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础知识精华2
第四节 补充养老社会保险(企业年金)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产生及其作用
1.补充养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早在19世纪80年代,补充养老保险就在一些欧美国家产生。在基础养老金没有普及之前,补充养老金曾起到主要的养老保障作用,基础养老金在很大的范围之内适用之后,企业养老金才明确作为补充基础养老金的配角位置。
我国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在1991年。概念: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与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1年33号)中指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确定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年26号)再次提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2004年6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在管理上进一步加以规范。
截止2003年初,全国共有17000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650万职工参加了企业年金,积累资金300多亿。但参保企业不足10%。原因:税收优惠覆盖面不偏小,且不明确。
2、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别
(1)水平因企业而异。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水平可以高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可以低些,甚至可以不参加,是否参加由企业自行决定,国家不强制统一。
(2)办法比较灵活。经济效益好时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时可以少补充或不补充。
3、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
(1)可以缓解因人口老龄化而造成的养老金的支付危机。由于退休人数逐年增多,致使退休金的支付迅速增加,从而使企业负担加重,补充养老金的实行相当于退休金的事前分期积累,使负担均衡化;
(2)企业实行补充养老金制度,可以吸引人才。
(3)可以鼓励职工在企业长期连续工作(中途退职不予支付),以增强企业活力和稳定性。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1、国外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一种是自愿性的,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基本规则和基本政
策,企业自愿参加;企业一旦决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运作;具体实施方案、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由企业制定或选择;
另一种是强制性的,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所有雇主都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等完全由国家规定,雇员不必缴费。
共同点:保险待遇水平高于基本养老保险。
2、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型
采用自愿的方式,是一种企业行为;
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等由企业与职工以协议形式确定;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实行利益调节,允许经办单位之间的平等竞争; 国家和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以及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与待遇水平
1、资金渠道
国际通行的做法: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渠道来源于企业,补充保险费允许计入成本,个人缴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征缴基数。
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有两种:一是由企业全部负担,根据其经营状况的好坏而确定提取数额;二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计入个人账号,国家不负担任何费用的供给。
2、筹资模式: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
3、待遇水平
国外的补充养老保险一般不控制待遇水平,有的国家雇员退休后得到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高于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二者之间完全脱离,没有直接联系。
我国一些地区的补充保险方案中,对待遇水平的上限规定均高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水平,一般规定为一个半月至两个月。
2、失业主体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在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二是具有劳动能力,三是愿意工作,四是没有工作或虽有工作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失业的定义就不完整。
3、衡量失业的指标
衡量失业的状况用失业率来表示,失业率是失业人口占社会劳动力人口的比率。失业率高说明失业问题严重,否则相反。在西方国家,当失业率为4%-5%时,则视为实现了充分就业,适度失业率是调节劳动供给的蓄水池。
二、失业社会保险的概念和含义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概念的含义:
失业保险仅限于非自愿性失业,不包括自愿失业;
失业保险中的物质帮助,不仅指失业救济金,也包括组织生产自救、转业训练等其他物质帮助形式;
失业保险具有双重身份,既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又促进失业者再就业,从而减少失业。
失业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什么?
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失业保险是一种竞争与保障相结合的制度。
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有什么不同?
