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申请材料(共6项)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一式一份)。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一式一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第4项材料按照《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
↓
3个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5:00
七、资料提交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窗口:
受理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 窗口服务电话:
服务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