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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

09/14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名词解释和问答题和选择填空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种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体系:即由民事诉讼法各部分之中不同内容的先后顺序和关系、各部分之间先后顺序和关系组成的一个统一的综合体。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的范围,也就是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适用的问题。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为所欲为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以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9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件:也叫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10民事诉讼上的法律行为:是指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实现诉讼目的,执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进行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

11公证:是把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12仲裁:是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活动方式。

13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一种调解制度,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14人

民调解:是我国民间调解中的的法定活动形式,是现代中国模式的群众性调解,

15辨认原则:的含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辨认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对法院来说,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进行辨认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对当事人来说,在诉讼中享有辨认权利,是行使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要权利。

16依法调解: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工作。

17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除合议案件外,在一般情况下,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允许新闻记者和其他人采访报道。

18、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9、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20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它是指法律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法院所作的特殊规定。它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地域管辖。也称特别地域管辖。

21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专门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专属管辖是强制性最大的一种管辖,它具有排他性。

22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

23合并管辖:即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与此案有牵连的诉讼事件。合并管辖,也称牵连管辖或连带管辖。

24协议管辖: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可用书面协议约定案件管辖法院,也称约定管辖或者合意管辖。

25裁定管辖:即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

26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无权受理,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级别的更适合审理此案的法院审理,称为移送管辖。它实际包括案件移送和管辖权移送两种情况。

27指定管辖:即指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就某个或某些具体案件指定某个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

28原告: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其正当权利与合法利益,并能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9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

诉讼义务的能为,也就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30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

31诉讼参加人:指为保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和依法应由其保护的民事权益而参加民事诉讼,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人。它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32诉讼参与人:指参与民事诉讼,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人。广义的诉讼参与人指所有参加诉讼的人,既包括诉讼参加人,也包括参与诉讼的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狭义的诉讼参与人仅指参与诉讼的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33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两人和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其中原告为两人和两人以上的,称为原告;实行为两人和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34普通的共同诉讼:又称非必要的或者一般的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和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35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

36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体参加诉讼,由其中一份或者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的诉讼,法院对该诉讼的裁判对于全体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37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来的人。

38诉讼代理:是案件以外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39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保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

诉讼代理制度是在诉讼中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一项诉讼制度。

40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第三人的委托和授权,代为诉讼行

为的人。

41期间:即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院、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42指定期间:即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即由受诉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某项诉讼行为所规定的期间。它是相对法定期间而言的,也可以说是对法定期间的补充。指定期间的特点,是具有可变性,即法院指定期间后,还可以根据实际案情的变化作适当的改变。因此,指定期间又叫可变期间。

43期间的耽误:即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规定的诉讼期间内,应完成一定的诉讼程序而没有完成。

44不可抗拒的事由: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决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发生地震、水灾或战争等,使交通、通讯中断,当事人无法完成在诉讼期间应当完成的诉讼行为。

45其他正当理由:就是指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当事人不能预见或无法避免的事由。例如在诉讼期间开始以后,当事人突然身患重病住院抢救,或因交通事故,身体重伤等意外情况,无法在诉讼期间内完成应进行的诉讼行为,而耽误了诉讼期间。

46期日:即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院会合一起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

47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48法院调解:即司法调解,也叫诉讼中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纷争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49法院调解的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和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依法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方法与步骤。

50调解结束:是指在法院主持下,经过做调解工作和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结果而结束法院调解。

51法院调解书:是指以人民法院名义制发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全称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这里简称调解书。

52法院调解的效力:是指法院主持并制作的调解笔录或调解书依法定程序生效后拭目以待法律后果。

5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54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对

于可能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况,根据该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对方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有关争议的财产,作出裁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55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从立案开始到作出判决之前,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另一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56查封:即法院对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登记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移地封存。

57扣押:即法院对需要保全的财物,就地扣留或者送到一定场所加以扣留。

58冻结:即法院通知有关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不许被申请人提取或处分其存款。

59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纪念会之诉,在作出判决(调解)之前,为解决原告生活、工作或者生产经营上的急需,裁定被告先纪念会一定金钱或财物,并立即执行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和制度。

