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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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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记录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以上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依次入庭就坐)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转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李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经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敲法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李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李强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你是叫这个名字吗?

李强:是

审判长:你还有其他的名字吗?

李强:没有

审判长:你的出生年月

李强:1970年8月2日

审判长:说一下你的民族和籍贯

李强:汉族,北京市人

审判长:文化程度?

李强:大专

审判长:有无固定职业?

李强:云石公司销售部主任

审判长:家庭住址?

李强:朝阳区花家地小区8栋8单元8号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李强:没有

审判长:何时被逮捕?

李强:2010年9月15日

审判长:你因为什么原因被审查起诉?

李强:故意杀人

审判长: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

李强:收到

审判长:何时收到?

李强:2010年11月7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李强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本庭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帆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张晨,人民陪审员甄青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云剑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弛、李宇萌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李强的委托,北京市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雪、谭紫晴为被告李强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员回避;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当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李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强: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李宇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检刑诉字(2010)第100号

被告人李强, 男, 1970年8月2日生, 汉族, 农民, 北京市人,住朝阳区花家地小区,2010年7月8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15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强故意杀人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0年10月5日收到,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7月8日,被告人李强发现其妻手机内有一条来自同住朝阳区的被害人王刚的暧昧短信内容是:“我牙痛,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想你,感觉很甜蜜。”,遂怀疑其妻子与王刚有染,于是驾驶一工具车至城郊,约王刚出来将事情说清楚。王刚应约赶到现场后,李强即强硬指定王刚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并将副驾驶位置旁的车门保险栓锁上,在此同时,李强和王刚发生口角激怒李强,随即李强挂档准备启动车辆,王刚按住档位操纵杆欲行阻止,李强将王刚的手强行拉开,遂李强就大轰油门以60公里/小时左右的速度加速行驶,并往左打方向盘做出欲撞路边电线杆状。王刚见势不妙便打开车门跳车逃跑,结果导致王刚当场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人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局对被告的询问笔录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

被害人对李强妻子所发的短信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强的语言激动,行为强烈,强行将车子冲撞路边的电线杆,李强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王刚的人身权利,李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敬礼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李宇萌 张弛

2010年11月1日

附:主要证据复印件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

李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李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有异议么?

李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现在你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李强:不需要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张):下面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你听明白了么?

李强:听明白了

公诉人(李):被告人李强,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否属实

李强:属实

公诉人(李):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李强:部分属实

公诉人(李):你家住哪?

李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小区8栋8单元8号

公诉人(李):当时是你主动把王刚约出来的吗?

李强:是

公诉人(张):你们当时的情绪是什么样的?

李强:发生了口角,我当时很激动

公诉人(张):你当时是否将车子加大油门,想做什么??

李强:我吓唬吓唬王刚

公诉人(张):你当时所开的车辆是什么车吗?

李强:平头车

公诉人(张):你在车里都做过什么??

李强:我把车内的保险栓锁上了

公诉人:为什么锁上?

李强:为了防止王刚逃跑

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李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辩谭:被告,你在案发后交代当时想法很多,都想了些什么?

李强:我当时只是生气想教训他一下

辩谭:有没有想过同归于尽?

李强:我在案发后交代想撞车与王刚同归于尽,当时我看见妻子手机短信非常生气,很冲动,才有这种想法。当我找到王刚,已经相对平静很多,但我还是想教训他一下,吓唬吓唬他,我朋友和我认识很多年,有很深的感情,而且我妻子也坐在后面,我也不会致他们性命不顾,所以不可能同归于尽。我父母年事以高,孩子也面临高考,而且一路经过很多电线杆,也没撞,到最后之所以往左打方向盘,做出撞电线杆的样子,是觉得开这么久的车,最后吓唬吓唬他得了。没想到他会自己跳车。

辩护人: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控辩双方还有没有补充发问的?公诉人?

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长:辩护人?

辩护人:没有了

审判长:好,被告现在本庭有有一些问题要问你,你要如实回答,明白吗?

李强:明白

审判长:你在看到你被害人发给你妻子的短信时,又怎么想的?

李强:很气愤,想和王刚鱼死网破

审判长:怎么理解鱼死网破?

李强:让他死

审判长:这种想法持续了多长时间?

李强:把王刚约出来之后,我就没有这种想法了

审判长:为什么?

李强:冷静下来了,而且我的朋友和我的妻子也来了,我不可能不顾及他们的生命 审判长:好的,(转向张晨)你有要问的吗?

审判员(张):有,被告人李强,案发后你是否有检查过被害人的伤势?

