四
氢呋喃、N,N-二甲基甲酰胺、乙醇、乙腈、丙酮、乙二醇二甲醚中的至少一种。 …….
显然,这是审查员比较喜欢的权利要求。对于溶剂,因实施例仅采用分别以二氧六环、四氢呋喃(THF)、N,N-二甲基甲酰胺(DMF)、乙醇、乙腈、丙酮、乙二醇二甲醚(DME)与水混合体系,而且乙二醇二甲醚(DME)效果不好,因此为了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限定到“水溶性C1至C3醇、水溶性五元环醚和六元环醚、水溶性C3至C4酮、水溶性C1至C3羧酸的酰胺中的至少一种”。其中,对于醇,因仅采用了两个碳原子乙醇的实施例,为了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仅将其扩展到水溶性C1至C3醇;对于醚,实施例仅采用了五元环醚四氢呋喃(THF)和六元环醚二氧六环,将其限定为水溶性五元环醚和六元环醚;对于酮,实施例仅采用了三个碳原子的丙酮,将其限定为水溶性C3至C4酮;对于酰胺,实施例仅采用了一个碳原子的甲酸的酰胺N,N-二甲基甲酰胺(DMF),因而为了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限定为水溶性C1至C3羧酸的酰胺。对于碱,因说明书实施例仅NaOH、KOH、LiOH等无机强碱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为无机强碱,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因担心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或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水和所述水溶性有机溶剂的体积比也需要限定。
因担心反应温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或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对反应温度也进行了限定。 显然,这样的独立权利要求通常认为是可以授权的权利要求,在图1所示的允许授权的白色区域内。这样的独立权利要求,通常认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
但是,这样的权利要求授权后,第三方很容易就可以绕开独立权利要求1的字面保护范围。这样,在侵权判定时,专利权人显然要被动的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规定的权利要求,不一定是非常好的权利要求,不一定能很好地保护委托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4. 以申请人的需求为导向
在撰写时,还要考虑申请人的一些实际需求。例如,委托人的专利申请在中国申请人后,还要进入其他国家,例如欧洲、美洲、日本、韩国。这种情况下,不仅要考虑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还要适当考虑这些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可以不局限于仅符合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实践,可以适当变通。
例如,中国专利法规定,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2],在权利要求中采用“优选”、“更优选”、“例如”等会认为不清楚;而欧洲专利法允许从属权利要求的这种多项引用多项[6],允许在权利要求中采用“优选”、“更优选”、“例如”等表达方式[7]。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在权利要求中采用这种方式撰写。案例1中的权利要求则可以写成:
1. 一种制备化合物A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以化合物B为原料,在碱的存在下,在水-水溶性有机溶剂混合体系中进行碱性水解,生成化合物A。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有机溶剂是水溶性醇、水溶
性醚、水溶性酮、水溶性酰胺中的至少一种,优选水溶性醇、醚、酰胺,更优选水溶性醇、醚中的至少一种,最优选水溶性醇、环醚中的至少一种。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有机溶剂是水溶性的C1至C8醇、水溶性环醚、水溶性C3至C4酮、水溶性C1至C5羧酸的酰胺中的至少一种。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环醚为五元环醚和六元环醚中的至少一种,优选四氢呋喃、二氧六环,更优选二氧六环。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溶性有机溶剂选自二氧六环、四氢呋喃、N,N-二甲基甲酰胺、乙醇、乙腈、丙酮、乙二醇二甲醚中的至少一种,优选二氧六环、四氢呋喃、N,N-二甲基甲酰胺、乙醇中的至少一种。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碱为强碱,优选为无机强碱,更优选碱金属氢氧化物,最优选选自NaOH、KOH以及LiOH组成的组。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水和所述水溶性有机溶剂的体积比为1:2~10:1,优选1:2~10:1,还优选1:1~10:1,进一步优选2:1~10: 1,更优选2.5:1~10:1,最优选3:1~10:1。 3. 4. 5. 6. 7.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反应温度范围为100~150ºC,
优选100~140ºC,更优选100~130ºC,还更优选100~120ºC,最优选110~120ºC,特别优选反应温度等于或高于120ºC。
对于该发明在中国的申请,可以在实审阶段解决这些多项引用和“优选”等造成的不清楚问题。
另一方面,有些国家和地区治疗方法、计算机程序等属于可以授权的主题,如果申请人打算将来进入这些国家,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可以考虑加入这些主题。
5 小节
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创新,就是激励科技企业研发积极性。专利代理人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参与者,理应从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委托人(客户)的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为申请人或委托人(客户)尽可能争取合法权益。
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基础,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准。为了使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到有效保护,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时要将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写的尽可能大些。同时,用逻辑层次良好的从属权利要求层层设防,增加整套权利要求的稳定性。
要想做到从委托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出发来撰写一套合格的权利要求,需要专利代理人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深刻和准确的理解和把握,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撰写合格的权利要求就成了无本之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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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9]21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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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6.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29条:权利要求书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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