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立案和查处结案制度
第一条 为搞好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案。
第三条 规范法律文书,做到运用准确、字迹工整、用词恰当、完整归档。
第四条 执行立案审批制,所受理的案件,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须在七个工作日内报批立案。立案申请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批。
第五条 批准立案后,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承办。承办人和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写好案件调查报告。
第七条 承办人要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合议的基础上,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八条 严格执行处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程序。
第九条 所处罚金要及时进入专户,不得挪用。所没收的违法产品,要严格按照《没收物品管理制度》处置。
第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签印归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