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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会计学会章程

04/28

特别报 道 

中国农 业  计 学会 章程  会

( 国农 业会 计 学会 第 六次会 员代表 大会 审议 通过 ) 中  

度;  

目  录 

第 一章

第 二章

总 则 

业 务 范 围 

( ) 二 研究探讨我国农业财务会计理论 , 探索建立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农业财务会计方法体系 ;   ( ) 三 按照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 的总体要求 , 推进农业 和农村  财务 会计 改革 , 总结 交流改革经验 , 提高农业部 门财会工作水 

平;   ( 提供 农业会计方面 的咨询 和服务 , 四) 开展多层次 、 多形 

第 三章 第 四章

会 员  组 织 机构 和 负责 人产 生 、 免  罢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 九章

资产管理、 用原则  使 分支机构  章程的修 改程序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附 则  第 一章 总  则 

式的会计培训工作 , 促进农业部门财会人员理论 、 策、 政 职业道  德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   ( ) 五 借鉴 国外财会 工作 的经验 , 积极 开展 国际农业会计学 

术交 流 活 动 ;   ( ) 六 编辑 出版 《 国农 业 会 计 》 刊 ; 中 会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国农业会计学会 。英译名为 :h— C i 

( ) 七 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 的桥梁 、 纽带作用 , 接受政  府和其他单位委托 , 为制定政策提 出建议 , 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等。  

ns g c l r  co ni  soitn 简 称 C A   ee r ut aA cu t g sc i , Ai u l nA ao A A。

第 二 条  中 国农 业 会 计 学 会 是 由从 事 农 业 会 计 管 理 、 术   学

研究和教学活动 的单位 、 团体 和个人 自愿组成 的倡导 、 组织 和  推 动 农 业 会 计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的非 营利 性 的 全 国性 一 级 群 众 学   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 的宗 旨是 ,高举 中国特 色社 会主义伟大旗 

第七 条

特邀 会 员 。  

第三 章 会  员  本会会员包括 团体会 员 、 单位会 员 、 个人会员 和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 的会 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拥护本会章程 ; 一)  

( ) 全 自愿 ; 二 完   ( )在农业会计界具有一定的影响或较强 的组织活动能  三 力;   ( ) 体 条件 : 四 具   1团体 会员  -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的农业会计学会 ( 括  包 综合 的和分 系统 的) 以及相关的群众学术组织 , , 均可 申请参加  本会 , 本会 团体 会 员 。 为  

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 , 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 , 解放思想 、 实事求是 、 与时俱进 、 开拓创新

, 促进  经济长期平稳较快 发展 和社会和谐稳定 ; 遵守《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宪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 法》 及各项法律法规 , 守社会  遵 道德风 尚, 贯彻“ 百花齐放 、 百家争鸣” 的方针 ; 坚持理论与实践  相结合的原则 , 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农  业 财 务 会 计 理 论 与 方 法 体 系 ; 结 广 大 农 业 财 会 工作 者 , 织   团 组 和推动会计学术研究 活动 , 高农业财务会计工作水 平 , 提 为促  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业 部和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政部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 。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2单位会员  .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财 务会计机构 、 规模较大 的企事业 单  位的财会部门( 或独立核算 的经济 组织 )高等院校等 , 、 可申请  为本会单位会 员。   本会理事所在单位为本会单位会员。   3个 人 会员  . 凡在农业系统 内从 事财会理论研究 、教学及管理工作 , 有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 围  ( ) 一 宣传 、 贯彻党和 国家的有关财经方针政策 、 法规 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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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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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个人 会 员 还 履 行 以 下 义务 :  

助理 会计 师 ( 理经 济师 、 理 统 计 师 、 理 审 计 师 、 教 、 究  助 助 助 助 研

实习员 ) 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 职资格或相应水平 , 纪守 法 , 遵 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 热心参加农 业财会学术 活动者 , 申请  可

参 加本 会 为 个 人会 员 。   4特 邀 会员  . 农业会计界知名人士 , 有特殊贡献和学会活动特殊需要的 

( ) 一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 ) 二 向本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   ( ) 三 积极订阅本会会刊 , 为会刊撰稿 、 组稿。  

第十二条 会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本 会 , 并交 回会 员 证 。  

会员 如果不交纳会 费或不参加本会 活动的 ,视 为 自动退  会, 由本会注销并收 回会员证 。  

人士 , 由本会或本会 分会 、 团休 会员推荐 , 本人 自愿 , 本会批  经

准, 可以特邀成为本会会员 。   第九条 会员人会程序  ( ) 一 正式提交人会 申请 书 ;  

( ) 理 事会 讨 论 通 过 ; 二 经   ( ) 三 申请 团体会员时 , 应报送理事 会组织章程 、 领导机 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 为 , 经理事会 

或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 予以除名 。   第 四章 组 织机 构 和 负 责 人产 生

