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条件:凡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局面,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本人的父母户口迁入购房所在地 办理材料:
1.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若系银行按揭房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2. 购房不动产统一发票(全额)、契税完税证(二手房仅提供契税完税证;房改房提供买房时的收款收据(如发票、契税票、收据等),遗失的需提供加盖房产局公章的存档复印件)
3. 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整本)
4. 迁入人居民身份证
5.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照、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需迁入本人父母的要提供原籍派出所出具的随迁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要求迁入人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小孩的,需出具乡镇一级计生部门得计生证明;随迁子女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需出具学校在读证明;满20周岁的子女不能随迁;如系离异的需带离婚证、协议书或判决书并且小孩抚养权归本人;系继承房屋的需带公证书;自建房屋的提供房产证、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房屋共有权人不能办理购房入户(夫妻关系除外);门面和商业用途的房产不能办理购房入户。一套房屋只能办理一次购房入户。
以上材料请带齐原籍。准备以下复印件:迁入人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房产证、抵押合同的抵押物清单。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以上相关材料到长沙市公安局户口﹒身份证受理中心或长沙市市政服务中心领取《迁入户口情况调查表》,由落户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并盖章后,到市公安局货市服务中心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