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事故概况】2013年5月20日10时51分许,位于山东省章丘市的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乳化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00余万元。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对包括董事长冯怀禄在内的11人采取司法措施、对包括保利集团副总经理陈晓钟在内的21人采取党纪政纪处分。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冯怀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冯怀禄,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2014)章刑初字第35号
被告人彭汉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彭汉雷,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2014)章刑初字第34号
被告人张贵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贵宝,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处处长,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2014)章刑初字第37号
【判决书认定事实】
1、被告人冯怀禄(董事长)安全意识淡薄,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其作为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当对上述所有违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对事故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次于公司内部其他涉案责任主体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首情节、积极参加事故救援情节、认罪悔罪情节和初犯情节法院予以采纳。
2、被告人彭汉雷身为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汉雷的行为与本案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关联程度最低、原因力方面最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首情节、积极参加事故救援情节、认罪悔罪情节和初犯情节法院予以采纳。
3、被告人张贵宝身为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处处长,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于被告人张贵宝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贵宝虽然身为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处处长,但就其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与本案发生原因的关系,其对此次事故所负责任相对较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宝身为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处处长,负有公司安全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督与检查,组织事故隐患的整治等职责,其在明知公司生产存在超员超量、震源药柱压盖、热合、拧螺旋套、装箱、封箱工序移入震源药柱生产线车间、增开一台装药机、乳化型震源药柱增加了加装起爆件工序、违规在502工房安全距离范围内施工作业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安全意识淡薄,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张贵宝在其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被告人张贵宝对公司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违法增加生产品种进行生产等并无否决权,且对公司超员超量生产问题亦向相关领导汇报过,其对此次事故发生所负责任相对较轻,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首情节、积极参加事故救援情节、认罪悔罪情节和初犯情节法院予以采纳。
【2015《刑法》链接】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安全生产领域里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01
1 概念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1.1 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 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1.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1.3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 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02
2 立案标准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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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刑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情况及现实除以无上限的罚款及政治权利剥夺。
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 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4
4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来源】磐石安全
【编辑】小安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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