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人员与失业人员差异研究 - 范文中心

下岗人员与失业人员差异研究

04/12

作者:丁大建

2001年03期

  1、研究背景

  近来国有企业下岗再就业工作又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有相当一批因未能实现再就业而长期滞留在企业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他们享受下岗基本生活保障的三年期限已经或即将到期,将陆续退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入社会失业者的队伍。最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北京市各企业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已近尾声,“从2001年起,国有企业新的富余人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2002年底以前撤消所有再就业服务中心”,从而实现下岗与失业的“并轨”,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平稳过渡(注:参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发展规划(讨论稿)”P.2。)。另据报道,上海、广东、大连等省市也相继宣布了下岗与失业“并轨”的计划与工作安排。因此,下岗人员如何平稳地向失业过渡,已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本文利用1998年中国人民大学《就业与失业控制研究》课题组进行的“北京市下岗失业状况问卷调查”的数据,经重新加工处理,对数据中所反映的下岗人员状况与失业人员状况的差异进行了深入比较分析,试图揭示下岗人员与失业人员的异同之处,进而对目前正在开展的下岗与失业“并轨”工作的可行性和可能遇到的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2、研究数据:

  该次调查是于1998年6-8月进行的;调查地点为北京市市区8家职业介绍场所;调查方式为调查员(大学生)随机访问求职者;问卷包括6个部分共74个问题,6个部分是:个人基本情况、失业/下岗以前的情况、失业/下岗原因及生活状况、求职意愿与要求、职业介绍与培训、对就业状况的看法等。共调查访问635位求职者,其中下岗人员341人,失业人员291人,另外3人就业状况不清。

  调查中关于下岗人员的定义,是指那些在国有企业中已丧失工作岗位,但仍与企业保持有劳动关系,被称为下岗职工的劳动力市场求职者。关于失业人员的定义,是指那些以前曾经就业,但调查时已失去工作,正在积极求职的城镇劳动者;而不包括刚刚从学校毕业首次求职的城镇劳动者(在我国政府统计中,他们是算作失业人员的)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这样定义失业人员是为了保证其与下岗人员在“曾经就业”特征上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本研究是在上述调查定义基础上来讨论下岗人员与失业人员的差异问题。

  该调查数据用于本研究的价值是:1998年三、四季度是北京市各企业组建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接收大批下岗人员进中心的高峰期,到该年年底北京市下岗职工已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注:“尤兰田局长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北京劳动》1999.2期,P.4。)。该次调查受访者中的下岗人员绝大部分应于此时期内进入了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而到目前应退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入失业者队伍的,正是这批人中仍未能再就业者。所以,分析这批人的情况及其与失业人员的差异,对当前的下岗与失业“并轨”工作是有一定研究价值的。

  3、研究假设:

  下岗是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转制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减员形式,由于受传统就业体制的影响和制约,国有企业难以一下将大量富裕人员推向社会,转入失业,于是就采取了下岗这种过渡的形式,并希望通过下岗实现富裕人员再就业,或者通过下岗使企业富裕人员逐步地接受失业的现实。这种作法使企业内存在的大量富裕人员得以脱离岗位,而又没有被一下子推出企业,推向社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同时,企业和国家向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险的支付,帮助他们以下岗职工的身份面向市场寻求新的职业岗位。所以,我们说,下岗人员——是一个不同于一般失业者的特殊失业群体,是“拖着‘职工待遇’尾巴的失业者”(注:丁大建:“国有企业“下岗”问题研究”,《面向二十一世纪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国际研讨会》论文集,P.58,1998.10。)。这是本文的第一个研究假设。

  经过一定时期(2-3年)的下岗过渡,对于那些仍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人员来说,就将面对真正的失业问题,也就是面临下岗与失业的“并轨”。然而,要令下岗与失业“并轨”,还是要明确和正视下岗区别于失业的特殊性,探索其特殊性的根源,解决其特殊性所带来的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下岗向失业平稳过渡,最终解决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问题。

