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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教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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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永新

人民教育 2004年01期

  教师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在全国政协的会议上,我曾经提出了一份保障教师权益的提案。没有想到,这份千余字的提案在《中国青年报》发表后,引起了全国许多教师的强烈反响。

  其实,关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教师法)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表述。其中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我们把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育教学权,二是科学研究权,三是管理学生权,四是获取待遇报酬权,五是民主管理学校权,六是进修培训权。我曾经对教育在线的网友(目前有近90万次的教师访问量)做过调查,大家反映,前面3项的权利基本上能够保证,但是后面3项的内容则比较困难。

  侵犯教师权益的现象触目惊心

  第一,关于教师获取待遇报酬权的问题。

  根据教育部有关领导的讲话,截至2002年底,全国分别有97%和93%的县已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上收到县。目前,以政府为主,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建设和危房改造等所需资金的经费筹措机制正在逐步建立。2002年,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做到当年不新欠教职工国标工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一是全国还有一半以上省市教师工资仍然有问题;二是还有不少省市仍然拖欠教师往年的工资;三是许多教师的工资仍然是“国标”,比本地公务员要低好多,有些教师称国标为“光屁股工资”。今年春节以前,我还收到一些教师的短消息,说他们的工资还有不少问题。

  除了工资以外,教师有限的收入被不合法地克扣也很普遍。这是5月份一所学校要扣的各种名目的费用:“社会养老保险统筹100元(自己不能享受);扶贫解困基金100元;人民教育基金40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60元;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60元;交通建设基金120元。”有一位老师这样写道:“教师是政府部门敛财的工具,其他地方发13个月工资,我们这里还不够10个月。政府有一个什么基金需要钱,统一扣一个月工资,搞什么建设又扣百分之几十,天灾人祸又要捐扣,乃至晋升的工资往往要很长时间甚至几年才能加上,过去的钱就没有了。这些钱做了什么只有鬼知道。”类似的情况在全国各地绝对不是个别现象。

  第二,关于教师民主管理学校的问题。

  一位老师曾经这样分析教师民主参与管理的问题,他说,民主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二是作为管理方式的民主。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宪法明确给予了公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作为管理方式的民主,《工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但现实情况是:学校是校长负责下的管理制度,工会是校长管理的一个组织,工会成员(领导成员)是由校长管理的,这样的工会组织能发挥其作用吗?作为管理层面上的民主应该包含众多内容,其关键在于学校的财务管理。没有监督的权力,会产生腐败,谁能够监督学校领导层?靠老师吗?靠上级领导吗?靠自我约束、道德规范吗?事实证明都不可行。这样产生了权力的真空。因此,民主管理还没有找到有效的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教师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存在许多问题。在许多学校,教师并没有属于自己的权利,学校的重大决策,经常是校长一个人说了算。侵犯教师权益的事情也是经常发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时间严重超出国家的规定,劳动强度之大令人难以置信。如有一些学校的作息时间表,教师的工作时间从早晨5:50开始到上午11:25为止,中午从12:00到5:15为止,晚上从5:40到9:10为止共计15个小时。在许多学校,双休日已经成为教师的一种奢侈,甚至寒假暑假也被用来补课。有些学校的制度明确规定:教师行为损害学校荣誉或越级上访、滋事的扣款××元/次;被举报并查实为以教谋私、或从事有偿家教的扣款××元/次;为人虚伪,不守诺言,或在公开场合顶撞领导的扣款××元/次,等等。

  第三,关于教师继续教育权利的问题。

  继续教育既是教师的义务,也是教师的权利。但是,在许多中小学,这个权利也被剥夺或者扭曲了。

  这里是一些老师在调查中的发言:“虽然继续教育是必须的,但是现在的继续教育却被搞变味了!变成了出钱的地方,是什么都要钱,似乎没钱就办不成事情似的。我们这儿是每人每天10元,到了注册登记还要缴钱(继续教育办公室给教师注册本来就是他们的工作)。咱们教师既要养家糊口’,又要工作学习,到处还要扣钱给钱,似乎教师是个大家的钱袋!”

  “我们本周六要进行继续教育的考试,提纲下来了,标准答案也下来了。原因很简单,上课只有一次,而原定的一天课也只是半天便提前结束了,至于上课的内容,也是东拼西凑。这让我们气愤,每人120元钱,只不过‘硬买’继续教育证。统一收费倒也罢了,搭进去的时间也可惜算了,可根本没收获呀!”