李强:恩,检查过

审判员(张):当时被害人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李强:还有气息

审判员(张):看到被害人还有生命迹象,你有什么行为?

李强:我、我的朋友还有我的妻子一起把他送到了就最近的医院

审判员(张):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好,(转向甄青)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审判员(甄):没有

审判长:恩,法庭调查现在结束,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张):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证据,主要证明被告人所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首先宣读被告人李强在公安机关做的询问笔录(从询问笔录证明李强自己供述后可知,李强的主观杀人动机很强烈)

以下是公安机关调查笔录——

李强的笔录证明了李强在案发时的情绪很激动,主观上想与被害人同归于尽

李强的笔录:10年9月22日

第一次询问:2010年9月22日9:45

询问人:李刚

记录人:黄磊

被询问人:李强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人员回避

答:不申请

问:你是自己自首的吗?

答:是

问:你详细讲下事情的经过

答:2010年7月8日,被告人李强发现其妻手机内有一条来自同住铅山县城的被害人王刚的暧昧短信(内容是:“我牙痛,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想你,感觉很甜蜜。”),遂怀疑其妻子与王刚有染,于是驾驶一工具车至城郊,约王刚出来将事情说清楚。李强的妻子黄玲及李强的朋友余欢恐生事端便找到李强,被李强安排坐在车辆后排座位。王刚应约赶到现场后,李强即强硬指定王刚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并将副驾驶位置旁的车门保险栓锁上,对王刚怒言:“你逼我,我也逼你!”王刚听后忙辩解道:“李强,啧„„唉„„”。李强打断王刚的话说:“你不要罗嗦了!” 话毕,李强挂档准备启动车辆,王刚按住档位操纵杆欲行阻止,李强手一挥,将王刚的手打开,气愤地说:“你不要动我的车子!今天我就陪你玩到底!”李强边说边大轰油门以60公里/小时左右的速度加速行驶,并往左打方向盘做

出欲撞路边电线杆状。王刚见势不妙便打开车门跳车逃跑,结果导致王刚当场死亡。

问:你当时都有哪些想法

答:我当时情绪很激动,有想过同归于尽,但是我也想过给他一个教训

问:你和王刚发生口角了吗?

答:是,我们吵了起来

问:是你主动把王刚约出来的吗?

答:是

问:为什么要约出王刚

答:我看见了王刚与我妻子发的暧昧短信,想教训一下他.

问:短信的内容是什么?

答:内容是:我牙痛,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我想你。

问:当时都有谁在场

答:我妻子和我的朋友黄欢

问:你妻子和朋友为什么去

答:他们怕我和王刚发生冲突

问:你在车里都做过什么?

答:把车里的保险栓锁上了

问:为什么要锁上?

答:我怕王刚逃走。

问:你以多少迈车起的步?

答:60公里/每小时

问:你有想过刹车吗?

答:我当时有想过教训他,想先吓唬一下他.

问:你开车后,王刚在车里坐了什么??

答:他开始想阻止我,后来没有阻止成功,就从车上跳下去了

问:他为什么跳下去

答:他可能怕我真跟他同归于尽

问:你当时情绪是怎样的

答:我非常生气

询问人:以上是你的询问笔录你看一下没有问题签字

被询问人:没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李强: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张):其次是交通局的技术鉴定:(主要证明无刹车痕迹,被告人主观上杀人动机强烈)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

1.事故概况:

2010年7月8日,被告人李强发现其妻手机内有一条来自同住铅山县城的被害人王刚的暧昧短信(内容是:“我牙痛,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想你,感觉很甜蜜。”),遂怀疑其妻子与王刚有染,于是驾驶一工具车至城郊,约王刚出来将事情说清楚。李强的妻子黄玲及李强的朋友余欢恐生事端便找到李强,被李强安排坐在车辆后排座位。王刚应约赶到现场后,李强即强硬指定王刚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并将副驾驶位置旁的车门保险栓锁上,对王刚怒言:“你逼我,我也逼你!”王刚听后忙辩解道:“李强,啧„„唉„„”。李强打断王刚的话说:“你不要罗嗦了!” 话毕,李强挂档准备启动车辆,王刚按住档位操纵杆欲行阻止,李强手一挥,将王刚的手打开,气愤地说:“你不要动我的车子!今天我就陪你玩到底!”李强边说边大轰油门以60公里/小时左右的速度加速行驶,并往左打方向盘做出欲撞路边电线杆状。王刚见势不妙便打开车门跳车逃跑,结果导致王刚当场死亡。

1) 事故发生时间: 2010年7月8日13时20分许

2) 事故发生地点:北京市密云区

3) 事故过程

办案人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叙述如下:李强驾驶京A12309牌照汽车沿密云第一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王刚跳车死亡。