  显著的年龄差距是下岗人员群体与一般失业者群体的一个明显的重要的基本差异特征,而年龄与就业——就业时间、就业行为、就业观念等密切相关,特别是对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前后就业的“两批人”来说,更是如此。所以,我们提出的另一研究假设是:年龄差异是导致下岗人员群体与失业人员群体多方面差异的一个基本因素。因此,在“并轨”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年龄的问题,对不同年龄的下岗人员,“并轨”时应有不同的政策交待。

  4、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实证性的比较分析方法,利用调查数据,对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的群体特征差异作出比较、检验、分析。

  比较,是差异研究的基本方法,通过比较才能找到差异,发现差异,揭示差异,进而研究差异。

  检验,是指统计检验,由于我们是根据一个样本即一次抽样调查的结果来进行数据的比较研究的,样本的随机性误差有可能使我们的比较结果偏离实际,所以必需根据统计学原理对样本数据的比较结果作出统计检验,以此来证明样本数据的比较结果是否反映和代表实际的情况,我们是否应该接受。对检验结果的判断是根据计算检验统计量的P值(称为检验的显著性水平)作出的,当P<0.05时,我们说该种差异是具有统计显著性的,P值越小差异的显著性越强,亦即表明样本数据所表现的下岗人员与失业人员的该种特征上的差异是在现实中是存在的;反之当P≥0.05时,则说明该种特征差异不具有统计显著性,即现实中这种差异可能并不存在。

  分析,是在比较和检验基础上,对差异的性质、意义、原因和影响等方面作出讨论,以求得出能够说明问题和有意义的结论。

  研究过程中,我们根据“年龄是导致下岗人员与失业人员多种差异的基本因素”这一研究假设,对调查样本数据进行了年龄标准化的处理。具体做法是:先将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两组调查对象依年龄段对应起来,然后就少去多,使各年龄段上的两组人员数相等。裁减数据的方法是以随机抽选方式从各年龄段上人数多的组中抽取删除的。最后,获得了一个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人数相等,年龄结构完全相同的“新”样本数据(共396人,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各198人)。对“新”数据再进行新一轮的各种特征的比较、检验、分析,从而获得了本文的最终结论。

  5、差异的比较、检验及分析:

  这里我们将就下岗人员群体与失业人员群体进行比较,勾画出相对于一般失业者下岗人员群体所具有的种种特殊性表现。

  特殊性表现1——不同于一般失业者的制度安排(注:据1997年国务院10号文件、劳动部等三部委《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等文件。)

  *下岗不离企业,与原企业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继续享有诸如医疗、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

  *可享受企业和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培训、免费求职服务,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和给予创业资助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援助计划的帮助;

  *三年(或二年)期限内的上述下岗“待遇”(全国大多数地区为三年,北京市规定为二年)。

  分析:

  出于国有企业体制转变的要求和解决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下岗分流的目的,政府和企业以政策及制度安排形式提供给下岗职工上述各项下岗“待遇”。这些“待遇”无疑是高于一般社会失业者所能获得的失业保险和就业扶助待遇。因此,政府、企业、社会三方要为此付出一笔相当的经济支出,即所谓下岗费用“三家抬”的支付原则,也正为此,各地政府劳动部门才有了一项严格审查和认定下岗职工身份,发放“下岗证”,并依证提供下岗人员“待遇”的工作。可以说,下岗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失业,其“待遇”优于一般失业的特殊制度安排。

  特殊性表现2——不同于一般失业者的群体状态

  本次调查中反映被调查者一般和就业状况的变量,经统计检验,具有显著性差异的变量有:(以下变量比较,括号中的第一个数值为下岗人员变量值,第二个数值为失业人员变量值,P值为两者差异显著性的统计检验值,P值表明差异的统计显著性)

  *年龄结构不同(平均年龄37.5岁;32.4岁;P值为0.000);

