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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决策和决策合法性审查

07/07

期待合法性审查管住行政“任性”

(新华时评(记者涂洪长、赵瑞希))

广东省法制办1月23日确认,已正式启动对深圳限牌进行合法性审查,目前已进入审查程序。对某项行政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这种做法多年来极为罕见,让人看到了依法行政的可贵进步,在“限字诀”大行其道的今天,我们期待这次合法性审查能够起到很好的示范效果和警示作用。

政府部门不会采取行政手段“限购”“限外”的表态言犹在耳,却用一场仓促的新闻发布会推出了限牌通告,深圳在治理城市拥堵中的行政“任性”让人印象深刻。即使有再多的“迫不得已”,从法治的角度去丈量这一做法也是问题多多,比如未能履行听取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不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未能综合权衡其他合理调控城市机动车规模方式进行决策等。

近些年来,从车辆限行常态化到其他领域,地方政府的限制性手段越来越多,同时也引起了极大的民意反弹和“合法性”争议。“限字诀”在短期内或许能起到立竿见影的“猛药”效果,但却对市场公平和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伤害。从法治角度看,即使限行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也要于法有据,并通过法定程序,草率而“任性”地限这限那,对于政府公信力和依法行政都造成了不容低估的负面影响。

前不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明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这对于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动辄以“红头文件”、行政命令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做法是一种警醒。在依法治国、凡属重大决策出台都要于法有据的背景下,我们的各级地方政府和官员,都应多一份权力边界意识,不缺位也不越位,有道理也要讲程序。

依法行政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在未经法律允许、未充分倾听民众意见的情况下,仅靠政府一次会议、一纸通知甚至长官个人意志就改变重大民生事项,这实际上是一种“惰政”的表现。事实表明,不管是雾霾治理还是缓解城市拥堵,一味的“限”、“禁”、“堵”并没有取得治本之效。在面对复杂社会问题时,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提高民主科学决策水平,不能伤害法律尊严和群众合法权益。

全国首例政府限牌合法性审查的启动,体现了社会监督和依法行政的强大推力。我们期待后续的审查能够拿出让人信服的结果,更希望各地以此为镜鉴,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让更多“任性”的行政举措得到纠偏和约束,推动政府权力真正运行在阳光下,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依法决策”的理论解读——

在实际工作中,决策失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决策的随意性”。所谓“随意性”,就是人的行为不遵循一定规则和程序,凭主观愿望,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决策随意性的主要原因,是不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从实际情况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讲了很多年,但决策失误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背依法决策原则。没有依法决策作保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难以真正做到,决策随意性难以避免,决策失误必然发生。

依法决策的含义和要求

“依法决策”中的“法”是广义的。从广泛意义上讲,决策要遵循国家制度、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党内各种法规。从狭义上讲,在决策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包括决策主体(谁决策)、决策权限(决策什么)、决策程序(怎样决策)、决策责任(谁来负责)等等,这些都要形成相应的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决策随意性的表现是多样的,包括决策主体随意,这个来决策也行,那个来决策也行;决策权限随意,想搞决策什么就搞决策什么;决策过程随意,想怎样决策就怎样决策,不遵循决策程序;决策责任随意,决策出现失误,谁也不负责。这些现象的发生,根本原因就是违反依法决策原则,没有建立严格有效的决策制度,或者有制度而不严格执行。

依法决策的实质是约束和规范决策权力

在权力体系中,决策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权力,权力的实际运行是从决策开始的。决策权是否能正确行使,决定着决策是否科学是否正确,也决定着各项工作的成败。“决策失误”是各种工作中的“根源性失误”,决策错误可以说是“一错百错”。从一般意义上说,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出现问题,从决策的角度说,不受约束的决策权也必然会出现问题。决策权不受约束,最大的问题就是会发生决策随意性,必然出现决策失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其中也包含把决策权关进决策制度的笼子,有效约束和规范决策权的行使,克服决策随意性现象,减少决策失误。

依法决策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

强调依法决策,有人反问“依法决策能保证做出正确决策吗?”我们说,做出正确决策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特别是在重大决策上,要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涉及很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都有一定的要求、规则和程序,要使得这些要求、规则和程序在决策中切实得到遵循,就必须使之制度化,严格执行,不得违背,这就是依法决策。如果不坚持依法决策原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就会变成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的弹性要求,想遵循就遵循,不想遵循就不遵循,最终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就会落空,必然出现决策随意性,必然发生决策失误。只有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决策随意性,最大限度减少决策失误。