60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行的办法,以排队干扰,维护秩序,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61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行限制的办法、强制教育的手段以及排除性和预防性相结合的措施。

62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故意实施的扰乱、危害正常诉讼秩序,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后果的违法行为。

63责令退出法庭: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人采取责令其退出法庭,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和旁听的一种强制措施,以维护法庭秩序。

64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如扰乱法庭秩序),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即对妨害者采取的经济性手段。

65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66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经济、海事、行政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费用。

67其他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财产案件时,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68诉是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示。

69诉讼当事人:即民事主体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向法院起诉、应诉,从而使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变化的人,

70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即指诉讼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

71诉讼理由,又称诉的理由,是隔夜向法院提出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72确认之诉:即指民事主体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

73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74变更之诉:是指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消灭他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一定实体法律关系的请求。

75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法院司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6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77诉的:合并就是把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共同审理和解决。

78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把原告提出的几个彼此在事实上或民事法律关系上有联系的诉讼请求,从合并的请求中分离出来,分别作几个案件单独进行审理。其目的在于避免诉讼程序复杂化,防止造成审判上的不合和及时正确地处理一些纠纷。

79诉的请求的放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放弃自己对于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

80诉的请求的变更:是指原告起诉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另一诉讼请求,以代替原来提出的诉讼请求。

81诉的请求的追加:是指原告在起诉以后,在诉讼过程中,向同一被告,又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82诉讼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的根据,即证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象的事实。

83诉讼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之前,对于当前可能灭失、以后无法或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预告加以固定和保护,以备将来使用而采取的措施。

84原始证据:是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明材料。它与案件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有直接关系,有的就是案件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85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并经一些中间环节传送而来的,所以又叫传来证据。

86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诉讼证据。

87间接证据:是只能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诉讼证据。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起不到证明作用。

88本证:凡是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而提出的证据。

89反证:凡是由无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明对方主张不能成立的证据。

90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并被人民法院传唤作主的单位和个人。

91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所知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92鉴定结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人民法院委托在科学技术和工艺方面有专门知识的人,结审理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结论,取得对解决案件有意义的证明材料的活动。

鉴定人对鉴定客体进行分析研究之后得出的结论.

93证明是用一个已知的事实,去证实和查明另一个未知的事实的活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人民法院审人员和诉讼参加人,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诉讼证据,证实和查明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

94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需要加以证实查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侵权行为的事实,这些事实,也包括否定的事实,即证明案件事实一存在的事实。

95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96判断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每个证据和全部证据的证明国作出结论,藉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97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重要的诉讼程序,是基础的、基本的诉讼程序。

98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一种诉讼程序。

99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

100事实:是指原告进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

101理由:即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上的依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02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103.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的诉讼行为。

104开庭审理: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105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

书记员对开放审理全过程所作的记录,是重要的文书,庭审笔录体现着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水平,对审判工作有关重要意义。

106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审理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而决定在另外时间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107缺席审判: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指在法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贪污作出的判决。

108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布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

109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法定情况,诉讼无法进行而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

110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法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无法也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

1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

112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

113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4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115上诉状:是指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人民法院的无关的诉讼文书,

116迳行判决即对上诉案件不需开庭审理,由二审合议庭直接判决。

117终审的判决、裁定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18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也称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119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

120自选再审案件指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

121指令再审案件:是指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作出中止执行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

审。

122提审再审案件:是指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而提上来再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结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作出的认定,称为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经济组织案件,经过审理,依据已查明、认定的事实,适用有关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作出的认定,称为判决。

123一审判决:指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经审理后贪污作出的判决。

124二审判决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所作的判决。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原则,故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

125再审判决:是指案件的原审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126给付判决:指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某种义务,即给付一定财物或履行某种行为的判决。

126确认判决:指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

127对席判决:指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全部出庭,经法庭辩论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128缺席判决: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庭,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拒不到庭即制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

129肯定判决:指准许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就是原告胜诉的判决。

130否定判决: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败诉的判决。

131全部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当事人双方所有的争议依法作出的判决。

134部分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部分事实清楚的争议依法作出的判决。

135放弃判决:指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原告声明放弃诉讼请求,因而依法作出驳回原告之诉的判决。