  *初次就业时间不同(平均为1979年;1986年;P值为0.000);

  *原就业状况不同(包括:职业、行业、经济类型、就业身份等方面;P值分别为0.045/0.000/0.000/0.000);

  *下岗失业次数不同(平均为1.3次;1.9次;P值为0.007);

  *下岗失业原因不同(下岗中50.1%为改革裁员;失业中35.1%为主动辞职;P值为0.000);

  *下岗失业前工资水平(平均为611元;751元;P值为0.000);

  *下岗失业后的收入来原(单位发的下岗工资为主;其他劳动收入为主;P值为0.000);

  *家庭经济状况(月总收入平均为1090.19元;1267.01元;P值为0.029);

  *下岗失业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障(能享受比例74.0%;11.6%;P值为0.000);

  *下岗失业后继续享受养老保障(能享受比例61.1%;10.2%;P值为0.000)。

  分析:

  从上述13个变量的比较中我们可看到,下岗人员群体状况确实与一般失业者群体不同,他们年龄大、工龄长,收入低、保障多,从职业、行业特征到就业身份和经济类型,从经济来源到生活水平,与一般失业者的差异都是十分明显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下岗职工在国家的制度安排下有略高于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但他们的实际经济状况表明他们仍是较一般失业者更弱的弱势群体。

  特殊性表现3——求职意愿与求职行为方面的差异

  反映求职者求职意愿和求职行为的调查变量中,经统计检验具有显著性差异的变量有:

  *是否急于再就业(急于再就业比例96.5%;92.8%;P值为0.037);

  *急于就业原因之一(生活困难的比例55.9%;44.4%;P值为0.005);

  *再就业对工资的期望值(平均860.88元;967.72元;P值为0.037);

  *再就业对工资的最低要求(平均634.98元;698.69元;P值为0.034);

  *对工作的挑拣程度(不挑拣比例58.9%;48.5%;P值为0.013);

  *是否愿去农村就业(不愿意比例62.4%;55.0%;P值为0.025);

  *是否愿去外地就业(不愿意比例60.0%;47.6%;P值为0.003);

  *是否愿去“三资”企业(愿意比例50.2%;59.3%;P值为0.022);

  *是否愿意干服务员(愿意比例45.8%;37.2%;P值为0.031;)

  *是否想作私企老板(想的比例6.6%;11.7%;P值为0.027);

  *是否愿干个体(愿意比例42.7%;56.8%;P值为0.001);

  *“再就业关键是转变就业观念”(不同意此说法的比例40.1%;31.8%;P值为0.044);

  *对自己求职难度的评价(认为自己求职难的比例80.3%;68.6%;P值为0.002);

  *是否应限制外来人口(认为应限制的比例85.7%;75.1%;P值为0.000);

  *是否同意下岗失业人员由街道统一管理(不同意比例35.0%;25.6%;P值为0.030)。

  分析:

  在本组有关求职意愿和就业观念的15个变量比较中,可看到下岗人员群体较失业者群体有更迫切的就业要求和更低的工资报酬要求,但也有更保守的就业观念和更高的就业保障要求。结合前一组变量反映的年龄大和职业技能老化的特点,下岗人员再就业难(比一般失业者更难)现象的出现就是一种必然了。

  综合上述下岗人员特殊性表现1-3的各种差异特征,已经完全可以验证本文的第一个研究假设,下岗人员确实是一个不同于一般失业者的特殊失业群体。

  6、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及再比较:

  对上述比较结果的进一步观察我们发现,下岗人员与失业人员的众多差异中年龄差异是个基本的差异。我们猜测(假设),可能是年龄差异影响着、造成了其它方面的差异。于是,我们在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两组数据间做了年龄标准化的处理,然后再重新对其他变量做汇总、比较和差异显著性检验,计算结果如下:

