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内容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在我国农村因申请而无偿取得,具有社会福利性质。随着我国农村的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农村土地房屋价值一路攀升,在此过程中离异或丧偶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尚不完善,广大妇女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通过政策或相关规定落实《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婚姻法》、《物权法》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势在必行。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妇女权益保护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及宅基地申请登记的现状 我国法律关于宅基地的规定集中于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上两部法律,规定了农村村村民以“户”为单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取得的规定,以山东为例;《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再参考其他各省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来看,因村民结婚而申请宅
基地是各个地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综合以上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得出,因结婚分户男方或男方父亲取得了申请新宅基地的权利,并且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一般是在男方或男方父亲的名下。 现实中也有一部分宅基地是在双方婚后,男方申请的宅基地基地,通常宅基地使用权证也登记在男方名下。
对于双方婚后申请并建造的房屋,因取得和建造发生在婚后,其产权争议问题不大。那么对于双方婚前,以男方或男方父亲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双方离婚或女方丧偶情况下如何保护女方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现状
从农村房屋登记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只有宅基地使用证,对房屋有的甚至没有进行有效的登记。在没有实现“土地证”“房产证”两证合一,甚至是没有对房屋进行有效的登记的农村,土地使用证还被用来作为村民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
从农村对宅基地登记要求及程序来看,农村宅基地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制度,也就是说对地上建筑物享有所有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的前提之一。因此,对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只能依据宅基地使用证,即,只要拥有该宅基地使用证,也就对该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享有了所有权。【1】
三、我国关于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确定了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范围,并可以通过约定确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
属。那么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有财产权益属性的权利以及其对应的房屋所有权如何确定权属?
1、男方或其父亲在男方婚前取得宅基地所有权,并建造房屋。 根据“房随地走”原则,该房屋所有权一般被确定为男方或男方父亲所有,而与女方无关。这种情况下,女方的宅基地使用权如何体现和保护?
2、男方或其父亲在男方婚前取得宅基地所有权,在双方婚后由双方建造的房屋。在农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确权登记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少有房屋产权证,更多是以土地使用证来代替。这种清情况下,房屋婚后建造,土地证婚前取得,要认定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又增加了女方的举证负担。
那么在以上情况下,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通常容易被忽视或剥夺,或者当然的认为婚前以男方或男方父亲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与女方无关。并且我国婚姻法针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女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般得不到支持。
四、保护妇女宅基地权利的思考
1、正确理解“一户一宅”的法律内涵,并确认女方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规则。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宅基地也是农村生活的保障,可以理解为国家对于社会保障福利低下的农村的一种社会福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
请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那么如何理解并运用“一户一宅”?
通俗地理解“一户”应为一家,“一人”为口,不能成为一户。【2】所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方来说,宅基地能申请取得的前提是男方要结婚分户这样的一种可能发生的事实,也基于男方要和不确定的结婚对象组成“一户”,而未婚妇女是潜在主体而存在。也就是说,不论宅基地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都应视为双方共同的财产权利【3】。如上述理解,那么,在出现离异或者丧偶的情形下,无论宅基地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作为配偶的女方都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下的权益进行分割。
1992年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而《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明确“一宅一户”的法律内涵,并明确对离异妇女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制度才能真正的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2、建立结婚财产登记制度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
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上述规定是否能当然的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上述规定在宅基地房屋上适用,那么男方在婚前或者男方父亲在其双方结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出资建造的房屋,当然的被认定为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那么直接剥夺了妇女的宅基地权利。
而根据农村的习俗,男方建房,女方置办家用消耗品作为嫁妆是农村结婚时的传统习俗。随着社会发展加快,房子和土地使用权日趋升值,而作为消耗品的嫁妆几年就要被淘汰,所以,不管是房屋还是随嫁都应理解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避免日后纠纷,结婚时对房屋以及嫁妆等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登记,可以有效避免日后权属不清的纠纷。
建立结婚登时双方产权登记制度,可以有效的明确财产的归属,以及确认属于双方父母赠与的夫妻共同的财产。特别是一方碍于情面而无法开口确认赠与财产归属时,通过婚前的产权登记制度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并且这一制度的建立将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中,能够直接确认因结婚赠与而发生的财产归属问题;也有利于保护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
为了让法律赋予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益能够真正落实,需要通过法律或政策、制度等确定一系列可操作的规则,只有这
样保护妇女的权益才不是口号。
注释:
【1】[2]{3]:许征《农村城市化改造中妇女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