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检察委员会工作之建议 - 范文中心

改革检察委员会工作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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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行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在检察院的实际工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其进行改革很有必要。在改革的着力点上应该更偏重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和推广好的构想与经验。增强委员们发言前的对抗、电子化会议和简易程序是有效的方法,能促使检察委员会制度更加科学、合理、高效。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 对抗性 电子化 简易程序   作者简介:黄芳、王清,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20-02      检察委员会制度从创始至今,大体结构已经稳固,作用发挥也很明显,但随着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化,笔者认为检察委员会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需要从实用性方面进行改进,以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一、以增强抗辨性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质量   参加检察委员会的人员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承办人及其所在科室负责人;第二类是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第三类是检察委员会委员们。其中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做出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唯一主体,另外两类参加者虽然没有决定权,但他们的发言却是深刻影响着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决策。在司法实践中,承办人和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有时会不一样,这种情况正是案件有疑难的表现,通过两个不同意见的碰撞,案情才能变得更加清楚,法律适用的关键点也显得明晰。这样一来,检察委员会委员们就能有的放矢的发表见解,使检察委员会的决议更科学。此外代表科室意见发言的科长们也应尽量多的发言,因为科长们的意见往往更加全局化,特别是他们对这个案件背景的介绍,更是会为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提供非常大的帮助。在以往的观念当中,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是各位检察委员会委员们讨论出来的,但是更合理的决策机制应该是:决议是由委员们“选择”出来的。因为委员们毕竟没看过卷宗,他们选择的依据是承办人提交的报告和自己的法律经验。所以要使他们选择的更加正确,就必须进一步合理分工,增加对抗,为各位委员们的“选择”提供更坚实的基础。首先,增强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实体审查功能。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仔细程度和主观想法不同,不同的人对同样的一个案卷会看出不同的东西,而据于不同的汇报就会导致不同的决定结果。所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实体审查起着重要的作用。要选精兵强将,认真严谨的人担任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这个人选不但应该有秘书的特性,还要有要公诉人的素养。其次,承办科室的科长们在发表意见时,应该更宏观更全面,不能只是说一下科室里的多数意见,也要说一下科室里的不同意见,以及这些意见的理由。此外还要介绍案件的背景,以及预测不同的决定可能会造成的不同社会和法律结果。这样会更有助于检察委员会决策。再次,适当增加承办人和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辩论环节。现在的做法是承办人发表意见完之后,如果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出了不同意见和理由,承办人就没有了反驳的机会,这样不利于检察委员会决策。通过人员的安排,角色的分配会使我们的检察委员会讨论决策的基础更加牢靠,更利于确保案件质量。   二、以电子化办公方式降低检察委员会的开会成本   在现今的检察委员会模式下,会前,承办人需要印制十几份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报告,每份报告至少有五页,每次检察委员会都会有好几个案子需要讨论,所以一次普通的检察委员会开下来,起码得用去二、三百张打印纸。此外承办人为了印这些报告花费了不少时间,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人要负责把这些报告发到每一个委员会委员的手里,这个过程的总是要耗费半天的时间的。现在我们检察院的内网已经建成了,许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也有笔记本电脑,一些硬件条件好的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会议室已经有了多媒体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应将电子化办公方式引进检察委员会。具体的做法是承办人在向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书面的《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报告》和《申请表》的同时,将电子版报告也一并提供,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在审核之后把电子版的报告放到内网上专设的文件夹中,并电话进行通知。委员们根据所据有的权限进行审阅。当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的时候,各位委员可以带上自己的电脑,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会议室里的多媒体大屏幕来播放报告以及示证。这样,降到了纸张消耗,减轻了承办人和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量,节约了纳税人的钱,也符合低碳绿色的社会潮流。   三、以简易程序办理简单案件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效率   目前,有许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子是相对不起诉案件,如交通肇事案件。这些案件案情相对简单,双方当事人几乎都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也履行了,完成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但要作出不起诉决定还是要走检察委员会讨论的程序。这样的案子在讨论时,从承办人到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观点、理由都是一致的,而且都相对简单。而召开一次检察委员会会议要化去很多的精力,往往会前准备和集中开会的时间很长,而讨论决定只需几分钟,不符合科学和效率的原则。与其这样,在不妨害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何不引进简易程序来提高我们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效率。   简易程序就是不集中开会,而以各委员分别审查表决的方法来作出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在检察委员会中引入简易程序,是对检察委员会议事方式和议事规则的创新,是根据办案需要对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改进和完善。   (一)简易程序符合效率司法原则   每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都需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在同一时间聚齐所有委员更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简易程序能够在程序上化繁为简,时间上由长变短,人员集中上化整为零,能够极大的提高司法效率。   (二)简易程序是对讨论价值不高案件日益增多现状的有效回应   检察委员会设立的本意是对重大问题和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和决策,所讨论事项应具备重大或者疑难等特征,但在实践中出于各种考虑,所有不诉案件均需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事实上很多交由讨论的案件既不重大也不疑难,并无实质上的讨论价值。特别是在基层检察机关中,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达70%左右,这些案件案情简单,罪名明了,并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专门讨论,对此类案件实行简易程序,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对此类案件有效处理的现实回应。   (三)简易程序是人文司法的具体体现   对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一般处于羁押或取保候审状态,尽快的获得处理结果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共同期待的。在没有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案件的办理可能会因为召开检委会准备工作没有做好、检委会委员不齐等因素而拖延。法律虽然规定了各项程序的最长办案时间,只要在法定期间内办完案件即算合法,但从人文司法的角度考虑,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应该尽快办理完毕,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办事形象,更重要的是能够缩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被其他强制措施管制的时间,减少他们的无谓损失。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案情简单,事实明了,证据确凿等一般条件。简易程序的具体的具体操作是,当这类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时,该办公室主任在认真核查卷宗材料和相关证据后,认为此案符合不起诉条件且案情较简单的,可以在征得检察长同意的情况下,启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审查决定。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在网上向各检察委员会委员发材料时注明本案拟采用简易程序,并附表决意见表。检察长可以根据网上各位委员的表决情况作出决定:如果各位委员一致同意不起诉的,检察长可作出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即不起诉决定,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制作《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通知书》和《检察委员会案件审议纪要》;如果委员们对该案的不起诉存在争议或有疑议的,则由检察长决定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在目前基层院大多数讨论案件为走程序的不起诉决定且最后表决意见高度一致的情况下,采用简易程序审议案件可以大大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效率。   本文所述的三个方面的改革建议,都是从实践的角度探讨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具体做法,其中,委员发言前的对抗是为提高决议质量,电子化会议旨在降低会议的成本,简易程序是在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效率。通过这三个方面的改革,自然会让检察委员会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效率,进一步树立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事务决策机构的良好形象,带动、更新整个检察院的工作风气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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