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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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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黔纪发〔2011〕27号)等规定和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对村级事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委员2名,至少要有1名熟悉财务管理。

第四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届满后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期举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镇(街)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区、镇(街)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居)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五)做好群众上访接待工作。

第七条 村(居)成立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由村(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主持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原则上选委会主任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担任。(第一号公告,样式见附件1)

第八条 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等筹备工作;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镇(街)党委(党工委)和区纪委、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选举形式

第九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可采取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两种选举形式。原则上采取村(居)民代表会议。(第二号公告,样式见附件2)

第十条 采取村(居)民会议选举要切实做好选民登记。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以第八届村(居)换届选民登记为准,做好增加或减少的选民核实工作)并于选举日前十五日前公布。(第三号公告—村(居)民会议,样式见附件3)

第十一条 采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要切实做好代表的资格审查和登记(第八届村(居)民代表),并于选举日十五日前

公布。(第三号公告—村(居)民代表会议,样式见附件3)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二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2-3名(至少5人以上)。

第十三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第四号公告,样式见附件4):

(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居)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村(居)情况并热心本村(居)公共事务,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主任不超过65周岁。

第十四条 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村(居)文书、村(居)会计、村(居)报账员不得列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方式:

(一)由村(居)民自荐;

(二)由村(居)民10人联名提名;

(三)由村(居)党组织提名。

原则上可将村(居)党组织纪检员、原(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党风廉政监督员等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候选人,也可适当从返乡干部职工、德高望重的村(居)民、退休教师等群众认可度高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的确认: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并报镇、街道党委进行审查后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第五号公告,样式见附件5)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七条 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投票选举准备工作:

(一)准备选票、票箱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二)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日的5日前确定投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并发布公告(第六号公告,样式见附件6)。

第十九条 召开选举会议:

(一)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二)采取村(居)民会议的,如人数较多可适当设立投票 站,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三)采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有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第二十条 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应当封存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选举结果应当场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选举结果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

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二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村民代表,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三条 当选人得赞成票应当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就所差人选数增加一名差额进行重新选举确定当选。

第二十四条 选举结果前三位当选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支部与监督委员会成员协商产生,新当选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报所在镇(街)党委(党工委)、区纪委和民政部门备案并公示。(第七号,样式见附件7)

第七章 罢免、辞职、补选

第二十五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受村民监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违纪违法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不主动辞职的,可由村(居)党支部提出罢免建议,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到会过半数同意的,予以罢免。

第二十六条 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职或履职不力的,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居)党支部提出罢免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七条 罢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须经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居)党支部报镇(街)人民政府

和区纪委、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以下情况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向村(居)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

(二)民主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三)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居出本村范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履行监督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第二十九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由村(居)党支部主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实行差额选举进行补选。缺额情况和补选结果,应当报镇(街)党委(党工委)和区纪委、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阻止依法当选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的;

(二)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村(居)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四)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毁坏选票和票箱等破坏村(居)民监督委员会选举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村(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全部公告样式

(根据选举方式自行修正内容文字,公告统一采用大规格的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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