2委托鉴定事项

交通事故鉴定委托单位要求鉴定人给出京A12309牌照汽车行车刹车制动系技术状况。

3. 检查结果

汽车与电线杆碰撞接触部位在汽车正前部中间,前风档玻璃破碎,前保险杠和前脸向后变形(最大变形深度为110mm),对应车内前围板向后弯曲,以变速操纵杆正前方为中心的周围变形依次减轻,变速操纵杆根部与前围板最近距离仅剩8mm的空间,刹车制动运动灵活,有效。在柏油路面以初速度60km/h左右实施行车制动,其中在第一试验地点制动,无明显制动拖痕。

4. 结论

根据办案人介绍的事故概况和实车试验和检查结果可作出如下结论。

1)事故刹车制动运动灵活,但并无刹车痕迹,汽车行驶并无采取刹车制动。

2)京a牌照汽车行车制动系在发生事故时工作正常。汽车的制动效能符合要求。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李强: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张):出示当时被告人妻子收到的短信:“我牙痛,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想你,感觉很甜蜜。”(短信证明李强妻子与王刚有暧昧关系,激怒李强,致使李强的杀人欲望强烈)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李强: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方还有无其他证据?

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辩护人(谭):我们对于公诉方提供的第一份证据公安局的询问笔录的真伪没有疑义,但是对于同归于尽的想法我们是不认同的,在该证据中被告以表明当时情绪很激动有想过同归于尽,但是也想过给他一个教训,吓唬吓唬他,公诉方如何认定被告所想的只是同归于尽呢?还有关于被告“有想过刹车吗?”的问题,我当事人回答,有想过教训他,想先吓唬一下他,其实是暗含了他最终会采取刹车的行为。我们已经很详细的阐述了被告并非要与被害人同归于尽,教训一下他的意思,只是吓唬一下而已,因此最终会采取刹车行为。我们对于公诉方提供的第二份证据“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无异议,对于第三份证据“书证”也就是手机短信,我们认为此证据是不成立的,因为,仅凭这一短信无法证明的被告的犯罪动机。质证完毕。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人辩护律师进行举证

辩护人(黄):第一份证据:书证,被告人李强在云石公司所获优秀个人证明及先进个人证明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李强:无异议

辩护人(黄):第二份证据:影像证据,下面出示当时的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李强:无异议

辩护人(黄):第三份证据:请求证人黄玲、于欢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黄玲到庭作证(法警带黄玲上)

审判员(甄):证人你是叫黄玲吗?

黄玲:是的

审判员(甄):你还有过其他名字吗?

黄玲:没有了

审判员(甄):你和被告人是什么关系?

黄玲:夫妻关系

审判长:辩护人,你可以向证人提问了

辩护人:是,证人黄玲请你详细介绍一下案发当天的过程

黄玲:是,我丈夫李强无意间发现王刚给我发的暧昧短信,于是,我丈夫李强很生气,想开车去找王刚问问清楚,我和我丈夫的朋友余欢害怕他做出傻事,想劝阻我丈夫李强去找王刚,但是我和余欢被我丈夫李强安排坐在了汽车的后排座位,我们便乘坐着我丈夫的车达到城郊,到达后,王刚应约也到了城郊,这时我丈夫李强强硬指定王刚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并将副驾驶位置旁的车门保险栓锁上,并且对王刚怒言道:“你逼我,我也逼你!”王刚听后忙向我丈夫辩解,但是我丈夫李强打断了王刚的话,态度很强硬。说完后,我丈夫李强挂档准备启动车辆,但王刚按住档位操纵杆欲行阻止,我丈夫手使劲一挥,将王刚的手打开,很气愤地说:“你不要动我的车子!今天我就陪你玩到底!”我丈夫边说边脚下猛轰油门,并加速行驶,往左打方向盘做出想撞路边电线杆的状态。王刚看他开的这么快,又要撞电线杆,很慌张,尽力想打开车门跳车逃跑,导致王刚当场死亡。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要问的吗?

公诉人(张):证人黄玲你与被害人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黄玲:我和他是同事,他说对我好感,但是我已经和他了,我有家庭,但是他还是纠缠不清

公诉人(张):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好,将黄玲带下,传余欢到庭作证

审判员(张):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余欢:余欢

审判员(张):还用过其他名子吗?