依法决策能保证决策效率

有一种观点认为“依法决策影响决策效率”。这种观点中所说的“决策效率”是片面的,只强调决策的“时效性”,就是要求“及时迅速做出决策”,而忽视决策的正确性。不论做什么事情,都要讲效率,真正的效率应该是“快”和“好”的统一,只讲“快”不求“好”,不是真正的效率。科学的“决策效率”,应该是时效性和正确性的统一,而且落脚点在正确性上,时效性必须服从于正确性。坚持依法决策,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其中必然有很多“制约因素”,决策过程会慢一些,但正是这些制约因素,使得决策权不能滥用,克服决策随意性,避免决策失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决策,正是因为片面强调“及时迅速”,不遵循决策规则和程序,决策不慎重,匆忙草率做出决策,结果造成严重决策失误,这实际上是“迅速做出错误的决策”。实际上,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决策规则和程序,决策过程一步一步有序推进,可以避免决策过程混乱,既能够及时做出决策,也能够保证决策的正确性。相反,决策随意性,常常会导致决策过程混乱,浪费决策者的时间和精力,既影响及时决策,也会产生决策失误。

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

上述讲的“依法决策”主要是从决策过程来讲的,就是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度、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党内各种法规,严格遵循决策规则和程序。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从决策后果来看,要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十八大报告要求,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问责”就是发生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纠错”就是要纠正决策中的错误,包括决策过程中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的错误,以及决策实施后所造成的错误后果。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是建立在人的心理行为规律基础上的一种制度,是从决策后果来“倒逼”决策行为的约束机制。从人的心理行为规律来看,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负责任,对他的行为所产生的错误后果不加以纠正,不给予必要的惩罚,那么他的行为就会非常随意、草率;而如果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要负责任,发生错误的行为后果要加以纠正,要受到一定的惩罚,他的行为就会非常谨慎、非常认真。一个人、一个部门要对自己的决策后果负责,在做决策时,就会非常谨慎、非常理性,而不会随意任意决策,反之就会出现随意、草率决策。实际工作中,为什么决策失误时有发生,而且屡禁不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严格的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或者即使有这样的制度,也不严格执行。在调研中,听一些基层干部说“现在决策要很小心,搞不好是要承担责任的”。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是一项有效避免决策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的制度,这是坚持依法决策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

地方合法性审查规定及其解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完善普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强化决策责任,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至2017年本市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和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等政策的确定;

(二)各类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重大财政资金的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五)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公共交通、旧城区改造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六)区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安排;

(七)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区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三条(审查部门)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承担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区法制办可以委托区政府法律顾问团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审查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审查效力)

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是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不予作出决定。

第二章审查

第六条(审查启动)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之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之前提请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提请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提交材料)

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向审查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和外区或外地的类似做法等;

(三)制定依据目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以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为依据的,需同时提供纸质文本);

(四)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审查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审查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八条(审查事项)

审查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区政府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与区政府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四)是否违背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

(五)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六)是否存在适当性问题;

(七)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审查方式)

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审查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收集有关资料;

(三)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需要区政府有关单位协助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审查时限)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自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区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审查部门开展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活动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十一条 (审查意见)

审查部门应当向决策承办部门出具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内容,提出支持性意见;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决策内容,提出调整的建议;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但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精神、改革方向的决策内容,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的规定予以鼓励和保障,必要时可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应同时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审查意见的处理)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报请区政府决定。

第三章保障和责任

第十三条(经费保障)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保密规定)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供政府内部或者决策承办单位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未依照本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而直接提交区政府审议,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由区监察部门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规定,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适用排除)

区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26号)和《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普府[2013]48号)进行合法性审查。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一般决策)

区政府的一般行政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区有关单位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普陀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是社会和民众关注的焦点、热点,也是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民众利益能否得以保障和实现的重要因素。一旦决策失误,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阻碍、破坏地方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因此,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杜绝或减少决策失误,十分必要。

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指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011年,《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强调,要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使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完善集体讨论决定的议事规则。

就我区而言,近几年来,我区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陆续制定或修订了《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若干意见》、《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普陀区人民政府会议工作规范》、《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办法》等内部制度,均对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作了系列规定,但其中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够强。因此,区政府决定制定《规定》,强化合法性审查程序,进一步完善我区的行政决策机制。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规定》系由区法制办负责起草。2013年9月上旬,在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基础上,区法制办集中全办人员的力量,研究讨论后形成了《规定》的初稿。9月中旬,向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征询意见。9月下旬,区政府领导召开区政府专题会,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房管局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同时,向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等单位进一步书面征询意见。10月中旬,组织座谈会听取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意见。随后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本市行政法专家和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的意见。期间,区法制办根据各方意见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 10月29日,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

三、《规定》中主要有那些内容?

