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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05/22

协 议 书

版本号:BJ-A-WA (F) -V1-1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姓名: 紧急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住址:

鉴于: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期间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至

第二条. 劳务内容与方式

2.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提供

2.2.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根据甲方需要,在甲方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完成甲方安

排的任务。

第三条. 劳务报酬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3.1.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于每月8日支付乙方上个月的劳务报酬。如遇节假日或

突发情况,相应调整顺延。若甲方统一调整支付劳务报酬的时间,则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时间

执行,乙方在此予以认可。

3.2. 自年月日止,甲

方应就乙方完成的任务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为税前 元/月任务。

3.3. 乙方取得劳务报酬所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四条. 劳务要求

4.1. 乙方应按期、保质地完成甲方所分配的任务。

4.2. 乙方应遵守甲方对乙方提供劳务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甲方有关部门人员的检查

和评估。乙方应不断改进方法,提高劳务质量。

4.3. 乙方应按规定时间至甲方指定地点完成甲方分配的任务。若因任何原因乙方无

法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完成甲方分配的任务,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能提

供服务的,甲方不支付劳务报酬或扣除未能提供劳务部分的相关报酬。本协议有效期内,乙

方未能依照甲方要求时间或指定地点提供劳务服务的时间不得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含3

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

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并有权直接扣除未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报酬作为甲方损害赔偿违约

金,如果本款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补足甲方不足部分的损失。

4.4.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确保其在本协议中提供的固定或移动电话在甲方法定

经营时间内处于正常、良好接通状态;乙方应确保每天自行接收或回复在本协议中其提供的

电子邮箱中的甲方任何电子邮件。

4.5. 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劳务服务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管理。

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除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外,乙方应就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付的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

4.6. 乙方保证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不会因本合同的签订产生任何与第三方的

劳务纠纷或使甲方因与乙方签订本协议而陷入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如因此发生任何纠纷,

乙方负责全权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4.7.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实际运营需要,在乙方提供劳务期间临时安排乙方从事能力

覆盖范围内但不属于本协议确定的劳务要求范围内的其他劳务任务。

第五条. 保险

5.1. 鉴于双方合作关系为劳务关系,双方一致充分认识并同意本协议为劳务协议,

双方一致认识并确认,依据相关法律,甲方无需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福利

费用。

5.2.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间,乙方因患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

承担。

5.3. 乙方同意并确认:如因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故意、

过错、过失等)致使乙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5.4. 若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劳务时受到人身伤害的且伤害是由甲乙方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的,乙方应当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保密、不诱使和知识产权

6.1. 本协议所述“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是指所有甲方或其关联方所有或使用的,

包含、存储或记录在计算机磁盘、光盘读取器、光盘、硬盘、软件中的电子格式资料或记录

在文件或其它有形载体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6.1.1. 任何已开发的或处于开发研制阶段的硬件、软件(无论是否将用作操作

系统的构成部分),或任何网络程序、装置设计、系统转换和翻译文文件及其中记载的信息;

6.1.2. 任何有关甲方及任何关联方的业务、事务、客户以及甲方授权许可的任

何独立第三方培训服务提供者等方面的信息,该等信息如向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竞争者或社会

公众披露将损害甲方或甲方关联方的利益;

6.1.3. 任何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的客户、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商业伙伴认为应予

保密的信息,以及甲方和甲方关联方负有明示或暗示的保密义务的任何信息;

6.1.4. 任何有关甲方或甲方关联方雇员薪酬或其他个人资料的信息;

6.1.5. 任何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及其有关资料,不管该技

术和专利技术是否已获得专利注册;

6.1.6. 任何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会议、决议和内部事务的记录;以及乙方在甲方

或甲方关联方提供劳务期间所接触到的其他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及商业计划、营销手段等一

切与甲方经营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构思、业务策略及方法、技术诀窍、计算机

程序、设计方案、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价格和折算计算、营销和开发的情报和计划、簿记方

法和会计方法、财务资料、会计资料、所有研究数据、行政管理方法、经营策略、经营计划;

以及各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商务数据、市场数据、销售数据等)、各种模式(包

括但不限于市场销售模式、学术教学模式、产品开发模式等)、各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市

场开拓及维护方法、销售方法、教学方法、产品开发方法等)、各种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市