余欢: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你可以进行发问了

辩护人(谭):案发当时,你都看见什么了

余欢:我看到了一个陌生人上了我们的车,之后我跟黄玲就安排坐到了车后排的位置。那个陌生人在副驾驶刚坐上,二人就在争吵了起来,李强当时很激动,遂加大油门加速行驶,当时我看到他猛打方向盘,即将撞向电线杆,那个陌生人就使劲把车的保险栓板开,跳车逃跑。我看他跳车后就不动了。事实就是这样。

辩护人:你与被告人关系如何?

余欢:李强与我是发小,我们的关系很好

辩护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问的吗?

公诉人(李):没有了

审判长:恩,将余欢带出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对两位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李强:无异议

辩护人(黄):第四份证据:勘验证明,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李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其他证据么?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方对被告人辩护律师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公诉人(张):我们对以上的四个证据中的第二个证据,视频资料有异议,该视频资料中可以证明被告人开的车是平头车,被害人坐在副驾驶位置,更有助于撞车加害于被害人,这表明被告人事前是有预谋的。对于证人证言,证人为被告朋友及妻子,对被告有感情庇护。质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张):

北京市第二中级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强,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李强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李强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本院指控被告人李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告人李强曾供述,该车是平头车,指定被害人坐在副驾驶位置更有助于撞车加害于被害人,这表明被告人事前是有预谋的;

(二)被告人还曾供述,将车辆保险栓锁上是为了防止被害人离开,这表明被告人已在一定程度上预见到了被害人有从行驶中的车里跳车逃跑的可能;

(三)被告人将油门踩到底,以60公里/小时左右的速度加速行驶,这表明被告人已经在为撞车做准备,完成了本案的犯罪预备行为;

(四)被告人向左打方向盘以撞击公路左侧的电线杆,这表明被告人跨过了犯罪预备阶段,进入了犯罪实行阶段;

(五)、被告人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有染而制造了本案,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有着足够的犯罪动机。

通过以上针对主客观两方面的分析论证,足见被告人对被害人说的“你逼我,我也逼你”的说法绝非戏言,它真实地反映了被告人当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因此,本案过失犯罪的可能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依法应受到惩罚。

关于被告人李强的认罪态度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李强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为目的,非法剥夺被害人王刚的的生命权适用《刑法》第232条的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应吸取的教训

故意杀人罪作为一种多发性的刑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我国对刑事犯罪打击的重点。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李强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审判长、审判员,最后就被告人李强的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李强故意侵犯被害人王刚的生命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适用《刑法》第232条的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应处被告李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李强的认罪态度,结

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公诉人:张驰 李宇萌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要自行辩护还是由你的辩护人代你进行辩护

李强:辩护人代替我进行辩护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李强故意杀人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全权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们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上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理由如下:

(一)我们认为北京市第二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告人李强的认定罪名上存在异议,我们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语言威胁并不一定就会付诸实际行动。虽然在归案后我当事人供述,当时情绪十分激动,对被害人说“你逼我,我也逼你”的话时想法很多,想到了采取撞车方式与被害人同归于尽,也想到了教训被害人一顿。但后者的想法占据我当事人主要意念。事实上我们知道,当时车上除了我当事人和被害人以外,还有其他人,包括我当事人的朋友余欢,以及我当事人的妻子黄玲。据我们和余欢交流得知其与我当事人是多年至交,感情甚好。也从余欢口中得知,我当事人对他的妻子黄玲十分在乎,爱护有加。因此在车内坐着我当事人至交及爱妻的情况下,我当事人不可能会和被害人同归于尽,而全然不顾与好友的情谊。就算我当事人有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的犯罪意念,但他的这种行为并非不可逆转。事实上被告人李强在驾驶过程中途径数百米,途径数根电线杆后并没有真正发生撞车行为。而且车速并非特别高。因此,被告人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并不明显。但是,被告人加速行驶向左打方向做出欲撞车状,并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被告人理应预见被害人情急之下有跳车逃跑可能从而导致其死亡后果的发生,由于被告人当时情绪激动而没有预料到这一结果的发生,被告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被害人的死亡应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二)在量刑方面,我们认为被告人有从宽处罚的情节。

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该情节应认定为自首,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能体现出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采取积极措施

被告人在发现被害人跳车后,立即停车,发现被害人昏迷不醒,在其朋友余欢以及妻子黄玲的帮助下迅速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虽然最终抢救无效,但被告人确实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减轻危害结果。

积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赔偿受害人及家属并取得谅解的,应该酌定从轻、区别对待。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因此一般来说,积极赔偿应成为法院量刑时酌定从轻的情节。

事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懊恼,对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与同情,及时地非常有诚意地对被害人的家属做出了大额的经济赔偿。这些都可以认定为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望审判长、陪审员可以采纳

