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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典型案例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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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商标节专题报道

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典型案例简评

近年来,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竞价排名服务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是法院在“谷歌”案和“百度”案中的观点论述更是将舆论推向高潮。当传统商标侵权理论遭遇网络技术发展,加之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知名度、竞价排名服务的巨额利润以及法院观点的变迁,学术争鸣自是当然之事。在这场争论中,人们熟悉了竞价排名经营模式,开始端视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也掀起了在网络环境下的商标间接侵权的讨论热潮。

文/陈勇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院判决认定被告第三电器厂构成商标侵权,应当

案例一:绿岛风案

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谷翔公此案系原告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司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为:1.被告第三广州第三电器厂、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电器厂构成商标侵权。第三电器厂作为原告同行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业企业,选择“绿岛风”作为搜索关键词,并且在1.基本案情

网站链接中采取“绿岛风—广州第三电器厂”这原告港益公司经商标注册人独家授权许可样的表述方式,具有混淆“绿岛风”商标的产源指而拥有“绿岛风Nedfon”中英文文字组合商标的向的目的。当互联网使用者通过互联网的google商标专用权。被告第三电器厂向google网站关键搜索引擎输入商标“绿岛风”搜索到被告第三电词业务代理商购买了“绿岛风”关键词广告。公证器厂的链接时,将会对港益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出证据显示,通过google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处产生混淆与误认。2.被告谷翔公司不承担侵权“绿岛风”进行网页搜索,在搜索结果第一页的左民事责任。一审判决指出,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栏第一项搜索结果显示的是港益公司的名称及虽然有别于以往传统形式的广告行为,但是其实网页链接“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www.ned-

质上仍然是一种通过特定媒介“广而告之”的广fon.com”,而右栏赞助商链接第一项搜索结果显

告行为。但是,法院认为,谷翔公司对对第三电器示的是“绿岛风—第三电器厂”及其链接“www.

厂在“GoogleAdWords”的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gzmeihao.com”,以及网页的介绍“三十年的专业

控制能力,对该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创出专利产品,净化空气,通过ISO9000∶2000质务。

量认证,健康环保”。根据搜索结果,点击“绿岛2010年1月,二审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风———

第三电器厂”,可进入被告第三电器厂的判决认定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改判两被告共网页。在该网页内没有出现“绿岛风”字样,在每同赔偿原告损失。二审法院认为:1.关键词搜索一页面的上方均标有“meihao”、“广州第三电器服务是广告。谷翔公司在其网站上多处陈述其服厂”等字样,而这些页面的内容均为介绍第三电务系“GoogleAdWords关键字广告”,且在其网站器厂生产的产品空气幕的情况。

及其代理商与第三电器厂签订的合同文本上也2.法院意见

多处有“推广您的产品和服务”等字样。第三电器2008年5月,一审时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

厂用以推广其产品的网站通过这种广告模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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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相关公众(网络用户)能在海量信息中快速查找到该网站,从而使网络用户能了解其产品进而选择其产品,即推广其产品。谷翔公司提供的这种服务正是依赖新兴的网络技术手段使得广告的目的得以实现,谷翔公司通过提供这种服务收取了第三电器厂的费用,获得了广告收益。2.谷翔公司具有审查义务。谷翔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应对广告主第三电器厂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至于谷翔公司是否有能力进行审查及审查应当到何种程度,该问题涉及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问题。而且,网络环境下技术和服务的创新和发展绝非脱离法律监管的理由。谷翔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未尽审查义务,对广告主发布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依法应当负连带责任。

输入的关键词相关联的网页的链接,搜索引擎网站并不直接提供任何信息,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上才有完整的广告内容,才是真正的广告发布者。因此,“竞价排名”的实质是将已有的链接进行优先排序,本质上仍属一种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是对含有他人商标的网址进行链接的行为。

还有观点指出:网络广告应当是指“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组织发布”的、“广告内容确定”的、“广告主无法自行更改”的广告信息;而对于百度推广服务,其仅提供搜索服务及将搜索排名提前服务、搜索结果所指向的链接内容不是确定的、所链接网站的内容可以随时由网站控制人进行更改等,所以百度推广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

总的来说,百度推广以及谷歌的关键词推广

adwords,具有广告的作用,但是否属于《广告法》

调整,尚没有定论。不过,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其提供的关键词搜索服务,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

