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应釜检修规程
1. 检修周期
2. 检修内容
2.1 中修
a. 调整或更换搅拌器轴封填料或检查调整机械密封;
b. 检查修理有渗漏现象的连接部位,紧固或更换密封垫; c. 检查修复或更换视镜、压料管及温度计套管;
d. 检查修理传动系统;
e. 检查、修理平台、栏杆;
f. 检查和消除各紧固件松动、腐蚀、磨损等缺陷; g. 处理外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
2.2大修
a. 包括中修内容;
b. 检查、修复或更换釜盖、填料箱、搅拌器及机械密封; c. 检修夹套及其进出口管线是否畅通;
d. 检查釜内瓷面;
e. 检修或更换人(手)孔零 部件;更换各法兰垫片; f. 重新防腐及保温。
3 检修方法及质量标准
3.1 检修方法简述
3.1.1 壳体的修理
a. 壳体的修理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b. 夹套焊接修补时,为防止釜体剥瓷,应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
c. 轻度的表面腐蚀、表面裂纹、表面焊接缺陷或机械损伤采用打磨法来消除,打磨后应使打磨部
位光滑并圆滑过渡。打磨后做磁粉无损探伤及多点测厚,最小壁厚加预计使用期限两倍腐蚀量之和;
d. 较深的表面裂纹、凹坑、腐蚀等缺陷壳体表面磨损深度不超过有效壁厚的20%时可采用补焊修理,补焊前应将缺陷处用碳弧气刨和砂轮机消除裂纹缺陷,修磨范围内侧面斜度为1:4,并做无损探伤检查,确认裂纹清除后才进行补焊。焊接需由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颁发的具有相应焊工等级证书的焊工执行;
e. 修补长度不[宜小于100mm 。补焊后对补焊区进行表面成型、表面 探伤检查和焊接内部无损探
伤检查,凹坑和腐蚀缺陷经堆焊后不做探伤检查,但堆焊表面必须打磨光滑,其高度与母材持平;
f. 受压元件一般不得采用挖补的修理办法或更换筒节,当局部腐蚀严重,采用堆焊较困难时,迫不得已采用挖补修复或更换筒节办法,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及时联系具
有设计制造或安装资质的单位,制定修理方案上报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所有修理资料及时归档。
3.1.2 瓷面发现爆裂、剥瓷等缺陷时,可用耐腐蚀金属填料塞修复,或采用无机或有机涂料进行修复。
3.1.3 紧固卡子莽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紧固时应采用力矩板手按规定力矩不沿对角线方向均匀交叉进
行,不得一次拧紧。
3.2检修质量标准
3.2.1 筒体、封头
a. 修补筒节或封头时,各工序均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b. 对检修新产生的A 、B 类焊缝,必须在施焊24小时后按分别不小于每条焊缝长度的20%进行逐条无损探伤。当采用射线探 伤时,应按《钢熔化焊接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 级,Ⅲ级合格,并不得有未焊透缺陷。当采用超声波探 伤时,应按《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并以Ⅱ级为合格。
3.2.2 修补瓷面应符合工艺使用要求;卡子数目应符合设计规定,且均分布均匀。
4. 试车与验收
4.1 试车前的准备工作
4.1.1 反应釜大、中、小修后的试车、由生产部汇同有关车间、维修车间人员进行。
4.1.2 试车小组应认真听取检修汇报,审查检修记录、检查检修项目的完成情况及检修质量是否符合技
术要求,并制订试车方案。
4.1.3 清理设备周围环境。
4.1.4 检查测温、测压、液位、视镜等装置是否完好。
4.1.5 检查各阀门、快开卸料孔是否灵活可靠。
4.1.6 润滑油、密封油系统按规定注入合格油(脂)。水冷系统畅通无阻。
4.1.7 按编号拆除检修时所装的盲板,并检查工艺管线是否畅通。
4.2 试车
4.2.1 检修后的试车,按工艺操作规程中的原始开车程序,进行置换和试车。
4.2.2 置换合格后即可以缓慢升压,进行气密性试验,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保压10分钟,检查无泄漏为合格。
4.3 验收
4.3.1 反应釜大、中、小修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一般性维护由当班工长和本岗位操作工认可后操作工签字接受。
4.3.2 验收依据为《设备完好标准》和本规程。
5. 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5.1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作业资格证。
5.2 必须按规定办理设备安全移交手续。
5.3 必须配戴规定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有毒、有害的场合,要配备好防护器具作应急之用。
5.4 切断电源,悬挂“禁止合闸”警告牌。
5.5 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质的槽体时,必须切断出入口的阀门,加隔离盲板,并进行清理置换,经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5.6 釜内作业要办理釜内作业许可证,因故较长时间中断后继续作业或安全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釜内作业许可证。
5.7 釜内作业,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以及容积较小的釜体,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5.8 釜内作业要按釜体深度搭设安全梯及台架,设立监护人,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监护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