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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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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经济  偿的竞业I ¥ 协议 的法律效力  I g l  ̄口 蔡璐璐 限 由用 人 单位 与劳 动 者约 定 ,竞业 限制 的约 定 不得 违 反法 律 、   法规 的规 定。在 解 除或 者 终止 劳动 合 同后 , 限制 前 款规 定 的人 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 他用人单位, 或者 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 的 同类产 品、 务 的期 限不 得 超过 二年 。 业  竞业 限制 问题 是一 个 复杂 的 问题 , 在此 案 例 中 , 们可 以  我 发现 最 大 的争议 点 是 : 双方 签 订 的竞 业 限制 协议 中 , 在 并未 约 定刘 某在 遵 守上述 约 定义 务 的情 况下 可 以享 受 的经 济 补偿 , 北 京某 药物 技 术 公 司亦 未 举 证证 明该 公 司 于刘 某 在 职 期 间 向其 支付的工资中包含有竞业限制补偿金。此时, 双方原先签订的 一、问题 的 提 出  竞业 限制 协议 是 否 能够 生效 才 是争 议 的关 键 点 。  案例: 刘某 原 系北 京 某药 物技 术 公司 职工 , 双方 于 2 0 05年 二、 经济补偿的法理 分析 进入 知 识经济 时代 后 , 商业 秘密 对于 企业 的竞 争尤 为重 要 ,  2月 2 4日签订 《 劳动合同书》 ,期限自当日至 2 0 2月 2  08年 4日。同 日, 双方 签 订 《 密与 同业 禁止 协 议》 该协 议 系 《 保 , 劳动 合 而随着 人 才流 动 性 的加大 , 商 业 秘密 的冲 击 也 日渐 加 大 。竞  对同书 》 附件 , 定 在劳 动关 系存 续 期 间, 某不 得在 其他 同类  业 限制 制度 正 是在 这 样 的背 景下 发展 起 来 的 。所 谓竞 业 限制 , 之 约 刘   或竞 争性 企 业兼 职 , 不得 自 成 立或 参与 其他 企 业与 该公 司 的  是 指劳 动者 在 劳动 合 同存续 期 间或 解 除后 的一 定 期 间 内, 得  行 不 竞争 : 某在 双方 劳动 关系 存续 期 间或 者终 止 后 , 得抢 夺该  进 入 与原 任 职 单位 有 竞 争关 系 的 企业 生 产 同类 产 品或 提 供 同  刘 不 公司 客 户 , 不 得 以不正 当 竞争 手段 引诱 该 公司 的其 他雇 员离  类 服务 , 自己 生产 、 营 与 原任 职 单位 有 竞争 关 系 的 同类产  亦 或 经 职 。该 协 议 未约 定 刘 某在 遵 守 上述 约 定义 务的 情况 下 可 以享  品或业 务 的限 制性 行 为 。 学 理上 关 于竞 业 限制 有 多种 分 类方    受的 经济 补 偿 , 北京 某药 物技 术 公司 亦未 举证 证 明该 公司 于刘  法 , 学者 依 据其 产 生 的依据 不 同 , 有 可将 竟业 限制 分 为法 定 竞 某在 职 期 间 向其 支 付 的工 资 中包 含有 竞业 限 制补 偿金 。   在 北 京 某药 物技 术 公 司工 作期 间 ,刘某 升 职至 项 目经理 ,   业 限制 和约 定 竞业 限制 两 种 。依据 不 竞业 业 务存 在 的 时 间 , 可 将竞 业 限制 分为 在职 竟 业 限制 和 离职 竞业 限制 。 本 文 中 讨论    刘某于 2 0 0 7年 1 l 月 9日离职, 北京某药物技术公司未向其支  的竞 业 限制 是约 定竞 业 限制 , 指竟 业 限制 义 务 的产 生是 基 于双  付 竞 业 限制 补 偿 金 。该 公 司认 为刘 某 作为 股 东成 立 了与 其 有  方 的约定 , 调竟 业 限制 的产 生依 据 是用 人 单位 和 劳动 者 签订  强 竞 争关 系的 北京某 医药 科技 公司 , 严重违 反 了同业禁 止的约 定 ,   的劳 动合 同 或独 立的 竟业 限制 协 议及 其他 约 定 形式 , 同时 也意  给北京某药物技术公司造成了难 以估量的损失。北京某药物  味着约定竟业限制的成立与否依赖于协议 的成立才生效。   