(1)对象不同,养老保险的对象是依据退休年龄的规定,被视为失去劳动能力,从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失业保险的对象则是具有劳动能力,暂作为劳动力市场剩余形态的失业人员。
(2)目的不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向劳动者年老时提供基本生活需要费用,而失业保险的目的则不仅是为了向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需要,其另一项重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就业。使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
(3)保险金给付期限不同,失业保险有期限限制。对失业人员起作用只是在市场竞争中暂不能劳动的情况下维系这一部分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基本需要,但决不包一生,而养老保险则是要长期给付,包到底。
三、失业社会保险的产生
法国最早于1905年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是一种非完全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也即是否参加取决个人意愿,但一旦参加必须接受失业保险法律规定的管理,包括承担一切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
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第一次将失业保险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险范畴;到1997年初,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增至68个,其中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为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我国的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就业保障制度到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建立起我国的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开始,我国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将待业改为失业;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除1993年的规定。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节重点:
1、失业的概念 2、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区别
第二节 失业社会保险的类型、特征与作用
一、失业社会保险的类型
(1)由政府实行的强制性失业保险。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其基本内容都包括保障范围、资金来源、资格条件、给付标准、给付期限和管理体制等。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目前实行这种制度的有丹麦、瑞士和芬兰三个国家,其特征是并非由国家管理,而是由工会自愿建立的失业基金会管理,政府则给予大量的补贴,但自愿加入失业基金的各工会委员,必须加入失业保险;
(3)失业补助制度。这种失业保险只适用于符合经济情况或收入情况调查规定的失业者,以及无资格享受正常保险的失业者,带有一定的社会救济色彩,目前澳大利亚、匈牙利、南斯拉夫和新西兰等四个国家采用的便是这种类型的保险制度;
(4)失业补助制与强制或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并存的双重失业保险制度,目前只有德国实行双重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也即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也有失业补助制度;
(5)由政府机构或雇主支付一次性失业救济或一次性解雇费。
二、失业社会保险的特征
1、普遍性:主要是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故参保单位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用工形式。
只要本人符合规定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选择的自由。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单位筹集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统一管理、使用。
三、失业社会保险的作用
(1)能够有效地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内的基本生活,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2)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3)增强了企业职工的竞争和风险意识,并对企业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 本节重点:
1、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2、我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
第三节 失业社会保险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只面向城镇地区。主要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
案例一: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
工资。
分析:农民合同制工人也是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应该补缴这部分的缴费基数。 案例二:某市一所小学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施行后,小学所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到学校宣传失业保险政策,并要求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而该校校长则认为,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部门,不可能有人失业,所以,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请问该校长的认识对吗?请说明理由。
分析: (1) 不对。 (2)《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而该小学属事业单位,所以,应该无条件地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3)社会保险是一种互助互济行为,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职工小林在一家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工作比较辛苦,且企业经济效益滑波,收入一年不如一年,她于是辞职回到家中,并在职业介绍所登记要求重新工作。过了不久,职业介绍所为她介绍了一份工作,但她借口拒绝,一连几次都是如此。为此,职业介绍所向当地劳动保障机构报告,要求停止其失业救助,小林知道后大吵大闹,她认为她在工作期间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现在她也有工作的愿望,政府没有理由不给她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停止缴纳,但如果经济条件许可,可以将档案存放在职业介绍中心或人才市场,以个人名义缴纳。
第四节 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和给付
一、失业保险金的筹集
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这一基金的来源分为几种,一是全部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双方负担;二是企业和被保险人双方负担,政府资助;三是全部由企业负担,如美国。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标准?
1、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
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人员按照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领取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1)失业保险对象缴纳的保险金;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率与利息;
(3)财政补贴,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补助;各省市有“失业保险调剂金”,各省规定从财政中拿出一定比例组成调剂金,目的是协调各地的失业保险金;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金的其他资金。
这是我国1999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所作的规定。
本节重点:1、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采用何种方式?失业社会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第四节 失业社会保险发放的标准及程序
一、失业社会保险的发放标准
(1)在统筹地区采用统一的发放标准,不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失业人员失业前的收入状况及个人缴费时间等因素;
(2)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失业人员才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
(3)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
(4)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
二、失业社会保险的待遇
1、确立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
给付标准无论如何不应该高于失业前的工资标准;
给付标准无论如何不应低于,甚至不宜等于享有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收入。
三、失业社会保险的申领条件
1、申领手续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3)领取失业保险金。
2、申领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案例:王女士自工作后依法缴纳失业社会保险费,工作6年后失业,按规定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半年后重新就业,2年后又失业。请问:她现在可领取多长期限的失业社会保险金?
