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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49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名省部级官员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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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6日 08:12 来源于 财新网

49人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9名县处级及以上干部被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包括五名省部级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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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林子桢)昨日(2016年2月5日)晚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出炉。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从报告披露的处理意见来看,共有49人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共有包括五名省部级官员在内的74名责任人员被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查组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调查报告指出,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事故调查组还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21人、降级处分23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30人),五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省部级官员为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何树山,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何建中,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鲁培军。天津海关原关长李佩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事故调查报告中显示,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在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天津市副市长孙文魁贯彻落实国家港口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存在的严重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天津市副市长何树山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存在的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分管水运、交通公安等工作的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分管监管司等工作的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鲁培军,指导督促分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不到位,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对天津海关监管场所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事故调查组还建议对事故企业和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等5家单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认定,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天津港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另有798人受伤住院治疗。

附表

一、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

(1)于学伟,瑞海公司董事长。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董社轩,瑞海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3)只峰,瑞海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4)尚庆森,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5)曹海军,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6)郭向滨,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长。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7)宋齐,瑞海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8)李亮,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9)刘振国,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0)田旺,曾任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1)周志刚,瑞海公司操作部业务员。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2)李雅翔,瑞海公司出口装箱部副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3)杨默,曾任瑞海公司办公室主任。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4)赵伯扬,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5)曾凡强,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6)雷全川,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7)孙金霞,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8)刘润柱,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19)宋维敏,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副主任。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0)吴学强,曾任天津港中化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1)唐跃民,天津市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2)徐凤霞,天津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咨询与信息化部部长。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23)王梦海,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安全评价师。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4)朱超祥,天津滨海安全评价师事务所评价师。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二、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1)武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李志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3)么铁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4)冯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高永吉,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规划处副处长。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6)董建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副处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7)杨宝清,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调研员。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8)隋旭东,天津海事局办公室主任。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9)王金文,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0)王家鹏,天津海关副关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1)潘军,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2)刘俊倩,天津新港海关关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3)孙革志,天津新港海关副关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4)柴政,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副处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5)郑庆跃,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6)李洪锋,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7)郑树国,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南疆安全监督站常务副站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8)刘伟,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二部部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9)顾育农,天津港公安局局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0)高怀友,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1)肖映红,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处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2)曹春波,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3)邓卫东,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局长、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站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4)朱立明,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5)李云,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处长兼行政审批处处长。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三、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名单

正部级5人

(1)宗国英,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3)何树山,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何建中,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分管水运、交通公安等工作,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鲁培军,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分管监管司等,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厅局级22人

(1)张丽丽,天津市委委员,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吴秉军,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李国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刘来久,天津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魏青松,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6)严定中,天津市委候补委员,天津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7)霍兵,天津市规划局副局长、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8)王维斌,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顾玉健,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张亮,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滨海新区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乔旭,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李荣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刘福生,天津海事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4)朱建华,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兼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戴文惠,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所长,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6)张勇,天津市委委员,滨海新区区委副书记,滨海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7)孙涛,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规划国土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8)金东虎,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9)张铁军,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兼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局长(主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0)李天碧,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李国平,交通运输部公安局局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2)徐道文,海关总署监管司司长,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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