技 术 公司 以要 求刘 某 支付 竞业 限 制违 约金 3 O万元 为 由向北 京  用 人单 位与 劳动者 自由约定 竟业 限制协 议尽 管保 护 了用人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外泄, 但是也限制 了劳动者的劳动权 、 自由择 会 经审 理 , 回 了北 京某 药 物技 术 公司 要求 刘某 支付 竞业 限 制  业 权等 权利 。在 经济 高速 发 展 的今天 , 时地 让 劳动 者退 出 自 驳 暂  违 约金 3 O万元 的 申诉请 求 。北 京某 药物 技术 公 司 以相 同的 请  己长 的专业 领域 无疑 意 味着 滞后 个人 的 发展 。 因此 , 人单 位  用求 起诉 至北 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 。   业 限制 协议 带 来 的纠 纷 , 是近 年 来颇 为争 议 的劳 动纠 纷主 题 。  在要 求 劳动者 离职后 遵 守竞业 限制 协议 时必须 要给 予适 当 的经  另者 , 竟业 限制 协议 大 多直 接 作 为劳 动合 同的某 个 条款 或 这才 符 合公 平 、 正义 原则 和权 利 义务 对等 原 则 。   如 上 的 案 例反 映 的用 人 单 位 与劳 动 者 之 间 自由约 定 的 竞  济 补偿 , 虽 但 我 国《 动合 同法》 劳 的第 二十 三 、 二十 四条 规 定 了竞业 限制 的相  者 合 同后 的 附件 , 然 是 由用 人单 位 与劳 动 者 自由协商 , 是 要  关规 定 。根 据 该法 , 人单 位与 劳 动 者可 以在 劳动 合 同 中约定  大 多情 况 下劳 动者 为 了得 到 工作 而 无太 大 的选 择 性 。那 么 , 用 保 守 用 人单 位 的 商业 秘 密 和 与知 识 产权 相 关 的事 项 。 对 负有  求用 人 单位 给 予 经 济 补偿 可 以有 效 保 护 处 于相 对 弱 势 地位 的 防 恣意 订 立不 合 理 的竞  保 密义 务 的劳 动者 , 人单 位 可 以在 劳动合 同或 者保 密 协议 中  劳动 者 的权 利 , 止用 人 单位 滥用 权 利 , 用  与 劳动 者约 定 竞业 限制 条款 , 并约 定在 解 除或者 终止 劳 动合 同  业 限 制协 议 。后 , 竞业 限制 期 限 内按 月给 予 劳动 者经 济 补偿 。 动 者违 反  在 劳因此 , 笔者 认 为 , 济 补偿 条款 是 竞业 限 制 协议 中最 为核  经竞业 限 制约 定 的 , 当按照 约 定 向用 人单 位 支付 违约 金 。竞业  心的部分, 应 它反映了法律关系 中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  限制 的人 员 限 于用 人单 位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 、 高级 技术 人 员和其  用 人单 位来 说 , 它是 换取 劳动者 离 职后 不进 人 与 自身 有竞 争 关 他 知 悉用 人 单位 商 业秘 密 的人 员 。竟 业 限制 的范 围 、 域 、 地 期  系 的企 业 生产 同类 产 品或 提 供 同类 服务 ,或 劳 动者 自 己生产 、  8  l O 决策  息 竹  I 0 1 第 2期 总 第 7  2 1 年 4期 竟   经 营与 自身有 竞 争关 系 的 同类 产 品 或业 务 的对价 , 是用人 单 位  有 以下情 形 之 一的 , 业 限制 条款 对 劳动 者 不再 具 有约 束 力 :  的义 务 ; 对于 劳 动 者来 说 , 是 劳动 者 自身 部 分受 限制 地 享  用 人 单位 未 按 约定 支付 经济 补 偿 的 。 而 它 有 作 为宪 法权 利 的劳 动权 和 自由择业 权所 换 来 的对 价 , 劳 动  是者 的权 利 。  3 、以北 京 、 东 为代表 的 “ 力 待定 说” 09年 7月北  广 效 。2 0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 劳动争议 案 件 法律 适用 问题研 讨 会会 议 纪要 》 第三 十 九 条规 定 , 用人 单  位 与 劳动 者在 劳动 合 同或 保 密协 议 中约 定 了竞 业 限制条 款 , 但 三 、 约 定 经 济 补 偿 的 竞 业 限 制协 议 的法 律 效 力  未《 劳动 合 同法 》 二十 三 条第 二款 规 定 : 负有保 密义 务 的  第 对 劳 动 者 , 人 单位 可 以在 劳动 合 同或 者保 密 协议 中与 劳动 者 约  用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 , 不应据此认定竞 业 限制条 款 无 效 , 方可 以通 过 协商 予 以补 救 , 双 经协 商 不 能达 定竞业 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 限制 期 限 内按 月给 予 劳 动 者经 济 补 偿 。 