、 免  罢 第十 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 会员代表  由本会各分会 、 团体会 员 、 位会员 和个人 会员 以选举或 推荐  单 的方 法 产 生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职权 是 :   ( )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   ( )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   ( ) 三 审议 、 批准理事会 的工作报告 和财务报告 ;   ( 决定终止事宜 ; 四)   ( ) 五 审议批准本会的工作方针 、 任务和计划 ;  

( ) 定 本 会 其 他有 关 重 大 事 宜 。 六 决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23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出席 方   /以

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   ( 团体会员 、 四) 单位会员 、 个人会员 、 特邀会员的会 员证 由  理事会统一印制 、 核发 。  

第 十 条 会 员 的 权 利  会 员 享 有下 列 权 利 :  

( ) 有 本 会 的选 举 权 、 一 享 被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 ) 加 本 会 各项 活动 ; 二 参   ( ) 督 本 会 工作 , 提 出批 评 和 建 议 ; 三 监 并   ( 入会 自愿 , 四) 退会 自由。   二 、 体 会员 、 团 单位 会 员 还 享 有 下列 权 利 :  

能召开 ,其 决议 须经到会会 员代 表半数 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 

效。  

( ) 一 优先获得本 会提供的有关 书刊 、 资料 、 他信息和有  其

关服务 ;   ( ) 二 优先在会刊上发表文章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 , 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 , 须 报业务 主管单 位审查并经  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 ,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构 , 在闭会期  间领导本会开展 日常工作 , 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  

( ) 三 按本会章 程规定 , 独立开展本地区的学术交流活动 ;   ( 在学会 的授权 下 , 以学会名义开 展学术交流 、 四) 可 培训 

及 其 他工 作 。   三 、 会 员 还 享 有下 列 权 利 : 个人  

本会理事名额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并分配到各分会和团 

( ) 一 优先在会 刊上发表文章 ;   ( )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 的培训 、 学术活动 , 获得有关 的资  料、 书刊 、 信息等 ;   ( ) 员个人依法从事 财会工作 , 三 会 其权益受 到侵害时 , 有  权向本会反映 , 并要求本会给予保护。  

第十一条

体会员单位 。理事在任职期 内, 因工作 调动 等原 因不能履行理  事 职责的 , 由原 推荐单位 推荐 更换 , 可 报本会常务理 事会确认 

和备 案 。  

二 、 事 的权 利 : 理  

( ) 一 监督本会工作 ;   ( 免费收阅会刊 , 二) 优先

在会刊上发表文章 。  

三 、 事 的义 务 : 理   ( ) 一 组织本地 区、 本行业和单位贯彻 、 实施本会工作规划 ;   ( ) 二 积极 组 织 、 发展 会 员 ;  

会 员 的 义 务  会 员 履 行 以下 义 务 :  

( ) 一 遵守本会章程 , 执行本会决议 ;  

( )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 ) 好 会 刊 的 宣传 发 行 工 作 : 三 做   ( ) 规定交纳会费。 四 按   二、 团体 会员 、 位会 员 还 履 行 以 下义 务 : 单  

( ) 三 积极参 加本会活动 , 承担并组织会员完成本会 的有关 

任务 ;  

( 积极宣传会刊 , 四) 做好组稿 、 发行工作。  

第 十八 条 理 事 会 的 职权 :  

( ) 一 在工作上接受本会指导 , 组织参加本会开展 的培训 和  学 术 活 动 , 成本 会 委 托 的 有关 工 作 ; 完   ( ) 二 积极宣传会 刊, 助本会抓好会刊的组稿 、 协 征订工作 ;   ( ) 三 向本会报告工作 ;   ( 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 、 四) 研究成果及有关资料 。  

( )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 ) 举 和 罢 免会 长 、 会 长 和秘 书 长 ; 二 选 副   ( )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四)   ( )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和 除名 ; 五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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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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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办事机构 、 四)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五 处理其他 日常事务 。  

第三 十 条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 用原 则  使 本会经费来源 :  

( ) 六 决定设立办事处机构 、 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   ( ) 七 决定副秘书长、 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 )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 ) 九 制定 内部管理制度 ;   (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决议  其 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 , 情况特殊 可采 

用 通 讯形 式 召开 。  

( ) 费; 一 会   ( ) 二 捐赠 ;   ( ) 三 政府资助 ;   ( ) 核 准 的业 务 范 围 内 开展 活 动 或服 务 的收入 ; 四 在   ( ) 息; 五 利  

第 二十 一 条

本 会 设 立 常 务理 事 会 。 务理 事 会 由理 事会   常

选举产生 ,对 理事会负责 ( 常务理事 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 的  1 )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 、 、 、 、 / , 3 三 五 七 八 九项  的职 权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 事会 须有2 以上常务理事 出席方能

  / 3 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 三条 常务理事会 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 情况特 

殊 可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开 。  

( ) 六 会刊经营收入结余 ;   ( ) 七 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 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 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  和事业的发展 , 不得在会员 中分配。主要经费开支: 拨付基层活 

动经 费, 学会会议 费, 资料购置 、 印刷费 , 课题补助费, 会刊经 营  补贴, 培训补助费 , 聘请教师讲课 费 , 国际交 流活动费 , 秘书处 

I常 开 支 等 。 S  

第 二十四条

件:  