案例二:“大众搬场案”

此案系原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评析意见

本案的审理思路是:关键词搜索服务是广告———谷翔公司是广告经营者———搜索引擎服——构成商标侵权。务商未尽审查义务—

关于百度推广是否是广告的争议。对于百度的“竞价排名”或者现在所谓的“百度推广”服务,一般均认可提供这类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合理注意义务)。但是,对于这类服务是否属于广告,以及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具有广告法意义上的审查义务,目前尚有争议。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因此,一般认为,广告应具有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且应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相联系。

有观点认为:就“竞价排名”栏目显示的内容(如第三方网站的名称或介绍)而言,的确具有“直接或间接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性质,但这些“广告”并非由“竞价排名”服务的提供者所发布,而仅仅是基于搜索引擎的技术特性,与公众

1.基本案情

原告大众交通公司享有“大众”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大众搬场经大众交通授权,获准在上海地区经营搬场业务时排他使用“大众”商标。大众交通使用在出租车运输服务上的“大众”商标曾被上海市工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在百度网站首页的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后,搜索结果显示的大量被链第三方网站与原告无关,并且前述网站网页的显著位置上突出显示“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及“大众搬场”等字样。

2.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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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

所谓间接侵权,通常理解为故意引诱他人实审认为:百度网站作为搜索引擎,不应被认定为施直接侵权,或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直接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与搜索引擎通常采用时为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从间接侵权的定义就的自然排名相比,“竞价排名”服务不仅需要收取可看出,间接侵权采过错责任原则,原告需证明费用,还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必须提交选定的关键被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才能要求其承担间词,因此,百度网站有义务也有条件审查用户使接侵权责任。而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用该关键词的合法性,在用户提交的关键词明显失,主要看被告对直接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明知”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性时,百度网站应当进或“应知”的主观认识。

一步审查用户的相关资质,例如要求用户提交营对于百度的竞价排名来说,这是一种收费服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否则将被推定为主观上存在务,其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以一般搜索的“技术中过错。本案中,被告应当知道“大众”商标的知名立”而免除。据笔者所知,目前百度有一个由黑名度,但被告对于申请“竞价排名”服务的用户网站单组成的自动过滤系统,所有的审核都是自动通除进行涉黄涉反等最低限度的技术过滤和筛选过该过滤系统来进行的,百度的黑名单内容包括以外,没有采取其他的审查措施,未尽合理的注黄色反动等信息,对于商标所有人或其他权利意义务进而导致了侵犯原告大众交通公司的注人,如果其向百度申请保护或曾经向百度进行投册商标的第三方网站在搜索结果中排名靠前或诉或举报过,百度也会将其纳入黑名单中,实现处于显著位置,使网民误以为上述网站系与原告自动过滤。同时百度还有人工巡查机制,发现明大众交通公司关联的网站。法院认为,被告未尽显存在侵权内容的情况并进行处理。

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至于判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我们第三方网站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认为,关于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提供关键词搜索服结果,因此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务过程中,至少应当判断商标关键词是普通词汇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还是知名商标(包括字号等)。若为知名商标,则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需要审查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权利证书等相关资响,并共同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上诉后,在二审过质证件,拒绝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的文字程中又撤回了上诉。

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如为公共词汇或3.评析意见

通用名称,则可相应减弱进一步的审查。

本案判决没有对“竞价排名”服务是否是广告进行界定,但是,却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尽的结语

“合理注意义务”进行了论述。

在上述两案中,尽管法院均认定搜索引擎服在上述两案中,被链网站构成商标直接侵权务商构成商标侵权,但是,侵权与否的边界确定,行为是毫无疑问的,而搜索引擎网站实际上被当尤其是作为网络服务商的搜索引擎应尽审查义成了用于实施直接侵权的“侵权工具”,被链网站务的程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值得指借助搜索引擎这个平台发布侵权信息,使侵权信出的是,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利益衡平始终息在传播范围上得以扩大。因此,搜索引擎网站贯穿其中,企业的经营模式及其趋利行为,并不至少不应构成商标直接侵权。但搜索引擎网站是是被责任追究的原初动因,一份判决只是个案纠否构成间接侵权,还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间接侵纷的处理,其彰显的则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以及权的构成要件。

提倡规范经营的导向。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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