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向员工(乙方)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下内容:
(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若被诊断为禁忌症、或按甲方规定要求轮岗的,须配合甲方调离原工作岗位;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和事故及时报告。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甲方将与其协商变更本条款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特此告知。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