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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基层检察院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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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基层检察院的适用 作者:李湘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

摘 要 通过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有效减少犯罪对未成年人本身、未成年人的家庭及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我国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刑诉法中的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重合的案件,对于具体个案应适用何种不起诉,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在适用条件上存在重合时,应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

作者简介:李湘,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56-02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的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诉讼程序即随之终止;反之,若犯罪嫌疑人违反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则对其作出提起公诉决定,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后果,是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以有效减少犯罪对未成年人本身、未成年人的家庭及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更加有利于确定回归效果,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可以说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精髓所在。

我们知道,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群体特征,一旦给罪行较轻,又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贴上罪犯的标签,对其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很可能导致他们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为了避免上述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中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三条。即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最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更是在实践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具体办案流程。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各国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共存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如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均有规定,兼顾了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害性及公共利益。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堪称世界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典范,对世界很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根据现行《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根据案犯的性格、年龄、环境、经历、犯罪的轻重和情节以及犯罪的表现,没有追诉必要的,可以不提起公诉。”在保留追诉的期间内,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及预防其再度犯罪,检察官将暂缓起诉的人交付保管约束,如果其违反管束规定,检察官就撤销原来的暂缓起诉决定,再行起诉。由此可见,在日本,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无论轻罪还是重罪,是否起诉完全基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并未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驶作出具体的规定。据统计,日本起诉犹豫占所有不起诉案件的90%,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到30%。

二、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对比和适用

(一)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对比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类型,就如大家所熟知的——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排斥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参与,其与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的附条件不起诉泾渭分明。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及应用,在实践中又给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面临着如何准确适用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比较两种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区别联系,才能帮助我们更好的厘清实践中适用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逻辑顺序。从宏观上讲,我们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可以看做是酌定不起诉的一种特殊类型,因为检察官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酌定不起诉决定都是基于其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两种不起诉制度的法律基础和政策导向也基本相似,只不过附条件不起诉受到了更多条件的限制。从法条规定上看,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都规定的是“可以”,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具有选择权。

经过对比,我们发现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在适用主体、适用罪行、适用方法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界限:

第一,适用主体不同。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范围限定于未成年人,而酌定不起诉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由此可见,在我国,任何公民均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

第二,适用罪行不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罪名应该是刑罚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方面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犯罪中的全部罪名。刑罚,是“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拘役和管制。此处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非法定刑一年有期徒刑以下,而是检察机关综合具体案件情节确

定的所谓宣告刑,进而再来具体判断该案是否属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况。附条件不起诉概括起来是“有罪-有责-有罚”。

酌定不起诉,无罪名限制,它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此处的犯罪情节轻微是指量刑轻,而非罪名轻。即无论何种罪名,是轻罪或重罪,只要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即“有罪-有责-无罚或免罚“。

第三,适用方法不同。当检察机关决定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同时要设立监督考察程序,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起诉。考察主体是检察机关,被考察主体是涉罪未成年人,考察期限根应当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相对不起诉决定做出后,检察机关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及被害人,如果七日内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均未提起申诉,这将是最终结果,并不存在后续考察的内容。 第四,法律效果不同。附条件不起诉就其实质来说,相当于诉讼中止的情形,诉讼是否继续进行,取决于被告人在考验期内的具体表现如何。酌定不起诉究其实质来说,意味着诉讼程序终止。

(二)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我们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重合的案件,对于具体个案应适用何种不起诉,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那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适用这两种不起诉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从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给予未成年人一个缓冲考验期,针对其特殊的生理特性对其进行教育、考察,来达到矫正行为人的目的。认为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情节轻微刑事案件,不能因为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就可以立即决定不起诉而放弃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认为应坚持这样一个逻辑关系,即二者重合案件,对未成年人优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种观点,我们不能认同。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介于不起诉和起诉之间的一个中间地带,其对犯罪嫌疑人的严厉程度重于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所适用的案件要比酌定不起诉社会危害性更大,属于应当起诉的案件;相对不起诉所适用的案件为可以起诉的案件。随着酌定不起诉的做出,诉讼程序也告终结,犯罪嫌疑人从此退出刑事诉讼流程不会有任何心理负担。而被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仍会停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考察、帮教。此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还要承担可能移交法院定罪量刑的恐惧。根据儿童最大化原则,我们认为,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在适用条件上存在重合时,应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运用

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为例,在探索实践附条件不起诉的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例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魏某考上了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工程系并于顺利入学。2013年1月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魏某持械聚众斗殴案件,经审查认为该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魏某其行为依法已构聚众斗殴罪,因犯

罪时尚未满18周岁,系在校学生,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并对其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为六个月。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与学校、家长建立帮教小组,在考验期内承办人与家长、学校经常保持联系对其进行适时帮教,关注魏某的学习情况及在校表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魏某在考验期内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及时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认真完成自己的学业,并在高考中被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鉴于附条件被不起诉人的较好表现,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在考察期满后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日前其法定代理人又电话告知魏某已到大学报到,并对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一年来的辛勤付出表示了感谢。

又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件我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2013年4月17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魏某某的纠集下,伙同黄某某等人,窜至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翻墙进入本区某学校,在该校3楼一教室内,将与魏某某有矛盾的赵某某殴打致轻伤。经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系在校学生,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经过跟踪帮教,孙某某在该校“新校区启动仪式既国家级示范校项目将设与校企合作工作推动会”中表现优异,并获得了本校最佳形象学生。

参考文献:

[1]刘懂礼,曾琥.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经济.2012(8).

[2]汪建成.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法学家.2012(1).

[3]郭斐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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