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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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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首届会计知识大赛知识条目

(财政监督类)

1、财政监督是财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于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凡与各级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均须接受财政监督。

4、财政监督具有公共性、行政性、权威性的特征。

5、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2)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3)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4)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5)非税收入收支及管理;(6)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6、财政监督可以采取审查、稽核、检查等方式进行。

7、财政监督检查组有权查阅被监督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8、被监督单位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财政拨款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拨付或者核减与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对已经拨付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使用或予以收回。

10、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11、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12、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13、财政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14、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15、财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1)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2)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3)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撤销会计师事务所;(6)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7)较大数额罚款;(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事项。

16、“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湖南省政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标准为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00元以上。

17、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18、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19、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并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规定设定财政收入项目;(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4)缓征、不收财政收入;(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3、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处罚方式: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4、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25、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处罚方式: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6、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27、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处罚方式: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8、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

资金;(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9、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处罚方式: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0、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31、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处罚方式: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2、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主要以登记环节、核算环节、处置环节上国家的相关规定作为定性的依据,以其行为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标准,损害或者变相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理和处罚。

33、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处罚方式: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4、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担保;(2)以其资产(动产和不动产)向外提供担保;(3)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向外提供担保;(4)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

35、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

理、处罚方式: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36、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单位内设机构擅自开立账户;(2)账户所在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3)将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一般支出;(4)将实行政府基金预算管理资金的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5)将非税收入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6)违规设立、使用支出账户;(7)将收入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违规合并;(8)将本单位的账户出租、出借,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9)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10)违规设立收入过渡账户。

37、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主、处罚方式: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8、挪用、骗取有关财政资金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处罚方式: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9、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40、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处罚方式: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1、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2、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处罚方式: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3、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44、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处罚方式: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5、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处罚方式: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4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47、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48、湖南省的契税税率为4%。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

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50、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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