《规定》共四章二十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介绍了《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定义和范围、审查部门、审查原则和审查效力。第二章审查部分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启动、提交材料、审查事项、审查方式、审查时限、审查意见及其处理。第三章保障和责任部分对经费保障、保密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作了规定。第四章附则部分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例外情形、一般决策、参照执行、应用解释和施行日期。

四、《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如何界定?

《规定》中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规定》中明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主要是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区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等政策的确定;2.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3.重大财政资金的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4.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5.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公共交通、旧城区改造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项目的确定和调整;6.区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安排;7.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对于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的确定,可由决策承办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最终由区政府确定。

五、《规定》是否适用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突发事件处理?

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一些重大行政决策也会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作出。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也是必经程序,具体的审查要求已经在《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实施办法》中作了专门的规定。所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则优先适用《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实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突发事件处置往往需要在紧急情况下立即作出决策,此类决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定》中如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部门?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明确由区政府的法制机构即区法制办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同时为了增强审查的实效,充分发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规定》中还明确了区法制办可以委托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办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事务。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的职责、报酬等内容由区法制办和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另行在委托合同中协商确定。

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效力如何?

基于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一项必经前置程序,《规定》第五条明确,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是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对该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八、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由谁启动?什么时候启动?

根据《规定》第六条,合法性审查由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负责启动,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则由牵头单位负责启动。

至于启动的时间,一般建议在决策草案形成后尽早启动,最迟不得迟于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这一决策的最后环节。故承办单位必须在将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之前,先行向审查部门提请合法性审查。

此外,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阶段可事先邀请审查部门介入,有助于审查部门全面、深入了解决策的相关情况,从而提高审查的效率。

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需提交哪些材料?

在提请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之前,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提前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初审等程序。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专门程序规定的,应当履行完毕相关法定程序。同时,准备好以下材料提交至审查部门: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和外区或外地的类似做法等;

(三)制定依据目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以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为依据的,需同时提供纸质文本);

(四)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审查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审查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

十、审查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规定》第八条规定,审查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既包括合法性审查也包括合理性审查的内容,涵盖了决策的职权、内容和程序,具体来讲主要有:

(一)是否属于区政府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与区政府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四)是否违背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

(五)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六)是否存在适当性问题;

(七)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十一、审查部门如何开展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规定》第九条所列的各项工作,以确保审查结论的正确性和权威性: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收集有关资料;

(三)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十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期限是多久?

本着规范与效率并重的原则,《规定》强调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审查,同时也要提高审查的效率,确保决策的时效性。为此,《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其中材料补正期限不计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五个工作日。遇到情况紧急的,区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则按领导要求的时限完成。

十三、审查部门如何出具审查结论?

审查部门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合法性审查,并按照“一审查一结论”的要求明确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根据不同情况,审查部门可出具三类审查意见: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内容,应提出支持性意见,如明确“未发现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建议提交有关会议审议。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决策内容,应根据情况提出调整的建议,如决策事项明显违法的,应建议停止该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如决策程序不到位的,可以指出其明显不当之处,建议决策承办部门补正相应程序后提交会议审议。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但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精神、改革发展方向的决策内容,应当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的规定予以鼓励和保障,并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充分体现了对创新精神的鼓励和支持。当前我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创新是打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升级版的根本出路,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上同样鼓励、支持创新。

十四、决策承办部门与审查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如何处理?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部门要与决策承办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及时交换审查意见,决策承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于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决策承办部门应予以研究,按照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及时作出修改或调整。决策承办部门对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有较大分歧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报请区政府决定。

十五、区政府的一般行政决策,是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区政府的一般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并非必经程序。但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参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六、《规定》如何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是《规定》的制定本身严格遵循了规范与效率并重的要求,广泛听取了各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力求程序规范,同时便于操作,为《规定》的实施奠定了最基本的制度保障。

二是《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建立了三道“关”:一是决策承办部门的出口关,即决策承办部门要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启动负有主要义务,并要为决策的合法性提供充分的依据;二是区政府办公室上报关,即区政府办公室在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等议题时,要对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已经通过合法性审查进行确认,坚持执行“不经合法性审查,不得上会讨论”的原则;三是区政府领导的审查关。重大行政决策上会集体讨论时,区政府应参考审查部门所作的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再作出正式决定。

三是《规定》建立了监督问责制度,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未依照本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而直接提交区政府审议,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由区监察部门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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