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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社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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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六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若干意见》、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蓬勃有序地发展,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帮助学生有效践行学生公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由学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校团委受学校党委的委托,切实承担起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学生管理、教务及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对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校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学校根据活动需要提供的款项、成员缴纳的会费以及接受奖励或赠予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注册登记、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学生社团面向全校招收成员和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指校级学生社团,各班级基于班级建设需要所建的任何小组或组织不属于学生社团。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查,报学校同意。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与管理。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机构(如教研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4、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填表)、学生证复印件;

4、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团委应从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两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两周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在筹备期,社团不准收取会费及开展跟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应当于一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由团委统一以公告的方式公布成立。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二十人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 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作出的一般性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团长(会长)、副团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5、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年初向成员一次性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因活动需要,则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由团委报学校协助解决。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证明人(验收人)及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校团委将定期进行账目检查。对于学生社团账目混乱不清者,校团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该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批准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3、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把关;

4、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5、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2、较大的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3、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4、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校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须为椭圆型。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证由学校统一印制。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由校团委批准并备案。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负责刊物出版审查及专业指导。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校团委审查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四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校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四十九条 校团委每学期将组织学生社团举办展示展演活动,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成员”、“优秀社团节目(或作品)”予以表彰。

第五十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校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扶持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优秀社团指导教师在职称晋升中按0.5/年加分,合格社团指导教师在职称晋升中按0.3/年加分,不合格社团指导不加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日常活动及管理混乱,财务管理混乱;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5、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进行整顿后仍不合要求的;

5、社团成员一年内不足三十人的;

6、社团未按规定正常开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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