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的七项制度和其他制度 - 范文中心

食品流通许可的七项制度和其他制度

07/05

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

为了保证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人们吃上放心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制度。

一、查验证明的种类。对属于准入范围的商品,在进货时除应索取进货发票外,还应该向供货商索取下列与商品质量有关的证件,:

1、供货商和生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主要是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2、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首次进货时,应该向供货商或生产商索取由国家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以后每批次进货,应索取生产企业出具的每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商标注册证:属注册商标的,应索取商标注册证,属商标使用许可的,还应索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强制认证证书:凡产品属国家强制认证的,必须索取强制认证证书如QS认证。

5、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证书。主要是商品或产品包装上明示质量承诺的标志,如绿色食品认证标志、荣誉标志等。

6、进口商品等特殊商品,应索取该批次商品的海关报关单、关税完税证明、商检证明。

二、进货验收主要把好六关。

1、检验商品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泄露等

2、检验商品是否符合食品标签说明。如有详细配料说 明,有厂名、厂址、合格证、出厂日期及保质期等。

3、审查商品有无商标侵权及广告欺诈行为;

4、检验商品是否属伪劣假冒商品;

5、检验商品是否过期失效、腐败霉变问题。

6、在审查批发单位证照齐全及商品合格的情况下,方可进货,并索要正规的发票及检验报告,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在履行完进货查验制度后,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按“一厂一档”或“一品一档” 进行备案保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建立电子备案,相关的证明材料要保存年限为2年。

四、对无法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商品,应及时通知供货商在限期内补正。逾期不提供的,不得采购销售。

如发现批发单位或送货车辆有伪劣商品,应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食品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二)

第一条 食品销售单位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应悬挂于明显处,并按要求复核或延续。

第二条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须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健康培训合格证应悬挂于明显处。销售食品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第三条 必须建立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批发企业还应该建立销售台帐制度,食品销售者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

第四条 食品储存实行专间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物品,食品进出应履行查验登记手续。

第五条 库房应用无毒、坚固、易清扫材料建成。库房可分常温库和冷库,冷库又包括高温冷库(冷藏库)和低温冷库(冷冻库)。

第六条 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常温库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第七条 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持期的食品。

第八条 食品存放离地离墙地面10厘米以上,应设食品专区或专柜,食品不得与非食品混放;散装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覆盖,并设有禁止

消费者触摸标志;冷冻冷藏食品必须使用冷冻冷藏设施,配有与库房相适应的通风设施,保持销售场所地面、柜台、货架等卫生清洁。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四)

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并完善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安全知识培训长效机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增强食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责任感,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人们的食品安全,促进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参加人员

从事食品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所有从业人员。

三、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本单位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预案学习。

3、《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操作规范》教学光盘。

4、定期集中培训。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培训形式

1、培训的组织实施:由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根据培训内的工作时间组织实施,做到工学兼顾。

2、培训的形式:采用集中培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培训。但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培训时间。

五、学习培训的考核评估

统一组织考试,并对培训学习的优秀人员进进表彰。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

应当建立批发记录制度

(六)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发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因此,第一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批发记录制度,如实对购进的相关食品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行记录。并对其供货商和生产商索要其主体资格的合法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第二,对其批发出去的食品要建立其销售的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的每一样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发号、保质期,受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三)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为员工建立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现特制定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查体,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4、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活动。

6、定其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每人一份,按岗位成册。

2. 健康档案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诊疗记录按SOAP(主观治疗、客观检查、评价、计划)要求书写。

3. 健康档案每年至少随访记录四次,进行动态管理。

4. 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5. 健康档案管理应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五)

为保障食品的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本单位的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建立。

一、从事食品经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对自行生产或经营的食品建立自律制度,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查,对自行检查出来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及时停止销售、进行下架处理;对已售出的要采取措施迅速召回,并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

二、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对检查出来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并由法定检验部门认定为不合格食品的,要采取强制退市的措施,坚决下架,清除出市场;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要采取措施迅速召回,并且有记录。

三、对标识不符合规定等违法性质较轻的食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对销出的不合格食品要进行召回,同时要求其限期改正。

四、对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重新组织相同食品入市时,要查验其依法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食品经营承包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

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食品商品,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消费安全,食品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本单位进货食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食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食品用具设备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二、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三、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五、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具的构造,也应易于保持清洁。

六、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集体用餐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内宜设置温度控制设备,车辆内部的结构应平整,以便于清洁。

卫生检查制度

保持店堂干净、整洁,具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是保证食物不被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保证店堂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店堂卫生检查制度。

一、店堂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店堂的环境卫生,并作好检查记录。

二、分管领导或行政值周领导至少每天不定时检查一次店堂的卫生情

况,并作好记载。

三、检查内容:

1.店堂内的环境卫生:地面是否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货架、操作台等处是否干净、整洁。

2.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四勤”,是否正确穿戴工作衣帽,有无戴首饰上岗,有无在工作区或操作间吸烟,有无在操作间内高声喧哗,有无不良卫生习惯,分发食物时是否戴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3.店堂的“三防”设施有无损坏情况,是否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4.从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生鲜、熟食、荤素分开,有无不规范操作现象。

5.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更衣室衣物挂放是否整洁有序。

6.用具是否每次用后清洗、消毒,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入配送间存放保洁。

责任人:

重要商品“场厂挂钩”、“场地挂钩”

等协议准入制度

为保证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特制定“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制度:

一、凡肉类食品、粮食、蔬菜等重要商品,除要求供货厂家、产地提供合法的“证”、“票”之外,还要与其签订挂钩协议,明确经营者和厂家、产地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营肉类食品、粮食、蔬菜及散装、鲜活食品、陈化粮食、除按规定正确标识外,还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与生产者或供货商达成契约关系,确保商品质量达到入市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陈化粮要提供库存量、销售去向、供货协议及其他处理凭证。

三、与供货商签订的各类挂钩合同,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一、为加强对食品消费的指导,促进社会监督,有效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各大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必须在其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应及时转载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自行检测食品品种的相关安全信息和辖区内有关食品安全的重大信息。

三、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信息来源、信息来源单位、信息来源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信息获得具体时间、信息公示时间、信息内容、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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