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与政策目标的协调
当前我国财政支出规模十分庞大,节约财政资金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财政问题。在推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决策者一般会赋予它多种政策目标,如总量调控,弥补市场缺陷,结构调整,保护民族产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与政策目标之间寻找平衡点。
一、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
我国《政府采购法》强调政府采购应遵循这样四条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仔细分析,便会发现这四条原则实质上都围绕经济效益这样一条潜在的核心原则而展开。所谓经济效益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者以最少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其本质内容就是必须时刻注意节约财政资金。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事实上都服务于这一原则,都是这一原则在具体操作中的体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也即坚持经济效益原则。
按照国际经验,政府采购支出一般应占到国内生产总值(GDP )的10%,或者财政支出的30%(资金的节约率一般在10%以上) 。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较低,所以用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率来考查较为可行。2003年我国的财政支出为24607亿元,这样理想的政府采购规模应在7300亿元以上,因此可节约的资金应在730亿元以上,占到财政收入的3.4%。
从实际运行状况来看,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也在持续扩大,每年节约的资金总量也在不断增长。2002年,政府采购支出为1009.6亿元,节约资金为125.8亿元。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财政资金偏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非常珍贵。另一方面,2002年我国财政赤字率已达3.0%,几乎突破欧盟认可的警戒线标准。国债依存度从1994年起也已连续10年突破20%,已经接近或达到了国际上公认的25%-30%的安全线。这些情形都说明我国目前财政资金非常拮据,如果再不注意开源节流,有可能酿成财政支付危机。在这种背景下,推行政府采购以节约财政资金,就等于间接地增加了财政收入,从而让财政之手发挥更为有力的调节作用。
二、核心原则与政策目标的协调关系
不同的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的协调关系有着较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