分析:
(1)王女士在第一次失业前已缴费6年,按规定可以享受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但其在领取了6个月后重新就业,按规定未领取的4个月可以保留;
(2)王女士第二次失业前工作了二年,按规定可以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王女士总共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为:4+4=8个月。
第一节 医疗社会保险概述
一、医疗社会保险的概念
1、一般概念
是指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医疗资金,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2、与其他社会保险的区别: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他保险均是一种对收入的补偿,但医疗保险仅是对职工医疗费用的一种补偿,并不承担职工患病期间及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生活补助。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病假工资)由所在企业负担。
3、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险构成
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专院校学生实行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国家保险。始于50年代初,后历经改革,但仍存在公费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制度:是对国有企业职工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属于企业保险。合作医疗保险:是农民群众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和互助互济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属于一种初级的医疗社会保险模式,层次较低。
现行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多层次的医疗社会保险模式。
由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制度,以解决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以及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
二、我国建立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的目的意义
(1)通过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实行社会化管理,更好地解决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来源和职工医疗保障苦乐不均的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能够落到实处。
(2)通过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给付水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发挥社会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形成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并通过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管理和基金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遏制医疗服务中的浪费现象。
(3)通过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引进竞争机制,给职工提供方便、优质、放心的医疗服务,扩大广大职工的就医选择权,使职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医院,选择医生。
三、医疗社会保险的特点
(1)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关联性强;
(2)服务面广量大。医疗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广大的工薪劳动者;
(3)带有较强的福利性;
(4)具有短期的、经常性的特点;
(5)按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四、医疗社会保险的建立原则
(1)医疗保险的待遇实行机会均等原则;
(2)医疗保险应该体现社会共同责任和分担风险原则。
五、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险改革
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基本思路及遵循的原则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基本保障”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根据目前我国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
需求;“广泛覆盖”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是指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统帐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统帐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六、医疗社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 那些企业和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适用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即企业(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外资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004年7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推进混合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做作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
案例:某企业共有职工和离退休人员1202人,其中在职职工1000人,退休人员200人,离休人员2人。则该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所有1202人都应参加并相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错误。该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应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之和,即1200人。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2)缴费人数应为1000人。因为退休人员本人及单位均不另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社会统筹医疗帐户基金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剔除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后的剩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帐户,形成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记载那些款项?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4、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基金。
案例:老李现年46岁,在上海一家企业工作,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假定宁波市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为1500元。请问今年他应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月工资基数是多少,到年底,他可支配的个人账户资金总额将达到多少?
解答:个人应该缴纳的月基数:4500元(超过300%部分不作为工资基数); 个人每月的缴费额:4500 × 2%=90元;
每月单位缴费划入:4500×2%=90元;
年底时可支配帐户总额由二部分组成:(90+90)*12=2160元。 个人医疗帐户为什么要做到专款专用?
A.保证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属于职工自己专用;
B.可使职工养成关注医疗费用的意识,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支出,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防止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很早就用完;
C.保护账户拥有者的利益,如果个人账户的资金未用完,可以累积使用,以解决将来的可能较高的医疗费用。
第三节 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资格
1.在职职工在缴费的次月即可享受;
2.退休人员有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各地不一样。宁波: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计算方式同养老保险);实限缴费年限满5年;但近年退休人员只要连续缴费就没有5年的限制。医保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在办理退休变更手续时补缴,按补缴当年的基数补,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
二、医疗社会保险的支付范围
社会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标准各不相同。
1.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支付范围: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含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一般的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支付标准:统筹基金的支付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称封顶线):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账户或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超过封顶线的医疗费用,主要通过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起付标准:就是准予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国家规定为当地城镇职工上一年年收入的10%;之所以定这个比例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目前各地均采用“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和新人新办法”。如上海:退休人员为当地城镇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中人为8%,新人为10%。
最高支付限额:指的是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最高限额。目前的标准为当地城镇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的4倍,这一比例根据大额医疗费用人群分布情况的测算而定。4倍的比例能够解决绝大部分职工的医疗费用问题。由于工资与经济发展相联系,因此最高限额随当地平均工资的波动而波动。
分担比例:在社会统筹支付部分,个人仍需承担一定的比例,具体的比例视年龄而定,上海:45岁以上承担30%;35-45岁承担40%;35岁以下承担50%。此外还同医院的等级有关。
特殊处理:在职职工的门诊大病(含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但设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同上。
例题1:某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是2.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比例为10%。现假定某职工一次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为3万元,其中2000元为非《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发生的费用。试问,该职工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1)该职工自付段费用:800元;
2)个人需承担的非《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发生的费用:2000元
3)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发生的费用: 30000-800-2000=27200元
4)可以用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27200*90%=24480元;
5)该职工承担的自付部分:30000-24480=5520元。
■个人帐户余额能否跨年度使用?