136承认判决:指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而依法作出的被告败诉的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或民事执行的进行中,对于所发生的程序问题所作的认定,称为裁定。

137民事决定: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人民法院针对某些特定事项的认定。

138民事诉讼中的命令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所发出的带有强制性的特殊指令。

139民事诉讼中的通知是人民法院告诉诉讼代理人及有关人员诉讼事项的一种形式。

140传票:指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一种诉讼

文书。

141公告: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公开通知有关人员关于诉讼事项的一种诉讼文书。

142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的几种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143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其所作的决定不服,而贪污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14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对涉外的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所作的法律规定,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归哪国法院受理,是中国法院还是外国法院;二是归中国哪一级、哪一个法院受理。

145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在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报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而仍无音讯的情况下,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贪污判决宣告该下落不明人失踪人的案件。

146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其最后住所地后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仍无音讯时,其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提出申请,要求以判决宣告该下落不明人为死亡人的案件。

147公告期间如能确知被申请人已死亡或仍生存并知其居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公告期届满,仍不能明确被申请人的生死情况和住所的,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宣告被申请人的判决,此项判决书一旦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在法院所在地和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公告。

148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合法持票人的特种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向法院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从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判决宣告利害关系人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149公示催告的申请:是指以的持票人丧失票据后,依法向法院申请以公示催告程序维护自己票据上权利的法律行为。

150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审理的行为。

151止付:是指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支付的法律文书,称止付通知。

152公告:是指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以公开的方式,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告示。公告是法院保障利害关系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定程序。

153除权判决:是指法院审理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申请,法院所作的宣告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

154破产:就是指人微言轻独立并为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当它在民事流转中牌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的状态时,在法院主持下,在其他机构及当事人的参政下处理债务清偿事件的一种特定程序。

155破产程序:是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经验丰富审理并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

156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法审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

157破产债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前所成立的、并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受偿的债权。

158破产财产是以破产宣告之时,到破产程序有,由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组成。

159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内容的诉讼行为。

160执行程序: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为执行活动规定了一套必须遵守的原则、制度和手续,这就是执行程序。

161执行的原则:是体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工作的精神,对执行活动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认真贯彻被告这些原则,对作好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62执行组织:是指人民法院设置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

163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工作提出不同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164协助执行:是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完成执行任务。

165执行费用:是执行当事人应交纳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因完成执行任务而直接支出的费用。

166执行担保: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措施。

167执行开始是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一阶段,对执行工作有重要影响。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生之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音乐会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的叫做移送执行。

168委托执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不便亲自执行时,依法将应由自己的案件,送交有关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169执行措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用以脑筋好执行工作,完成执行人微言轻的根本保证,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

170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贴上人民法院的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

171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运到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避免被申请执行人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172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173变卖:是对被申请执行财产的强制出卖,往往在查封、扣押的基础上进行,即被申请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扣押之后,仍不遵照执行人员的决定,不在取其内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其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就要被人民法院变卖。

174搜查:是被申请执行人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执行人员对可能隐匿财产的臭气依法搜寻查找的行为。

175保障措施:是为执行措施配套,保障其得以顺利实施。

176涉外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向我国领域外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177司法协助:是不同法院之间在司法工作上的协作和帮助,互相接受委托,代为诉讼行为,以便完成各自的审判任务。

二、问答题

1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共同诉讼的种类:(一)必要的共同诉讼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和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二)普通的共同诉讼1几个诉都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2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3能够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目的。4经当事人同意。

3送达的意义:1使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以便确定如何进行诉讼活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诉讼文书及时送达,可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3送达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诉讼参与人行使合法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4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的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5免于证明的事实有:1当事人承认的事实。2众所周知的事实。3自然规律和定理。4预决的事实。5推定的事实。6公证证明的事实。

6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1必须有法院系统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公职人员提出;2必须是针对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而又确有错误的裁判和调解协议提起;3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必须作出裁定书。

7人民法院提

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1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判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由院长提出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是否再审的,并作出准予再审的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在审。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即原审)法院再审。

8执行措施:1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2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9发生执行回转的情况:1人民法院宣告先行给付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由于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其他原因,被人民法院撤消的。2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完毕;但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被本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终结诉讼的。3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但又被制作机关撤销的。

