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
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
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地发〔1986〕214号
(1986年5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中心),各有关直属单位,水文司、石油局、物探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和省局提出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意见,部同意地质工、测量工、物探工、化探工、刻槽取样工、槽井探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碎样工列为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可以按照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退休。
对于不属于我部工作特有的劳动条件又和其他部门基本相同的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