劳动 者 违 反竟 业 限制  约 定 的 , 当按照 约 定 向用 人 单位 支付 违 约金 。 应  成 一致 的, 按照 双方 劳动 关 系终 止 前最 后 一个 年度 劳 动者 工  可资的 2%- 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 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  0 - 00 / 费的, 竞业 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笔者认为, 正如本文第二章中对经济补偿的法理分析而言,  竞业 I O ' 协议 是劳 动 者与 用人 单位 双 方达 成 合意 的 双务 合 同 , t  ̄  对该条文 中的 “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 在竞 业 限制 期 限 内按 月给 予 劳动 者 经济 补 偿”的理解 , 能会 存在  可 两 种意 思 : 1用人 单 位可 以与 劳 动者 约 定竞 业 限制 条款 , 必  () 且须在该条款中明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 制期 限内 按月 给 予劳 动 者经 济 补偿 ;() 人 单位 可 以与 劳动  2用 者约 定竟 业 限制 条 款 , 在该 条 款 中可 以再 约定 在解 除或 者 终止 协 议 中未 明确 规 定给 予 劳动者 经 济补 偿 时 , 于 竞业 限 制协 议  对 的合意 双 方来 说 ,属 于权 利义 务不 统一 。从合 同法理 论上 说 ,  一个有 权利 无 义务 或者 有 义务 无权 利 的合 同 必然 是无 效 的 。 从 劳动合同后 ,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 两种 意 思看 似 差 别不 大 , 际上却 清 楚 的划 分 了一个 界 限 : 实 竞 劳 动法 思 维上 考虑 , 个对 于 劳动 者只 有义 务 而 无权 利 的竞 业  一 限制 协议 使 得 劳动 者 与 用人 单 位 之 间本 身 就 不平 衡 的地 位 愈 从 这   业 限制 条 款 中 是否 明确 约 定给 予 劳 动者 经 济 补偿 与 该 条款 是  加 倾斜 , 劳动 法 的基 本立 法精 神 考虑 , 样 的协 议必 然 无效 。 然而, 在笔 者 以上 列举 的 司法 实 践 的三 个代 表 观 点中 , 即  否具 有法 律 效 力 的关系 , 即明确 约 定给 予 劳动 者经 济补 偿 是否  是竞 业 限制 条款 具 有法 律 效 力 的要件 之 ~ 。  在我 国,不 同省市 出台 的指 导意 见对 此 都有 不 同 的看 法 ,  使 是主 张 无 效 的江 苏 也 并未 严 格 按照 竞 业 限 制协 议 无 效 来 审 理 , 为劳动 者 可 以请求 补 足 , 认 而北 京 、 东更 是认 为双 方 可 以  广这 也 代表 了司法 实 践 中 的三种 主 流意 见 :  再 次协 商 或 是 劳动 者 可 以提 出要求 用 人 单 位 履行 。这 里 虽然 但是 却 都是 出于 劳动 法 的基 本 立法  1 、以上海 为代 表的 “ 效 说” 09年 3月上海 市 高级 人  与合 同法 的理论 貌似 相 悖 , 有 。2 0 精 神 的考 虑 , 将选 择 权更 多 的交 与 劳动 者 , 因为 此 时 己离 职 的  民法 院 印发 的 《 于适 用< 关 劳动 合 同法> 若干 问题 的意 见》 十  第 更 三条关于“ 当事人对竟业 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规定, 劳动  劳动 者相 对 签订 劳动 合 同 时具有 更 大 的 自主性 , 能 自由地进  行意 思 表达 。同时 也考 虑 到 了特殊 情 况 , 如用 人 单位 由于缺  比 合 同 当事 人仅 约 定劳 动者 应 当履 行 竟业 限制 义 务 , 未 约 定是  但否 向劳动 者支 付 补偿 金 , 或者 虽 约 定向 劳动 者支 付补 偿金 但 未  明确约 定 具体 支 付标 准 的 , 于 当事 人 就竞业 限制有 一致 的意  基乏必 要 的法 律 知识 , 非故 意 不约 定支 付 经 济补 偿 。 