10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的。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规确的。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关于管辖的一种灵活规定,是由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合同争议和财产权益争议诉讼的管辖法院,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4默认管辖。默认管辖是行为人对某事不作明确反对的,即认为是默默地认可了这一事项。5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民事诉讼规定某种诉讼只能由某个法院专门管辖,其他任何法院均无管辖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加以改变。

11涉外送达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和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其所在国的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邮寄送达7公告送达

12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的法院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审理民事、

经济纠纷案件都适用法院调解;适用的程序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在第一审程序中,既适用于简单程序又适用于普通程序。同时,还适用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可进行调解。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可以试行调解,开庭审理中还可以再行调解。总之,从立案后至判决前各个诉讼阶段均可调解;适用的案件,凡当事人申请或同意调解的一切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都适用法院调解。不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只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等。

13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绝大多数都是正确的、公平合法的;但是,也有少数案件,由于社会生活和案情的复杂性,有些办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对政策法律的理解不当,思想作风不正,还有极个别的审判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致使一些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虽已发生法律效力,甚至已经执行完毕,但确有错误,实属错案,如不设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补救,有错必纠的法制原则就不能贯彻,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的威信、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维护,所以,审判监督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14我国民事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2对事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

1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可分为:1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4其他诉讼参与人

16第三人有以下基本特征:1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3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

17普通的共同诉讼的特点是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即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同一类型,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发球可分可合之诉。

18期日与期间不同:1.期间是诉讼参与人或法院单独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期日是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共同为诉讼行为的时间。2.期间有开始期和终止期,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期间的开始,从到来之日开始;期日的开始,从被传唤的诉讼参与人按时到场,由审判人员宣布开放或宣布进行诉讼行为的时候开始。期日的终结,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规定。3.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而期日则都是法院指定的。

19法院调解结束的形式也有三种:1调解成立,制发调解书而结束调解,终了诉讼程序。2

调解成立,制作调解笔录,双方当事人和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都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结束调解,终了诉讼程序。3调解不成,及时审判,从而结束法院调解程序。

20法院调解一成立,就和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具有同等的既判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具体表现于下列几个方面:1终了诉讼程序2确认权利义务关系3不得再行起诉4不得提起上诉5可以强制执行。

21财产保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可见,诉前保全的范围,以申请人的权利请求为限;被保全财产的范围、数额、价值,应与保全请求的范围、数额、价值相当。超出保全请求的范围、数额、价值,或者与本案无关的财物,都不应予以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的,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22先予执行适用于三类案件: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抚恤金、医疗费用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23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其作用主要有几点:1保证人民法院顺行使审判权。2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切实执行,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3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及有关人员的安全。4教育公民自学遵守法律,维护诉讼秩序,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2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拔存款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25诉有三个特征:1诉是民事主体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2诉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手段和法律制度3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和起点。

26诉权的内容:诉权也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民事主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权利。

对原告来说,就是起诉的权利;对被告来说,通过应诉进行答辩、反驳和反诉的权利,请求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原告来说,是不要求满足诉讼请求的,或者叫期待获得胜利的权利,也就是胜诉权;对被告来说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答辩,提出事实和法律根据,反驳原告主张,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甚至提出反诉,抵销或呑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部分或全部败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27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诉讼的内容,是合法权益本身;程序意义上诉权则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诉讼形式,也可以说,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内容和目的,二者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互相依存,相辅相成。

28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是诉讼证据的内容;二是证据事实的内容,证明载体是它的形式,是诉讼证据的形式。

29依照法律规定,保全证据必须有以下根据:1诉讼参加人申请,说明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进行促使。诉讼参加人可以是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表人,也可以是诉讼代理人。2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需要,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促使措施。

30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1)由谁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双方当事人均提不出证据的后果由谁承担,举证的后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核心,也是举证的责任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

31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

32判断证据与审查证据的关系密切,是在审查证据认定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后,解决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问题,判断业已审查属实的诉讼证据有无证明力的大小,能否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判断证据时,对于不真实的证据,则无需判断;对于真实的证据,则必须判断,认定其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然后才能加以运用,作为定案的根据。