  “我们今年的继续教育在网络上,每人都要申请一个邮箱,一个10元钱。我们说自己有免费邮箱,但听说不行。有的继续教育对我们老师是有帮助的,可是有的纯粹就是变相地收钱,有的考试就是把答案发下来,考试时照抄,抄上两个半小时,每个人都能过,谁也不知考了多少分,而且没去考试的找个人代替,也能通过考试。每次的费用都要在七八十吧。总共就那么几个钱,全被剥削了。”

  “本来继续教育是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的一种有效途径,但是现在变调了。什么都与职称挂起钩来!有关部门也借机‘创收’,起的名堂一个接一个。对教师而言,说白了就是花钱买证,无用!无用!”

  有位记者专门报道过我国教师继续教育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收费名目繁多,教师不堪忍受”,他这样写道,教师培训是一块很大的蛋糕,很多部门都想来切割,并且都打着冠冕堂皇的借口:提高教师素质。一位老师反映他们那里的电大也专门办起教师的继续教育来,其实也就是在教师的继续教育证书上盖个章,一个章老师要花上40元到一二百元不等,当然只要把钱交了也就行了。教师几乎每个人都要交,因为这些所谓“继续教育”是和教师的下岗、晋职等联系在一起的。他说他上学期就交了40元,领了一本叫《创新教育》的书,学期末学校将继续教育证书收去盖了一个章也就算结束了。

  综上所述,教师权利的问题在中小学已经是应该亟待解决的问题。许多老师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东奔西走,投诉无门,欲哭无泪。许多老师的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影响。中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组对国内中小学教师的心理检测表明,约有接近五成的教师存在心理障碍。其中69%的被检测教师自卑心态严重,他们觉得自己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都不如同期毕业的同学。另外,嫉妒情绪突出、焦虑水平偏高也是较突出的问题。对于心理存在障碍的原因,近五成受检测的教师认为是“工作太累”,其中37%的教师反映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目前,我国正常人群心理障碍发生率在20%左右,而受调查的教师心理障碍发生率高达50%。这个数据可能不一定完全准确,但教师心理问题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

  教师权利的问题到底应该如何解决?

  我认为,首先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的力度。

  教师权利的许多问题是有法律保障的依据的,除了《教师法》以外,还有许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教师继续教育问题,为了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得以顺利实施,国家就曾经专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其中的第13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来源做了如下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很显然,中小学继续教育经费应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由县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但是我们教育部门反而把教师继续教育当成了赢利的手段,继续教育的收费,授课教师拿掉一些,剩下大多都被各级教育部门瓜分了。因此,强化各级政府和教育领导以及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应该摆上议事日程的重要问题。

  再如教师加班问题。《教师法》虽然没有相应的规定,但《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据此,教师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不必要的加班。

  其次,要把教育申诉纳入执法轨道,改变目前教育申诉的途径与方法。

  《教师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理睬或者消极对待的话,那么这一种申诉制度仅仅是摆设。而事实上呢,学校是政府开办的,校长是教育行政部门任命的,校长和教育行政部门是一家,而教育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个机构,教师申诉非常困难。这在制度上就无法保障教师的权利。因为学校管理者背后是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背后是政府,你反对或者不服从管理,就是不服从政府的安排,在这样的情况下,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我们建议有关立法机关考虑进一步修改相关法律,把教育申诉纳入执法轨道。

  再次,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程序。

  教师权利的大部分问题实际上发生在学校内部。教师每天生活的空间与时间都是以学校为主要载体的,教师是否幸福,是否快乐,是否能够把自己的创造性充分地发挥出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内部的管理氛围。实事求是地说,我们学校中的民主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形式主义的阶段。

  一位教师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学校教育管理的土壤中,似乎先天就缺乏生成“民主”的养分。有谁能够理直气壮地回答出“到底谁是学校的主人”?名义上讲广大师生是学校的主人,实际上讲校长才是学校惟一“当家做主”的人。多年来,在教育人事管理上,我们习惯于采取“任命制”来配备学校的领导班子。应当承认,在教育人事管理中,“任命制”也自有它的优点和特殊功效,它保持了中小学管理长期处于稳定的态势。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否认它的严重不足。客观上讲,“任命制”更多地体现的是“长官”的意志,是上级组织的选才标准。长期实行“任命制”的最大后果就是扼杀了学校民主管理的先导性机制。

  因此,学校民主管理的关键不是学校的校务如何公开、教代会如何开得轰轰烈烈,而是教师应该通过选择来管理校长,校长通过学校规章赋予的权力管理学校。任命与选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上面的领导负责,后者是对下面的群众负责。正如一位教师网友所说:民选带来的是服务方向的改变,为人民服务就有可能落到实处。因此,尽快在中小学推进民主选举校长的进程,可能是下一步学校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作者介绍:朱永新 江苏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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