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详细勘察要求
1、查明场地有无影响工程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论证地基的稳定性;判明场地土类型和建筑场地类别,提供抗震设计有关参数,并对地基土进行液化判别。
2、查明场地的地层结构、均匀性、基础下软弱夹层和坚硬地层的分布,以及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并提供地基各土层的重度、压缩模量及变形模量、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等。
3、查明场地地下水埋藏条件、渗透性及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查明沿线各地段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并提出整治措施的建议和必要的防治工程设计参数。
5、室外沟(管)道勘察应对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地基基础和穿越工程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深基槽开挖和排水设计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6、对可能采取明挖施工方案的深埋沟(管)道段,当在无粘性土层或粘性土层中垂直开挖超过坑壁自然稳定的临界深度时,应提供为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性计算、支护方案选择,以及基底稳定性验算所需的参数,并在基坑开挖、降水时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作出论证和评价。
7、勘探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孔应沿沟(管)道中线布置,当条件不许可时,勘探孔移位不宜超出预计开挖基坑范围;穿越铁道、公路或河谷地段的勘探孔移位不宜偏离沟(管)道中线3m。
(2)在每个地貌单元、地貌单元交界部位、沟(管)道走向转角处均应布置勘探孔,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
(3)勘探孔间距要求:按设计沟(管)道纵向中线每40米生成横断
面,并生成相应纵断面。在穿越铁道、公路地段,不宜少于2个勘探孔。
(4)勘探孔深度要求:对管道部分,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标高以下1~3m;对沟道部分,对不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基础埋置深度以下8~10m,当地基土主要为软土时,应适当加深;覆盖层较薄的基岩地基的勘探孔(井)深度,应钻(挖)入中至微风化带适当深度;当河床有漂(块)石分布时,钻(挖)入基岩的深度,应超过当地漂(块)石的最大直径,以免把漂(块)石误判为基岩;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a、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或未经沉实的回填土时,勘探孔深度应
适应增加。
b、当基底下存在可能产生流沙、潜蚀、沟(管)涌或地震液化地
层时,应予以钻穿。
c、当采取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勘探孔深度应钻至基坑底面以下
5~10m。
d、当已有资料证明,或勘探过程中发现粘性土层下存在承压含水
层,且其水头较高,需要降水施工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或钻穿承压含水层,并测量其水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