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救灾资金被挪用,谁该被问罪?
陕西省委巡视组近期在2015年第一轮巡视中发现,陕西省民政部门在“陕西省救灾中心”建设中存在改变“项目”建设用途、违规挪用资金等问题,同时擅自在筹建“救灾中心项目”中,修建“经济适用房项目”,违规挪用资金8967.64万元。
律师点评
“冤有头,债有主。”问题既然被巡视组给巡查出来了,就因该深查细究,挖出真相,就应该有人出来担责。
法帮说法
近9千万的资金被挪用,只能说“财神爷”“审计公”变成了“泥菩萨”“睁眼瞎”,不但没有发挥功能、没有履行职责,甚至还可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与陕西省民政厅沆瀣一气,共同将这笔巨款易了容,换了貌。
相关法规
《挪用资金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25 法发[1995]23号)
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2.16 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友评论
@ 爱LOVE从这里起步:单位挪用,谁为单位负责……
@ 紫马科技:13年才去的民政厅,这个不能完全推到他头上吧
@ 沉默的熊2770475507:早干锤子去了,落井下石
@ 素女887:当我政策是好的 就是到了职能部门就变质了 泱泱大国就没办法政治和监督不作为的职能人吗? 数据化时代把各个地区政府都以网络系统链接起来监督不就可以了吗
@ 风不渡:挪用去干什么了?谁经手的?不会又是临时工干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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