并  四 、 例 判 决  案结合前文之结论, 此案中北京某药物技术公司与刘某签订 的《 保密 与 同业禁 止协 议》 劳动 合 同的 附件 , 协 议应 为 双 务  系 该思 表 示 , 以认 为竞 业 限制 条 款对 双 方仍 有 约束 力 。补偿 金 数  可 额 不 明 的 , 方可 以继续 就 补偿 金 的标 准进 行 协商 ; 商不 能  双 协达 成一 致 的 , 人单位 应 当按照 劳动 者此 前 正常工 资 的 2 .0 用 05 %  协议 , 方 当事 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应 当 平等 。北 京 某 药物 技 术 公  双 支付 。协 商不 能达成 一 致 的 , 限制 期最 长 不得 超 过两 年 。   司与 刘某 签订 的 《 保密 与 同业 禁止 协议 》 仅约 定 了刘 某 的义 务 ,   2 以江 苏 、 江 为代 表 的“ 效 说” 09年 l 、 浙 无 。2 0 2月江 苏 省  并未 约 定 刘某 在遵 守上 述 约 定义 务 的情 况下 可 以享受 的相 关  高级 人 民 法 院 、 苏省 劳动 争 议 仲裁 委 员会 印发 《 于审 理 劳  江 关 动争 议 案件 的指 导意 见》的通 知 第十 三 条规 定 , 人 单位 与 劳  用 动者 约 定 了竞 业 限制 条款 但 未约 定经 济补 偿 , 或者 约 定 了经济 补偿 但 未按 约 定支 付 的 , 该竟 业 限制 条款 对 劳动者 不 具有 法律 权利, 北京 某 药物 技术 公 司未 举证 证 明该 公 司于 刘某 在 职期 间  向其 支付 的工 资 中包 含有 竟业 限制 补 偿金 , 该 公 司在 刘某 离  且 职 后 亦未 向其 支 付 竞业 限制 补偿 金 。鉴此 , 协议 的 内容显 失  该公平 , 无法 律效 力 , 刘 某不 具 有 约束 力 。现 北 京某 药 物技 术  对 公 司根 据 该协 议之 约 定要 求刘 某支 付 竞业 限 制违 约 金 3 0万元  的诉讼 请 求于 法无 据 , 对此 应不 予 支 持 , 驳 回北 京 某药 物 技  即 术 公 司的 诉讼 请求 。口  约束 力 。但 是 第二 款 却又 规 定 , 劳动 者 依约 遵 守 了竞业 { 制条  5 艮 款, 但用 人单 位 未按 约 支付 经 济补 偿 , 劳动 者请 求 用人 单位 支 付 经 济 补偿 的 , 予支 持 。 应  20 年 8月 浙江 省 劳动 争 议仲 裁 委 员会 关于 印发 《 09 关于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 的通知第三十  》一( 作者 单 位 : 南京 师 范 大学仙 林 校 区法 学 院 )  注释 :  条 规 定 , 人 单位 与 劳动 者 约定 竞业 限制但 未 同时 约定 经济  用补偿 , 者约 定 经济 补 偿 的数 额 明显 过低 、 或 不足 以维 持劳动 者 ①案例来源于 .t: w d t r/ml a / x / 6 t , h p/ wI   g t / sj z 0 7 ml劳动合同法网  t / w ho h c ey 3 h ②王全兴. 劳动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 0 0 4年版, 2 5 第 5 页 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属于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  ( 项规定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 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劳动者权  利的” 形, 情 该竟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无效。第三十二条规定, 具 ③杨慧 论劳动关系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 行政与法 . 0 2 4年第 1 0 0期 第 1 2页  2④太 月 劳动违约责 任研究. 吉林大学博士论文 2 1 年, 13   0 0 第 0 页.决策. 息 1 1 。 俯  8  2 1 年 第 2期 总 第 7 01 4期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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