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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06/09

成日公司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加强燃气生产、输配、使用、防护及设备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杜绝燃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减少燃气放散对环境的影响,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区域内所有燃气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职责

1、 安全生产部

1.1 负责公司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1.2 负责公司煤气防护及空气呼吸器气瓶的充装工作。

1.3 负责辖管系统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日常检查。

2、 相关单位

负责所辖范围内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 定义

1、 燃气:本程序中燃气是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与转炉混合煤气。

2、 切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

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第五条 管理程序及要求

1、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制定本单位相关

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现场煤气浓度和作业危险性对煤气作业进行分级管理。

2、 从事燃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以及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

合格后持证上岗。

3、 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

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从事煤气作业的人员,进入煤气区域需配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

4、 各有关燃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燃气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相应控制办法;燃气设备/的检修应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工程、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5、 需在燃气设备、设施区域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检修单位认真

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防止燃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6、 各单位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气回收量,减少放散和对大气的污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7、 煤气设施、管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标明名称和流向,关键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8、 各燃气管理单位的空气呼吸器、充填设备、苏生器、固定式燃气报警仪等防护器材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9、 炼钢厂、炼铁厂、烧结车间、动力厂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相应条款

对燃气的管理进行检查。

10、 煤气设施的检修

10.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

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10.2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

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不超过100mg/m3(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

d.在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

E.作业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10.3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

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10.4 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

物等自燃的措施。

10.5 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

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0.6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

不应

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

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b.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

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d.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e.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10.7 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和5.9.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

规定:

a.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

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b.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5.9.3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

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

炸性混合气体。

10.8 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

检修,除应遵守本规程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a.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b.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c.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10.9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10.10 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

后,才能继续使用。

10.11 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

11、 煤气事故处理

11.1 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

a.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厂

长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

立即通知公司医务室。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

b.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

c.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

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d.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11.2 煤气中毒者的处理

a.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

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b.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医务室急救。 c.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公司医

务室赶到现场急救。

d.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

护站和附近医院赶到现场抢救。

11.3 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

a .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

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

回火爆炸。

b.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c.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d.煤气设备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以防管道和设备急剧收缩造成变形和断

裂;

e.煤气管道内部着火,或者煤气设备内的沉积物着火时,或将设备的人孔、放散

阀等一切与大气相通的附属孔关闭,使其隔绝空气自然熄火,或通入蒸汽或氮气

灭火,灭火后切断煤气来源,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f.由于设备不严密而轻微泄漏引起的着火,可用湿泥、湿麻袋等堵住着火处灭火

火熄灭后再按有关规定补好泄漏处;

g.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后,现场应有事故单位、消防队和煤气防护站共同组成临时

指挥机构以统一指挥。

11.4 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a.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关闭相应阀门或水封,或堵盲板,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b.因爆炸产生的大量毒气,一时不能清除时,应指挥全部人员撤出现场,对出事

地点严加警戒,绝对禁止通行,以防更多人中毒。

c. 同时应向管道或设施内中通入大量氮气、蒸汽或自然通风冲淡残余煤气以防

再次爆炸。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d.煤气设备爆炸后引起着火、中毒时,可按着火、中毒事故处理。查明爆炸事故

的原因。原因未查明,该设备不得恢复生产。

第六条 支持的作业文件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安全规定》

附:

带煤气翻盲板作业安全规定

为强化公司煤气作业安全,防止煤气事故发生,公司特作出如下规定:

翻盲板作业包括:1、电动盲板阀开、关阀操作;2、手动盲板阀开、关操作;3、抽、插盲板操作。

一、作业等级划分及责任划定

A级作业:除煤气加压风机进出口盲板阀以外的D800mm及以上管道的盲板阀操作和D600mm及以上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A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本单位技师或以上管理

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并通知煤气防护站、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

B级作业:在煤气加压风机进出口盲板阀操作或抽堵盲板操作、D800mm以下管道的盲板阀操作和D600mm以下管道的抽插盲板操作,均为B级作业。作业时必须由单位班长级及以上人员在现场负责指挥,单位设备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确认,并协助工作。

二、 作业准备

1、作业前由单位煤气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及表中的安全措施,经单位安全主管人员审核后,由主管厂长签字审批。