33普通程序是保证案件正确审理的重要程序,它的完备能够

有效地保证空白 质量,从而完成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一般的和的民事经济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普通程序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是所有审判程序的基础。

3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5上诉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案件即告终结,一经宣告或送达,便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当事人必须履行终审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诉。2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这种起诉。3终审裁判所确认或变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当事人、一切有关人员和社会均有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对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执行性,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改变该裁判。

36上级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适用的诉讼程序是:①由提审的上级法院作出中止原裁判、调解书执行和再审的裁定,送达下级法院;②由政法地全部案卷报送提审的上级法院;③提审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定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作出新的再审终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7特别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只要求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2没有原告和被告3被告一审终审制4审判组织特殊5可自行撤销原判,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6结案期限较短。7免交诉讼费用。

38审理程序(一)起诉。提起选民资格案件诉讼必须以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处理决定不服为前提(二)管辖(三)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必须立即成立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四)判决书的送达

39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一般主要有四种:一是接管,即接管破产人的一切财产;二是管理,即在破产宣告后管理破产财产;三是清算,即对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及变卖;四是分配,即将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

40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保障措施有以下几项:1查询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2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3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

三、填空选择

1民事诉讼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活动(诉讼行为),一是(诉讼法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的。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4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确定,有些事实虽是证明对象,但却不需要加以证明,就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能够得出应有的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5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这种举证的后果责任;在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明对象的特殊与复杂,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则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6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归本国法院管辖,属于司法管辖权,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在政治、经济方面都有影响。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这个问题,一贯持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破产程序。

9民事诉讼是1991年4月9日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也应同时生效。

10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其效力不及于企业法人在外国的财产;但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在我国的财产的,根据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在该国的财产。

11我国历史上最早见于元朝《大元通制》一书。

12狭义的诉讼仅指始于起诉,终于判决(或调解)广义的诉讼除包含狭义内容外,还包括执行。通常以广义为主,以起诉、审判(调解)、执行作为诉讼的三个基本阶段。

13根据案件的性质,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

14凡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个人和组织,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5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从人民法院系统的纵向方面来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6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7法院调解的实质,就是以调解结案为目的。

18公开审判原则的实质是向社会公开,是和不公开相对而言的。对民事案件,公开审判是原则,而不公开审理则是例外。

19期间分为两种:“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20我国法院调解的程序大致可分为:调解的开始、当

事人协商和调解的结束三个阶段。

21财产保全根据其实施的时间不同,可分为诉讼前财产保全(简称诉前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简称诉讼保全)两种。

22经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有理的,予以裁定诉前保全,并依法限令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法院认为申请没有理由,或者申请人不提供可靠担保的,则裁定驳回申请,不予保全。

23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4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诉前保全程序和诉讼保全程序。

25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6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不同。先予执行是暂先执行制度;财产保全是保证执行制度。

27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是执行费用。

28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内容和不同目的,诉可分为三个不同的种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29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30依照法律规定,保全证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证据可能灭失。2证据可能难以取得。

31如果需要在起诉前保全证据,则应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予以解决。

32承认有诉讼上的承认和诉讼外的承认两种。

33普通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集中体现,它贯串着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制度。

3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5庭审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阅读。

36我国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37独任制,亦可适用合议制;适用合议制时,也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时,只能适用合议庭,而且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38提审再审案件可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终审法院的案件。

39有权提审的法院,不仅包括地方各级法院的上级法院,而且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40法院裁判有广义之分。就广义来讲,法院裁判既包括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同、裁定,也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调解协议等。

4

1根据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民事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42根据所解决的问题的性质,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43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民事判决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4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包括原告成为反诉之后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5就诉讼结果来划分,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判定原诉的肯定判决和判定原告人败诉的否定判决

46按照判决的范围,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47和全部判决一样,部分判决也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和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48就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的情况不同,民事判决分为放弃判决和承认判决

49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六种: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0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次日起30日内或者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5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

52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指破产程序对人的效力和它的时间、空间效力。

53破产宣告包括法院对破产宣告条件进行的审查判断、作出的破产宣告裁定以及进行清算的程序和其他有关事项有程序。

54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审判任务得以完成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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