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的通知
信息来源:稽查支队 发布时间:2011-07-04 【打印本稿】 【放大文字】 【缩小文字】 【关闭】
烟食药稽函〔2011〕106号
关于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近年来,个别餐饮服务提供者擅自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次发文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对养殖的河豚鱼是否解除禁令,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相关研究,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
二、市县两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市县两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禁用河豚鱼的宣传教育,使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广大消费者了解食用河豚鱼的危险,进一步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