  特殊性表现4——年龄标准化后的下岗人员与失业人员差异

  年龄结构一致后,经统计检验仍具显著性差异的变量有:

  *原就业状况不同(行业、经济类型、就业身份;P值分别为0.001/0.000/0.001);

  *下岗或失业的次数不同(下岗1.26;失业1.53;P值为0.010);

  *下岗失业原因不同(下岗中47.0%为改革裁员;失业中30.5%为主动辞职;P值为0.000);

  *下岗失业前工资水平(603.55元;724.70元;P值为0.003);

  *下岗失业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障(能享受比例66.8%;13.4%;P值为0.000);

  *下岗失业后继续享受养老保障(能享受比例52.4%;10.9%;P值为0.000);

  *是否急于再就业(急于就业比例97.0%;92.4%;P值为0.044)。

  分析:

  年龄标准化前调查数据显示的两组人群在28个变量上存在差异,标准化后仅剩下9个变量上的特征差异仍在,大多数的差异随着年龄差异的消除而消失了。这揭示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下岗人员与失业人员群体间的大多数差异,例如他们在求职意愿、求职要求、就业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他们是年龄上或者说是就业年代上的“两批”人造成的。“这种‘不同’根源于老的用工制度,是老的制度在‘老人’身上的遗留问题造成的;也是由于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和新老制度衔接等问题造成的。”(注:丁大建:“国有企业“下岗”问题研究”,《面向二十一世纪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国际研讨会》论文集,P.58,1998.10。)而在数据年龄标准化之后仍保留下来的差异变量则多为下岗制度安排的结果。这表明,对于下岗职工中的年青人来说,取消下岗这种特殊制度安排,让他们与一般社会失业并轨,走失业——再就业的市场就业之路,应该是毫无问题的。

  对于中老年下岗职工,让他们简单地走出中心与失业“并轨”是不现实的。由于传统就业体制的影响,他们已成为目前就业市场上最弱势的,也是最看重和最需要社会保障的特殊失业群体,必须给他们一些特殊的安排,即在养老、医疗保险和就业促进等方面给他们一些特殊的政策性照顾,才能提高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他们平稳地向再就业、向失业或向退休过渡。这时所谓“就业靠市场”对他们才不再是空话了。

  7、结论:

  (1)调查数据显示,现实生活中的下岗人员与失业人员确实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制度安排差异、自然状态差异、及就业观念与行为差异三大方面。一个合理的推论是,经过三年来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努力,最后剩下来仍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人员,肯定是那些年龄更加偏大,技能更加缺乏,就业观念更加保守,市场就业竞争力更差的下岗人员,他们与一般失业人员相比有着更大差异。所以,要让下岗与失业“并轨”,必须正视和克服这些差异。

  (2)然而,对数据的深入处理分析又证明了,在下岗、失业两类人员明显的现实差异下,一个事实被掩盖了,这就是“两代人”问题;即下岗和失业两类人的绝大多数差异是源于年龄差异,亦即“老人”与“新人”的差别。我们的结论是:“下岗”的问题是“老人”的问题,是针对“老人”的一种制度安排问题。

  (3)要让下岗与失业“并轨”,至少需要做好如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必须尽快妥善解决“老人”的问题,诸如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社会化及衔接问题,老职工下岗转失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等等。这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但无论如何这是无法回避的,对社会而言迟早是要支付的。最近,中央作出国有股减持决定,拟以收回的部分资金充实养老等社会保障基金,这无疑是一项正确的决定。二是适时改变有关的制度安排,让“新人”们完全与老制度脱钩,走进全新的市场就业——失业体制中去。特别应指出的是,国有企业内部现行的用工制度要彻底改革,真正与市场就业——失业体制相衔接;而不要仅仅是“进、出口”的市场化,单位内部制度仍是老体制。这样必然造成“被迫”走出来的人心理上的不平衡和对老体制的留恋。

作者介绍:丁大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邮编:100872 Email:dajiand@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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