被告人在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

被告人是一个品行高尚的人,通过我们向其工作单位的同事的了解被告人平日与人为善,不争名夺利,工作勤奋,踏实肯干。曾一度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个人的光荣称号。包括我当事人的领导也表示小李平日里表现非常好,家庭工作能够达到很好的平衡,是一位负责人的员工。我们同时还走访了被告人的邻居,他们也称小李人好,善良。这可以看出被告人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只是因为过于冲动以及过分伤心才酿成大错。 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的认错态度良好,在归案后主动交代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的调查工作。

从被告人的实际状况考虑

我向法庭陈述被告人的家庭状况,现今被告人已经40岁,并有一18岁马上面临高考的孩子。而且被告的父母均年事已高,现今已经八十五岁病患病在身,全无劳动能力,而被告又为家中独子,可见被告家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也望审判长、陪审员可以酌情考虑,让被告人可以在双亲前尽孝。

综上所述

我认为:被告人李强对被害人的死亡应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并且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及酌定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本案被告人李强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谭紫晴 黄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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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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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答辩意见?

公诉人:没有了,希望被告人能够主动认罪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辩护人:没有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黄勇做最后陈述

李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不管这次是否有罪,都对我人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吸取了这次教训,在同样的十字路口不可能在拐向歪路。以后做事之前都应该想想后果,不能那么冲动,希望法院能给我个公正的处理。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谢谢我的辩护人。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20分钟后继续开庭现将被告人带出法庭(敲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李强到庭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男,1970年8月2日生(41周岁),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大专文化,北京市云石有限公司销售部主任,家住朝阳区花家地小区8号楼8单元108室,2010年9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1日以被告人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弛、李宇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及其辩护人北京市天明律师事务所谭紫晴、黄春雪律师、证人黄玲、余欢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检察院指,被告人李强发现被害人王刚发给其妻子的一条暧昧短信,怀疑二人有染,于是约被害人王刚出来当面解决问题。因被告人李强情绪激动,在被害人王刚坐在副驾驶的情况下,开车以60公里/小时左右的速冻加速行驶,并往左打方向盘做出欲撞路边电线杆的行为,欲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王刚因承受不了心理压力及刺激,打开车门跳车逃跑,结果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认同?

公诉人:认同

审判长:

被告人李强陈述,当时看见其妻子手机短信非常生气,很冲动才有这种想法。当找到被害人王刚,已经相对平静很多,但还想教训被害人一下,吓唬吓唬他,被告人朋友余欢和李强认识很多年,有很深的感情,而且其妻子也坐在后面,也不会致他们的性命于不顾,所以不可能与被害人同归于尽。被告人李强父母年事已高,孩子也面临高考,而且一路经过很多电线杆也没有撞,到最后之所以做出要撞电线杆的样子,自己驾龄时间长,技术纯熟,想吓唬吓唬被害人,没想到被害人自己跳车。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认同?

李强:认同

审判长:

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针对本案,被告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被害人的死亡应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其次,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有积极采取减轻危害结果的措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同

审判长: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8月。被告人李强发现其妻子手机内有一条来自同住朝阳区的被害人王刚的暧昧短信,遂怀疑其妻子与王刚有染,于是驾驶一工具车至城郊,约王刚出来讲事实说清楚。王刚应约赶到现场后,李强即强硬指定王刚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并将副驾驶位置旁的车门保险栓锁上,在此同时,李强和王刚发生口角激怒李强,随即李强挂档准备启动车辆,王刚按住档位操纵杆欲行阻止,李强将王刚的手强行拉开,遂李强就大轰油门以60公里/小时左右的速度加速行驶,并往左打方向盘做出欲撞路边电线杆的样子。王刚见势不妙便打开车门跳车逃跑,结果导致王刚当场死亡。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故意杀人既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李强对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既遂事实不同意,认为自己当时只是想吓一吓被害人,并没有想杀死他。并且被告人想要刹车,被害人在还没有刹车前跳车身亡,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经过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并没有想要刹车,其证据属实,故本院不予以采信,被告人辩护律师就被告人主观没有故意杀死被害人的证据证明不充分,本院不予以采信。但被告人在案发后确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有积极采取减轻危害结果的措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悔过态度较好,并且被害人有错在先,本庭认为其情节较轻,酌情从轻定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因其妻子与被害人王刚有染,欲与被害人同归于尽,致使被害人跳车身亡,犯故意杀人罪,但究其原因,被害人王刚过错在先,并且被告人李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所以本庭依照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全体起立

被告人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

审判长:请坐下。

被告人李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被告人李强听清楚了吗?

李强: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闭庭。将被告人李强带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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