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生存现状分析
【摘要】中国律师由于受古老中华历史文化渊源影响,一直在压迫中艰难生存。司法歧视、社会法制观念薄弱使律师职业环境黑暗。而行政级别制度在律师界的缺失更使律师对自身发展顿感迷茫。同时在律师职业过程中由于权力保障制度不健全,更多强调律师义务而非权力的不对称现象使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阻力重重。欲振中华法制,必先强律师,本文在分析律师现状的同时,试图通过一己之见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律师生存;职业环境;法制发展
一、律师执业环境
(一)司法环境
陈有西律师在一次法律工作座谈会上引用了三句诗来描述中国律师职业环境,其中一句引自唐人朱余庆《近试上张水部》中的“妆罢低眉问夫婿,画眉深浅入时无”。陈律师引用的这句诗把当代中国律师在公权力面前的“小媳妇”形象和心态刻画得逼真、贴切。
律师在司法人员面前的“小媳妇”形象是各种历史、现代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在现阶段,我国相当数量的法官、检察官均来自退伍军人行列,而我国大多数律师则是全国各政法院校毕业生。两个职业团体有着不一样的背景经历和文化价值观,这就容易造成二者对立的心态。在公权力面前自觉文化程度高人一等的律师不得不放下身段,迎合大权在握的司法人员。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律师制度的优化改进,律师收入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丰厚,与司法人员收入相比相差甚多,当然,这也是司法腐败,律师与司法人员偶尔狼狈为奸的一个重要原因。于是法官依据“关系”判案,请律师不如请法官之类的说法越发让人有如芒在背之感。
司法人员对待律师的不公,使人们对自己行为缺乏可预测性,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正确意见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具有太多不确定因素。王令律师2006年在天津一法院被法官“掐脖子”;何云祥律师在昆明被法院烤留……如此例子不在少数。试问,如果一部法律在运用阶段出现了严重问题,这部法律意义何在?我们是该信仰法制还是法官人治。
(二)社会环境
律师的职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已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评价,对法律主体行为进行预测,从而达到法律调整对象在法律范围之内进行活动的目的。
但有不少当事人理所当然的认为,律师是自己雇佣的“打手”,应该按照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