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
[1**********]78 刘敬一
信用证诈骗罪
刑法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衡水中心支行备用信用证诈骗案】
概述:1993年,衡水中心支行开具的200份总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在信用证注明的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资金支付的情况。江泽民等震怒。《人民日报》“罕见的答案,深刻的教训”的评论员文章。
详情:美籍华人、美国亚联集团总裁梅直方、副总裁李卓明打着“引资”旗号,以根本不存在的俄罗斯联合国家共和银行作为反担保,以给百万美元的“手续费”为诱饵,让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行长赵金荣、副行长徐志国越权非法开出200张不可撤销、可转让的总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交给梅、李二人。当那200张信用证发出以后,澳大利亚、荷兰、香港的三家公司先后给衡水发来咨询电传、电话,要求对1101、2101、3101号三张信用证进行验证确认,国家发现了这一重大漏洞,开始介入调查。
8月3日凌晨,在公安部刑侦局统一指挥下,河北、广东、海南三省公安机关同时行动,在广州、海口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打掉了这个诈骗团伙,为国家挽回了巨额损失。
分析:
本案发生在1993年,中国法制还不完善,国家经济亟待发展,梅直方、李卓明正是抓住了这一历史背景进行诈骗。银行人员急功近利,法律意识淡薄,被巨大的利益谎言蒙蔽了双眼。本案涉及金额巨大,在1993年,我国GDP 仅为200亿美元左右,如果犯罪分子诈骗成功,我
国将承受巨大损失。
信用证因其独特的结算方式被大量运用在国际间的贸易结算中,也正是因为其独特的结算方式,令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为出口商) 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的条约以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的约定金额的保证付款凭证。
信用证的实质是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因而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对于进口商来说,可以通过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控制出口商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等条款发运货物。在银行开证时,进口商只需要缴纳部分押金或提供相应担保,无需付出全部货款,减少了经营资金的占压;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指定银行,就可及时取得货款,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此外,开证银行是第一付款人,只要单据符合规定,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有利于出口商及时收到货款,减少货款拖欠。对于开证银行来说,出具的是信用保证不是贷出资金,还可以取开证手续费,开具还要求进口商提供担保,开证银行
1。 付款后掌握了单据,从而减少了提供信用的风险○
信用证虽然对贸易双方参与人均有利,但其结算方式的特点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其结算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与它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这只能保证买方取得形式上合格的单据,但却无法保证买方收到单证规定的货物。从实践反馈的信息看,诈骗犯也主要是利用这些特点来开展骗局的。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在进出口的作用越来越大,诈骗犯罪也日趋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本条规定上看,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不以“数额较大”为标准,这也是本罪与普通诈骗罪和其他金融证券类犯罪的不同之处。有人认为,法规这一不同,是因为,信用证犯罪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常以亿计,所以法律法规难以加以规定。我认为,这一现象也可以从信用证的功能上加以解释,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骗取信用证不等于已经骗取财物,如果用数额加以限制,我们就无法惩罚骗取信用证这一行为了。
最后,从信用证犯罪的量刑上来看,信用证诈骗罪最高刑是死刑,但在死刑的限制条件上做了严于以往的限制,即“只有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才可以适用死刑。充分体现了我国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注:案情摘自必应
1引用薛瑞麟《论信用证诈骗罪》,载自证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