2、作业前30分钟,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将作业的安全措施传达到每位作业人员,并组织对安全措施及作业环境进行签字确认,明确互保对子和现场监护人员。

3、作业前通知煤气防护站(A级)或安全员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CO检测。

4、在煤气主管道(A级)进行盲板阀操作前,必须首先通知本单位值班厂长要求下游用户停止用气,然后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做好降低主管道煤气压力或加压站停加压风机的准备。下游用户及上游供气单位的确认由值班厂长负责联系确认,确认准备完毕后,通知现场负责人进行作业。B级作业应做好在上一级切断气源的准备,必要时通知供气单位停气。

5、操作人员须佩戴空气呼吸器,使用前检查呼吸器气瓶压力应大于15MPa(150bar),并试戴面罩检查密封情况,压力不足或面罩密封不良的呼吸器严禁使用。作业过程中如呼吸器发出压力低的报警声,相应人员必须立即撤离作业区域,到指定的安全区域检查报警原因。

三、作业程序及应急措施

1、首先关闭煤气主管道盲板阀前的阀门(电动蝶阀或闸板阀),然后确认阀门指示关闭到位后,才可进行翻盲板阀操作。盲板阀“夹紧”松开后,若盲板阀前的阀门关闭不严,发现煤气泄漏量较大,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因煤气泄漏量过大造成事故。现场负责人须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降低煤气主管压力或停止加压风机,待煤气主管压力降低后再进行盲板阀操作。

2、盲板阀松开后,防护站人员到盲板阀周围区域进行检测,重新划定安全区域范围,指导警戒人员进行警戒。

3、如果盲板阀“夹紧”松开后,因故障无法翻板应立即夹紧盲板阀,防止煤气大量泄漏造成事故。若盲板阀操作过程中盲板阀阀板翻到中途无法动作或抽堵盲板作业盲板抽插到

中途无法动作时,通知供气单位值班厂长降低管网压力立即停止供气,同时根据现场煤气泄漏量大小,立即扩大警戒区范围,疏散警戒区内所有人员。

4、盲板阀松开后,阀板或阀圏与阀体的间距必须达到3~5mm后方可开始翻板,防止损害密封胶圈。

5、煤气加压机翻盲板作业前必须关闭进口盲板阀阀前和出口盲板阀阀后阀门,并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的监测及监护工作。

6、盲板夹紧后检查无泄漏,且区域内CO含量符合安全要求(小24ppm)后方可离开,到达安全区域后摘下空气呼吸器面罩。

7、撤离警戒人员,现场负责人组织清点人员和工具。

四、作业要求

1、距离工作场所40米以内,禁止有火源,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到40米半径区域各路口进行警戒,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通过或进入作业区域。除现场操作人员外,其他协助人员应站在上风侧。

2、 翻盲板作业严禁在雷雨天进行,也不宜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夜间进行必须要保证足够照明,必须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以安设投光器等照明设备。

3、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膛里、构筑物内进行翻盲板作业。

4、操作手动盲板阀或在阀门后抽堵盲板时,应使用不发火星的专用铜质工具,如没有铜质工具或必须使用铁质工具时可在工具表面涂一层很厚润滑油,防止发生火花。

5、现场负责人根据作业量大小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原则上手动盲板阀操作应每条夹紧螺栓安排一人,并安排一人负责盲板阀阀板的制动,抽堵盲板作业最多安排四人操作。电动盲板阀操作最多安排三人进行操作。

6、现场负责人对参加作业人员必须全部确认已准备完毕,具体内容包括:

a.各参加作业人员已就位;

b.所使用工具及吊具已调整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c.操作手动盲板的人员不得在阀板运动方向正前方,防止阀板制动失效打伤人员。

7、电动盲板阀操作,需要电工协助作业时,若发现有煤气泄漏现象,严禁在操作现场进行任何电气检修作业。否则,必须经现场监测符合动火条件,方可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8、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呼吸器以备事故应急救援用,并不得少于2具。翻盲板作业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应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进行救护,严禁冒险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9、现场负责人按照《翻盲板作业安全确认表》(见附件)内容安排人员进行作业前、后的安全确认,并由现场负责人进行最终的签字确认。

附件1:

翻盲板作业安全确认表

单位: 编号:

现场负责人签字:

现场负责人签字:

填写说明:1、正常:√、异常:填写出确认结果,2、天气、风向必须填写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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