基本医疗个人账户内的金额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
三、医疗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
世界通行的做法:
(1)直接支付。也即当患者生病,其医疗服务费用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支付;
(2)报销医药费。也即患者在看病时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然后凭单据到医疗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报销;
(3)向患者提供服务。也即病人必须在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定点的医疗服务点就医,享受其指定的免费医疗服务。
我国的支付方式:采用直接支付和患者报销两种方式。
三、医疗社会保险准许及不予支付的规定
准允支付的项目种类
(1)在指定的可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或购药;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4)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
符合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不予支付的服务和医疗项目
第一类是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第二类是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型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第三类是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
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四类是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第五类是其他类: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准予支付的药品类:只有纳入《国家基本医疗药品目录》的药品,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哪些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具体包括:
(1)工伤(含职业病)、生育及其并发症;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3)交通事故;
(4)出国、出境期间;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6)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7)医疗事故;
(8)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案例:小李是某企业的一名职工,其所在企业参加了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小李最近外出时遭遇了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小李负主要责任。小李在医院接受治疗,康复后隐瞒了交通事故的事实,医疗费用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报销。请问小李的这种做法对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不对。
(2)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范围。
(3)小李隐瞒发生交通事故事实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规定,是错误的。其由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的费用应该予以追回。
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付费方式
1、一般的门、急诊费用:按规定,由个人帐户支付,用完后自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支付了自付段后,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宁波:分为三段:个人帐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付段。
2、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分为三段。
第一段:在统筹起付标准以下,称为自付段。
第二段:当自付段结束后,就进入了社会统筹段。此阶段个人仍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称为共付段。
第三段:超过统筹支付标准范围,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这时可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本节重点:1.世界通行的医疗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做法有哪些?
2 .我国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待遇采用什么样的支付方式?
第一节 工伤社会保险概述
一、工伤的概念
1、概念: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内容包括因工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上,关于工伤的范围有一个发展的过程。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的公约中提及的工伤不包括职业病,仅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的范围。所谓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
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只有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
1、工伤社会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
最早实施工伤社会保险的是德国,于1884年通过了《工人灾害赔偿法》。 现代工伤保险中,保险事故即广义工伤,包括狭义工伤和职业病。历史上最早的工伤保险立法,仅以工伤为保险事故,而不包括职业病。把职业病作为工伤保险事故的,始于英国1906年的法律。
3、我国工伤社会保险的演变
我国的工伤保险一直就是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建国初期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因工负伤”的待遇等做了具体规定;
1957年卫生部制定和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在我国将职业病伤害保险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1996);
1996年8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3年4月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为职工利益的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工伤社会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1) 是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职工基本权益的重要条件;
(2) 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3) 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4) 是促进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手段;
(5) 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6) 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维护社会安定。
本节重点: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工伤社会保险的适应范围与实施原则
一、工伤社会保险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国务院颁布和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后,各地均先后制定了实施办法,在工伤实施的法律效应、认定的标准以及申请和鉴定的程序方面与国务院的基本一致,但在实施范围及工伤的待遇方面,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
1、工伤社会保险的对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004年6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农民工同样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
2、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内的企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港澳台资、私有、民营、联营、乡镇企业等,均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象。“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适用范围内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在现实生活中,工伤认定后,还须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人主体?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案例分析:某集体砖厂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如发生伤亡,砖厂概不负责......”。不幸的是,该职工在工作时被砸伤,花去医药费3000元。砖厂以合同中已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费用。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分析:(1) 不对。 (2) 根据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案例:杨某原系某厂职工,经厂方安排借调到某公司工作,并由某公司向杨某支付劳务费。99年2月,公司派杨某出差,途中杨某遇车祸身亡。其后,杨母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厂支付丧葬补助金6030元、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6657元。但某厂认为,杨某与公司形成聘用关系,杨某因公死亡,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请问某厂的看法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杨某与某厂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其工伤责任应该由某厂来承担,但因为杨某生前是在某公司受的伤,因此某厂可与某公司协商共同承担赔偿
责任。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
工伤社会保险实施的原则很多,着重要掌握以下几大原则:
(1)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2)资金筹集采用企业一方负责及差别费率的原则
(3)工伤社会保险与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 4)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
(5)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6)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赔偿不重复享有的原则
本节重点:1、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2、工伤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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