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医院
CT室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应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并具有配套设施,并定期进行放射场所、射线装置及影像的质量监督监测工作,若不达标则需治理后方可开展相关诊疗工作。
二、放射诊断及治疗科室须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参加廊坊市卫生监督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才能上岗,在岗期间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条令学习,要依法进行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管理法律法规。
四、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取得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并定期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每两年到廊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记入健康档案。
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标准和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个人放射防护装置,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每三月更换测试一次,结果记入个人剂量计档案,不配戴个人剂量计不能上岗,
六、放射装置场所必须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联锁装置、辐射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指示装置。
七、建立放射安全防护管理组织,切实做好放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做好放射装置的维修保养、剂量监测和环境辐射监测工作,并建立保养、监测的记录档案。发生放射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