本会会长 、 副会长 、 秘书长必须具备 以下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 制度 , 实行独立会  计核算 , 保证会计 资料真实 、 完整 。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 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和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 , 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 。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管理制度 ,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 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  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 资助的 ,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 ,   并将有关情况 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六条 本会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 之前 必须接受  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 主管单位组织 的财务审计 。   第三十七条

和挪 用 。  

( ) 一 坚持党的路线 、 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   ( 在农业会计界有较大影响 ; - -)   ( ) 三 会长 、 副会长 、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周岁 , 0 秘  书 长 为专 职 ;   ( ) 四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   ( )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 的刑事处罚 ;   ( ) 六 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 十五条 本会会长 、 副会长 、 秘书长如超过最 高任职  年龄的 , 须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 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后 ,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 、 副会 长 、 秘书长任期 五年 。会长 、   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最 长不得超过两届 , 因特殊情况 需要 延长  任期的 ,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 报业务主管  单位 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 可任职。 方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 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 的资产 , 任何单位 、 个人不得侵 占、 私分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 工作 人员 的工资 和保 险 、福利待  遇, 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分 支 机 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 , 报经 民政 

不兼任其他团体 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 :   ’ )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 二 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 决议 的落  实情况 ;   ( )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 二 十 九条 秘 书 长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一 划;   ( ) 调各分支机构 、 二 协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部备案 , 设立若干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 作为学会 的分支机构 。   第四十条 分会 和专业委员会享有 以下权利 :  

( ) 一 直接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   ( ) 二 其会长 、 秘书长 可以直接 作为学会理事侯选人 , 提交 

会 员 代表 大 会 选 举 ;  

( ) 三 监督学会工作 , 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   ( 在学会授权下 , 四) 可以学会名义兴办学术交 流活动及培  训等工作 。   第四十一条

监督 ;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  

( ) 三 提名副秘 书长 以及各办事机构 、 分支机构和实体 机构  主要负责人 ,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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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其年度工作计划及领导人 任免 , 必须 接受本会指导和 

特别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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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省 农 垦 总 局 

贺  信 

中国农 业会计 学会 :   欣悉 中国农业会计 学会 即将 隆重 召开 第六次会 员代表 大会 , 此 大喜之 际 , 向你们 致  值 谨 以最 热 烈 的祝 贺 !   多年 来 , 中国农业会计 学会 坚持 以邓小平理 论为指导 , 面贯彻“ 全 三个代表 ” 重要 思想 , 深  入 学 习实践科 学发展观 , 与时俱进 , 不断进取 , 充分发挥 了桥 梁与纽 带作 用 , 团结、 织广 大农  组

业会 计工作者 开展 了大量的 富有成 效的科研 、 学术 交流和业务培训 活动 , 别是 在培 养青年  特 会 计工作者进行 学术研 究方面取得 了丰硕的成果 , 中国农业会计理论和会计 实践 的发展做  为

出了不懈努 力 , 为促进农业和农村 经济发展 , 财务会 计领 域发挥 了重要 作 用, 在 成为推动全 国   农业会计事业发展 的重要 力量 。我们对贵会 多年 来不断取得 的显著成绩表 示衷心的祝 贺!   长期 以来 , 中国农业会计 学会为 黑龙 江垦区

财务会计 工作 的普及 与提 高做 了大量 卓有成  效 的Z作 , - 促进 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受黑龙 江垦 区2 . 深 万名财会 工作 者的尊敬和爱戴 。愿我 

们一如既往地加强合作与 交流 , 相互 支持 , 携手 并进 , 同为促进农 业会计 事业的蓬勃发展 而 共  

努力。  

祝 中国农 业会计 学会在新 一届理 事会 的领 导下 , 再接 再厉 , 时俱进 , 与 不断取得辉 煌的成 

就 !  

黑龙 江省 农 垦总 局 

二 。一 。年 十 一 月二 十一 日  

( ) 二 完成 本 会 委 托 的 工作 ;   ( ) 三 承担 会 刊 的 组 稿 、 行工 作 任 务 ; 发   ( ) 规定交纳会费。 四 按  

第 四十六条 本会终 止前 , 须在业务主管单 位及 有关 机关  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 织 , 清理 债权债务 , 处理 善后 事宜 。清算期  问, 不开展清算 以外 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 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 办理注 销登记手  续后 即为终止 。   第 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社 团管理机 关的监督下 ,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于发展 与本会  宗 旨相 关 的 事业 。  

第 九章 附  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 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  1 日内, 5 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 ,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核  并 准后 生 效 。  

第 八章 终 止 程序 及终 止 后 的 财产 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 旨或 自行解散或 由于分立 、 合并  等原 因需要 注销 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 四十 九条 本章程经二 。一。年十一 月二十八 日会 员  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  

第 五 十条

效 

本 章 程 的解 释权 属 本 会 理 事会 。  

第五十一条

本 章程 自社 团登记 管理机关核 准之 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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