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农科、质监、工商、食药监、卫生、粮食、经济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乡(镇)、管理区都有责任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本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奖励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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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以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由县财政局先预拨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根据奖励情况增补。
第五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指挥、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和奖励工作,负责本县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交办、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同时,接受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举报案件,并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核查。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线索的核查、举报奖励意见的提出和奖金的发放工作,同时应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二章 举报奖励的范围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属于奖励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非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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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肉类制品的;
(五)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食品保质期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或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标志牌,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非法走私食品和食品原料的;
(十二)私自调离、动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的,或者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的;
(十三)擅自出口未经报检或未经监督、抽检为合格食品的;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十四)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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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不属于奖励范围的人员和情形: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三)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四)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五)以匿名方式举报,不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九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举报;
(三)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四)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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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举报可采用实名、隐名和匿名3种举报形式,提倡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的有效联系方式,检举、揭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隐瞒其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并与举报受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告知方式,使举报受理部门事后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隐瞒其姓名或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举报受理部门事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
第十一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做好台账登记和资料留存,同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由本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违法案件复杂、监管职能界定不清的,按照首问负责和指定管理的原则,由首先接到举报的部门受理,无法承担的,报县食品安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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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或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核查。重大违法案件或超出本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能力的,报请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和查处的举报案件,应及时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安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章 举报的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关键证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仅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协助查办工作,根据该线索可以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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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大致相符。
第十五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金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不低于200元的货币奖励,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
(四)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但证实被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况给予举报人员200-2000元奖励;
(五)被举报人最终判定为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1万元。
第十六条 对举报违法使用非法食品原料和非食用物质制售食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除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奖励外,给予2000—10000元的特别奖励。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政府有 - 7 -
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应用于奖励实际举报人。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的发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具体查办案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从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发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认定。具体承办案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下达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审定并回复。经审核批准的,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奖金拨付到申报部门,申报部门负责发放给举报人;
(三)通知。申报部门应在领取奖金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3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报部门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举报奖金发放工作,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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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和领取奖金:
(一)实名举报,由举报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明直接领取奖金;
(二)隐名举报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匿名举报人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四)同一线索被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难以界定举报先后顺序的,由案件的查处部门依据相关情况,界定举报先后顺序;
(五)2个或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
(六)举报人因故不能到现场领取奖金的,申报部门在核实举报人或委托人真实身份后,可通过银行将奖金划转到举报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有效银行账户。
(七)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申报奖励的举报案件,申报部门应在奖金兑现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举报的保障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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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其渎职、失职、不作为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 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
(三) 有泄密行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 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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