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创新快报表指标解释
一、从业人员人数
指报告期内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实有人员数。
二、产品销售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三、产品销售利润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四、科技活动人员合计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参加科技项目人员、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科技活动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科技活动时间不足制度工作时间 10%的人员。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人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上述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可按研究与试验发展(R&D)项目人员占全部科技项目人员的比重推算。
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已评定高级技术职称(职务) 的人员。 其中拥有博士学位的人数
指全职在企业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
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五、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从各种渠道筹集到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政府资金、国外资金、其他资金等。
其中政府资金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从各级政府部门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科技专项费、科研基建费、政府专项基金等。
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归还贷款支出和科研基建经费中的土建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指报告期内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的费用支出。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实际用于上述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都应计算在内。具体计算办法:可将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上述三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比重计算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取得。上述三类项目经费支出包括的内容与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按 用途分组所列的支出项一致。
其中对研究院所及高等学校的支出
指报告期内企业委托或与国内独立研究院所或国内高等学校进行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七、新产品销售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八、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进行的全部科技项目中,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项目数。
其中省部级以上政府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进行的全部科技项目中,属于中央政府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立项项目数。
九、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
数。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十、拥有发明专利数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期内拥有的、经国内外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其中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数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期内拥有的、经国外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十一、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减免税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获得政府采购的产品与服务销售额
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通过各级政府采购实现的销售收入。 十三、技术贸易收入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向国内外市场直接提供技术及服务获取的收入。包括企业技术(专利、非专利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的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技术咨询收入,以及技术入股的股权分红收入;不包含设备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接受外部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项目经费的收入。
十四、与其他单位合办开发机构数
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办的技术开发机构(如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设计中心等)的数量。 十五、设在海外的开发机构数
指企业在国外以及香港、台湾和澳门等地区设立的技术开发机构的数量。
十六、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利润。
十七、长期科技项目数
指周期大于三年的科技项目
十八、产学研合作项目数
十九、拥有专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