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教育局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有效地促进我县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推进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11年《安徽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担任领导职务的各中小学校班子成员,局机关从事学籍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按照省市要求实行规范电子学籍管理,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的;
2、没有按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公用经费,发放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不及时、不足额的;
3、没有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请用款计划的,县教育局财经办股室没有汇总审核学校用款计划,没有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的;
4、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和无预算支出的,挪用、挤占、截留教育经费的;
5、执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不严格,没有实施民主理财或制度不健全的,没有实行财务公开的;
6、其他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三、责任追究的结果
凡是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晋升资格外,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戒免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无为县教育局
20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