场规则、行政管理规则等)、各种规章制度等。

6.1.7. 本协议所述“关联方”是指甲方的母公司、母公司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

的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以及甲方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的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任何企业或非企业法人。

6.2. 乙方已知晓并确认:甲方及甲方相关方拥有和/或控制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

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价值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且上述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是甲方及

甲方关联方投入大量资本、人力和其他资源经过长时间形成的,一经泄露将对甲方及甲方关

联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乙方承诺:

6.2.1. 在本协议期限内及之后,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

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和规定,除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并为甲方之利益外,不向任何个人、公

司、组织或其他实体透露任何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

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从甲方的办公地点中移走、复制、抄录,或以电子等方式向外发送。

6.2.2. 进一步承诺:在本协议期限内及之后,乙方对所知悉的与甲方及甲方关

联方的业务、事务、客户以及甲方授权许可的任何独立的培训服务提供者及有关的任何信息,

或与甲方及甲方关联方业务相关的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有关的信息、或甲方及甲方关联方雇

员的任何信息将严守秘密,不向任何个人、公司、组织或其他实体透露或加以利用,无论甲

方及甲方关联方对该等信息是否负有明示的或暗示的保密义务。

6.2.3. 在本协议期限内及之后,其不会直接或间接地诱使或要求甲方的任何客

户撤销或取消与甲方现有或正在洽谈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的诱使、促使或要求甲方的任

何雇员与甲方终止劳动或雇佣关系。

6.2.4. 在本协议期限内及之后,将不会散步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之间任

何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纠纷)有损于甲方、甲方关联方或其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声誉和利益

的言论或信息。

6.3. 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其本人或与他人共同对甲方或甲方关联方的财

务、会计软件、技术诀窍、计算机程序、设计方案或产品所作出的任何改进和与之有关的作

品、发明和研究的技术、以及对甲方营销和开发计划、簿记方法和会计方法、行政管理方法、

经营策略、经营计划所作的设想和方案,都应视其为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作品、发明、发现

和成果,并属于甲方的专有财产。乙方应当立即、全面地向甲方披露该等作品、发明、发现

和成果。乙方在此进一步同意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包括签署各种文件),在法律允许

的前提下将前述委托开发的作品、发明、发现和成果归属到甲方的名下,以甲方的名义进行

申请、注册、登记、发表,使甲方取得相应知识产权,且乙方不得依此向甲方索求任何费用

或补偿。

6.4. 本条约定内容与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即:乙方在甲方未向公众披露或

公开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前对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持续负有本

协议约定之责任。

6.5.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除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等

于一个月的劳务报酬作为违约金。如果本款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乙

方应补足甲方不足部分的损失。

第七条. 协议解除

7.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7.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随时解除本协议,不需要提前通知乙方,并不支

付乙方任何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就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2.1. 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个人信息的;

7.2.2. 不能以甲方满意的方式完成本协议下的劳务要求,或未能通过甲方的评

估考核的;

7.2.3. 严重违反本协议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7.2.4.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7.2.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治安拘留的。

7.3. 乙方若欲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但对甲方已经安排的应完成

的劳务任务或内容,应继续完成,除非甲方书面明示其没有必要,乙方违反本约定的,应向

甲方支付相等于一个月的劳务报酬作为违约金。如果本款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

受的损失,乙方应补足甲方不足部分的损失。

7.4. 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是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履行

必要的,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

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

未能就变更本协议达成一致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终止或解除时的交接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必须立即将其持有、占有、控制的所有甲方的计算机、磁盘、

光盘、软件、硬件、文件、纸张、书册、资料、单据凭证、移动电话、车辆、信用卡、函件、

说明书、记录和其他甲方的财产及其复印件全部交回甲方。

甲方为了追索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

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

双方确认双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住址和电子邮箱为有效的通讯地址和邮箱地址,任何依

该住址或电子邮箱寄送的文件自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交寄邮政部门之日起的第三日或电

子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日生效。任何一方改变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住址或电子邮箱地址的,

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原有地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延误及相关的

法律责任均应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甲、乙双方

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修改或变更。

11.2. 如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条款或部分被裁定部分或全部无效或不执行,该部分将

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分离,其余条款和部分的效力应不受影响,继续有效。

11.3.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