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會LS103/08-09號文件
2009年7月10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I. 摘要
1. 條例草案目的
2. 意見
3. 公眾諮詢
4. 諮詢立法會
事務委員會
5. 結論
《最低工資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旨在為某些僱員訂定以時薪為單位的法定最低工資及設立最低工資委員會。 政府當局的旨意是協助確保僱員獲取與其工作時數相稱的薪金,因此建議的法定最低工資將按時薪計算。 為免減少訓培機會,為培訓及教育目的而安排的實習計劃不在涵蓋範圍內。基於留宿家庭傭工獨特的工作模式、享有的非現金權益和其他原因,法定最低工資亦不適用於所有(包括本地及外籍的)留宿家庭傭工。 此外,因殘障而生產能力受損的殘疾人士亦會有特別安排。他們的生產能力將會受評估,以助釐定其法定最低工資額應否被扣減。 當局會設立最低工資委員會,以研究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及檢討機制。 勞工處曾就條例草案下的不同事項諮詢有關各方,包括平等機會委員會和職業訓練局,並曾向勞工顧問委員會進行簡介。 政府當局曾於人力事務委員會2008年11月20日、2009年2月19日及4月16日的會議上向該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中的建議。委員曾就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表達意見,當中有委員支持豁免留宿的外籍家庭傭工,亦有委員關注到該項豁免在法律上可能被質疑。 條例草案提出一項主要政策改變,涉及顯要的公眾利益。議員可成立法案委員會,詳細
研究各項條文及其在政策和實務方面的事
II. 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條例草案的目的旨在為某些僱員訂定以時薪為單位的法定最低工資及設立最低工資委員會。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勞工及福利局於2009年6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LD SMW 1-55/1/4(C))。
首讀日期
3. 2009年7月8日。
意見
4. 鑒於以自願參與的方式推動工資保障有其局限,行政長官在2008-2009年度《施政報告》中宣布,會在本立法會會期內提交法定最低工資的條例草案。
5.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闡明,條例草案的目的只是保證薪酬的下限,並不會影響僱員根據與僱傭相關的現行法例(主要包括《僱傭條例》(第57章))所享有的現有權益及福利。法定最低工資的用意只是設定法例容許的最低工資水平,而非改變工資的性質。此外,為確保僱員的實得薪酬與其工作時數相稱,法定最低工資額將按時薪計算。
6. 兩類僱員因其工作性質獨特,將會獲豁免遵守法定最低工資的規定。由於部分實習計劃可能存在僱傭關係,故此有必要處理大學和其他教育機構所表達的關注。當局因而建議,實習學員在一段期間內進行由指明的教育機構就任何經評審課程而安排或認可的工作,而該工作屬課程要求中的必修或選修部分,便會獲豁免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涵蓋範圍。
7. 本地及外籍的留宿家庭傭工亦會獲豁免。政府當局就此項擬議豁免在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5段列出以下4項重要考慮因素:
(a)
(b)
(c)
(d) 獨特的工作模式; 享有非現金權益; 可能對社會經濟情況產生重大及深遠影響;及 從根本動搖外傭政策。
8. 當局理解到一些殘疾人士可能會面對就業困難,故此亦在條例草案提出對殘疾人士的特定安排,從而盡量減低法定最低工資可能對他們的就業機會造成的影響。當局將會設立機制,以評估殘疾人士在僱傭試工期(不得超過4星期)在實際工作環境的生產能力,以助釐定法定最低工資應否被扣減。就正處於僱傭試工期的殘疾人士而言,扣減率為50% (或較低,視乎雙方的協定而定)。
9.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考慮最低工資委員會的建議後,會訂明法定最低工資額,並須經過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不支付法定最低工資將會構成欠薪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10. 日後設立的最低工資委員會,將由不多於10名非公職人員及不多於3名公職人員組成,由行政長官委任。主席必須不屬公職人員。最低工資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報告:
(a) 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款額;及
(b) 檢討工資額的時間,以及檢討的頻密程度。
11. 《行業委員會條例》(第63章)將予廢除。該條例容許為工資水平低於合理水平的行業訂定最低工資,但政府從未引用這條條例所賦予的權力。
公眾諮詢
12. 勞工處曾就條例草案下的不同事項諮詢有關各方,包括平等機會委員會和職業訓練局,並曾向勞工顧問委員會進行簡介。詳情請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37至39段。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3. 政府當局曾於人力事務委員會2008年11月20日、2009年2月19日及4月16日的會議上,向該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中的建議。
14. 關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事務委員會部分委員認為不應定得太低,以免可能打擊市民自力更生的意欲,導致他們依賴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過活。他們認為,法定最低工資應釐定在能為低收入人士提供安全網的水平。部分委員認為,法定最低工資應足以維持一個二人家庭的生計。
15. 關於受涵蓋僱員的範圍,學生若為學術目的而參與實習計劃,委員不反對把他們豁除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涵蓋範圍。部分委員亦支持豁免留宿的外籍家庭傭工。然而,他們關注就此項豁免提出的司法覆核一旦勝訴對社會經濟情況所造成的影響。部分其他委員持相反意見,認為留宿的外籍家庭傭工應受法定最低工資所涵蓋。
16. 至於為殘疾人士作出的擬議特別安排,委員普遍支持此方向。一位委員認為,這些人士應獲取法定最低工資額。議員可參閱上述3次會議的紀要(立法會CB(2)681/08-09、CB(2)1273/08-09及CB(2)1570/08-09號文件)。
結論
17. 條例草案提出一項主要政策改變,涉及顯要的公眾利益。議員可成立法案委員會,詳細研究各項條文及其在政策和實務方面的事宜。
18. 本部現正繼續從法律及草擬方面研究條例草案。
立法會秘書處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20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